引導語:企業員工的工齡工資標準是什么,企業的HR們,大家知道?小編收集了關于工齡工資標準,歡迎大家閱讀!
工齡工資的有關規定
第一條 目的
企業的競爭越來越表現為人才的競爭,因此為了尊重和留住有價值的老員工,鼓勵員工長期、穩定地為企業工作。為企業長遠發展創造更大的價值和作出更大的貢獻,激勵員工與企業同發展共命運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員工工齡工資管理規定。
第二條 適用對象
企業全體員工
第三條 設定標準
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一年的員工工齡為一級,每月工齡工資為10元;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二年的員工工齡為二級,每月工齡工資為20元,以此類推,每年滿一年,工齡增長一級,每月工齡工資增長10元,上不封頂。
第四條 工齡的計算
每年的5月份開始計算工齡并調整工齡工資,必須以年滿12個月以上為一個工齡級,比如2012年4月份之前入職的,2013年才可以享受工齡級別的升格;2012年5月份(包含5月份)之后入職的,2013年不享受工齡級別的升格,就沒有工齡工資
第五條 工齡工資的計算(舉例說明)
例:某員工于1992年11月份入職,那么該員工應于2012年5月的工齡工資調整,工齡級別為19級,開始享受公司的工齡工資每月10元*19=190元整;某員工于1992年3月份入職,那么該員工應于2012年5月的工齡工資調整,工齡級別為20級,開始享受公司的工齡工資每月10元*20=200元整
第六條 員工辭職后又復職
員工辭職后又復職,原工齡級別和工齡工資取消,按照新入職時間重新計算工齡級別和工齡工資。
工齡工資的標準是有相關規定的,在工作的時候就應該對此有所了解,了解公司對于這方面的相關規定,從而可以更好地為自己的未來做好準備,獲得更多屬于自己的合法利益。
工齡工資管理規定
工齡工資管理規定(一)
1 為尊重員工為企業發展創造的價值和作出的貢獻,同時,激勵員工與企業 同發展共命運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員工工齡工資管理規定。
2 工齡工資計算辦法:
2.1 管理人員(包括生產部,質檢部,設備科管理人員)
2.1.1 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10元;在職工作滿3年,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15元;在職工作滿5年及以上的,工 齡工資為每滿1年加20元。
2.1.2 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高封頂為240元。
2.2 生產人員
2.1.1 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 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5元; 在職工作滿3年, 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滿一年加10元;在職工作滿5年及以上的,工齡工資為每滿1年加15元。
2.1.2 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最高封頂為200元。
2.4 員工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中途離開的,間隔時間超過1年,其工齡從重新進公司之日起計算;未超過1年的,其工齡可以續接,但必須重新滿1年后計算。
2.5 舉例:某員工從2000年1月進公司從事計件工,2001年1月晉升為車間統計員,那么,在 2002 年 1 月的工齡工資應為15元;2003年1月的工齡工資應為25元;2004 年1月的工齡工資應為35元.2005年1月,因事離開公司8個月,則其工齡工資從2006年8月開始續接,為45元.
2.6 被公司開除,辭退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當年工齡工資不予以計算 和發放,已發放的,將予以扣除。
2.7 附則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規定經董事長批準實施,修改時亦同。
工齡工資管理規定(二)
1 為尊重員工為企業發展創造的價值和作出的貢獻,同時,激勵員工與企業 同發展共命運的主人翁精神,特制定員工工齡工資管理規定。
2 工齡工資計算辦法:
2.1 管理人員(包括生產部,質檢部,設備科管理人員):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0元;在職工作滿3年,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 30元;在職工作滿5年,不滿8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50元;在職工作滿8年,不滿10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00元;在職工作10年以上的,工齡工資為每月200元。
2.2 生產人員:在職工作不滿3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5元;在職工作滿3年,不滿5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5元;在職工作滿5年,不滿8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40元;在職工作滿8年,不滿10年的,工齡工資為每月70元;在職工作10年以上的,工齡工資為每月150元。
2.4 員工工齡從員工進公司之日起開始計算.中途離開的,間隔時間超過1年,其工齡從重新進公司之日起計算;未超過1年的,其工齡可以續接,但必須重新滿1年后計算。
2.5 舉例:某員工從2000年1月進公司從事計件工,2004年1月晉升為車間統計員,那么,其2004年的工齡工資為5元;2005年1月其工齡工資按管理 人員計算應為30元;2006年1月,因事離開公司8個月,則其工齡工資從2007年8月開始續接,為100元。
2.6 被公司開除,辭退或者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者,當年工齡工資不予以計算和發放,已發放的,將予以扣除。
2.7 附則 本規定的解釋權歸公司行政部。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規定經董事長批準實施,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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