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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人力資源 > 薪酬管理 > 員工擅自離職該如何算薪酬?

        員工擅自離職該如何算薪酬?

        發布時間:2017-04-26編輯:唐萍

          員工擅自離職就是指離職員工未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這種情況下該如何算薪酬呢?yjbys小編收集到了一下信息和大家分享。

        員工擅自離職該如何算薪酬?

          首先,就員工不辭而別的現象,從法律角度是如何規定的?

          員工不辭而別,是指擬離職員工未依據合同約定和法律規定履行提前通知義務,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的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勞動者辭職的,應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單位的義務。而不辭而別的行為恰恰違反了法律規定,屬于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故對不辭而別的員工,用人單位有權追究其法律責任。

          其次,員工不辭而別的,企業該如何應對?

          1、勞動關系的終結

          勞動關系的終結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雙方)的意思表示,在勞動者沒有明確作出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單位也沒有做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勞動關系并不當然終止。此時,對于不辭而別應理解為職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在實踐當中,不辭而別的員工一旦反悔,要求企業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要求繳納期間的社會保險等,用人單位可能面臨敗訴的風險。

          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征求意見稿規定,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并送達勞動者或者進行了公告,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予以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持。

          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擅離工作崗位,用人單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送達勞動者或者進行公告,勞動者主張予以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建議

          單位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應積極履行通知解除勞動關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發生的爭議和風險。

          2、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扣發工資?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工資,非法克扣工資或者拖延支付的,應承擔相應責任。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勞動者已提供勞動部分對應報酬不應被剝奪。若用人單位有條件支付剩余工資的,應及時足額支付,如員工的銀行卡并未銷毀。只有存在工資支付障礙的前提下(無工資卡、無法聯系本人),用人單位可以暫緩工資支付。

          建議

          從風險控制角度,用人單位應當及時通知勞動者前來領取工資,若勞動者未按通知前來領取,用人單位不承擔工資拖延的責任。

          3、用人單位是否應及時辦理檔案和社保關系轉移手續。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不辭而別,用人單位因通知障礙,導致后合同義務無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但仍應以用人單位履行通知義務為前提。

          建議

          企業應制定全面的規章制度,遇見此類事件按照規章制度進行處理。如若沒有相關制度,企業應該在第一時間通知員工,說清楚相關事實,并要求員工說明未到崗的理由。員工如果未回應,企業便可以以曠工理由辭退。在此期間企業為員工多繳納的社保金額,企業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業可以起訴追回員工個人部分。

          最后,對于員工不辭而別,企業該如何預防?

          1、如何解決通知障礙問題

          在員工不辭而別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不能免除相關通知義務,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達成為關鍵。許多勞動爭議案件中,由于用人單位未履行通知義務而敗訴。故建議用人單位在《入職登記表》或《勞動合同》中要求勞動者明確“法定通知地址”,作為用人單位送達相關文件的合法途徑。勞動者填寫地址錯誤的,自行承擔送達不能的責任。未履行地址變更后的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義務的,亦自行承擔責任。在明確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關法律責任的基礎上,出現員工不辭而別且無法聯系的情形,用人單位不承擔通知障礙的法律責任。

          (1)如果企業能夠聯系到員工,可以要求員工遞交一份書面辭職報告,或者由企業為其提供辭職報告,寫明“本人因個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辭職……×年×月×日”,然后,由員工簽字確認,這樣就能免除企業在法律上的潛在風險。

          (2)如果企業聯系不上員工,可以視作曠工處理。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一般都會規定曠工多少天屬于嚴重違紀,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員工嚴重違紀,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后,應給員工發出一個書面通知,通過EMS快遞送達員工處,從而免除后顧之憂。

          2、如何解決損失賠償問題

          《勞動合同法》規定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損失賠償責任,但用人單位為此提起訴訟,顯然不具有現實意義,因為訴訟成本與訴訟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員工不辭而別又不屬于可以約定違約金的情形,故用人單位亦無法通過設定違約金來制約此種行為。根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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