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計算時,除以12找稅率,但計算稅額時,速算扣除數只允許扣除一次。
例一:趙某2016年1月工資5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趙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趙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趙某2016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340元。
二,員工當月的工資薪金不超過3500元,再發放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但可以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其中“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以收入額扣除規定標準的免稅所得(如按規定繳納的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等)后的數額。
例二:錢某2016年1月工資2000,年終獎24000,無其它收入。
錢某當月工資2000元,未超過費用扣除標準3500元,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錢某2016年1月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為3500-2000=1500元。
錢某年終獎24000元,先減除“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1500元)”,22500元為應納稅所得額。
22500除以12個月,即:22500/12=1875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錢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500)*10%-105=2145元。
錢某2016年1月份應繳納個人所得稅2145元。
三,員工一個年度在兩個以上單位工作過,只能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年終獎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納稅人可以自由選擇采用該計稅辦法的時間和發放單位計算。
該條款的要點是:
1,一個員工2016年1月發放的年終獎適用了除以12找稅率的優惠計算政策,2016年其它月份就不能再適用了。
2,一個員工一年一次,在兩處以上取得年終獎,也只能適用一次。
3,員工即使工作時間不足12個月,也可以適用一次。
例三:孫某2015年1-3月在石油企業工作,2015年4-8月跳槽到電信企業,2015年9月至今跳槽到房地產企業工作,
如果孫某2015年12月在房地產企業取得工資5000,年終獎24000,其它無收入,雖然錢某只2015年在房地產企業工作4個月,但其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與例一趙某相同,即當月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45,年終獎部分也是除12找稅率,應繳納個稅2295元。
房地產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四,員工同一月份在兩個以上單位取得年終獎,可以選擇一個單位的一次性獎金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優惠辦法計算,從另一單位取得的年終獎合并到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稅。
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如果同一個人同月在兩個企業都取得了年終一次性獎金,納稅人在自行申報時,不可以將這兩項獎金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享受一次性獎金的政策;對該個人按規定只能享受一次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優惠算法。
例四:李某2016年1月工資5000,取得本企業發放的年終獎24000元,另取得兼職單位發放的年終獎6000元,無其它收入。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李某本企業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李某取得的兼職單位發放6000元年終獎應合并到李某當月工資薪金中計算繳納。如果兼職單位按發放年終獎計算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6000*3%=180元。
李某在本企業取得工資5000元,本企業代扣代繳(5000-3500)*3%-=45元個人所得稅。
年終匯算清繳,李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6000-3500)*20%-555=945元。
應補繳工資薪金的個人所得稅:945-180-45=720元。
李某所在本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五、員工無論在本單位工作多長時間,都可以按照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取得年終獎的職員在本年度工作未滿12個月,也應除以“12”來確定適用稅率,因為一年一個人只能用一次。
例:周某是2015年應屆大學畢業生,2015年7月入職,以前沒有工作。2015年12月工資3500元,年終獎24000元,
周某當月工資3500元不需要納稅。
周某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周某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
六、補發年終獎需要在發放時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5】9號文件規定:“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年終獎本月發放了一部分,按稅法的有關規定計算了個人所得稅,后在次月又補發年終獎,不能與上月的年終獎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應合并到再發放當月工資中計算個人所得稅。
例六:吳某2016年1月工資5000,按本企業考核要求,應得年終獎30000元,當月發放了24000元,余下6000元,準備在2016年7月再發放。2016年1月實際取得所得為29000元,無其它收入。
2016年1月,趙某工資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5000-3500)*3%=45元
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部分應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
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即:24000/12=2000元,
再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為10%,速算扣除數為105。
吳某實際取得的年終獎24000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24000*10%-105=2295元。
對于吳某預計在2016年7月取得的年終獎(6000)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2016年7月實際取得時,需要合并到取得當月工資薪金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如果1月計提了6000元應付職工薪酬,在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可以按會計利潤計算預繳。
如果7月份發放了這6000元年終獎,年終匯算清繳按工資薪金項目規定在稅前扣除。
如果計提的6000元年終獎在2016年度匯算清繳前仍未發放,依據國稅函【2009】3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34號的規定,企業工資薪金計提而未發放的數額(6000),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企業計提年終獎時,計提、發放會計處理同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