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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于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發布時間:2017-04-07 編輯:weian

        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實施方案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決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辦法

          從2014年10月1日起,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同時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調整后,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1)。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各職務層次減少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在調整公務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同時,適當調整機關工人技術等級(崗位)工資標準,同事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調整后的工資標準見附表2)。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技術等級(崗位)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各技術等級減少額度見附表3),嚴格按納入基本工資后剩余的額度執行。

          二、其他有關政策問題

          (一)適當提高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工資標準。提高后的試用期工資標準為,初中畢業生每月1190元,高中、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每月1220元,大學?飘厴I生每月1345元,大學本科畢業生每月1390元,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435元,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580元,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每月1720元。上述人員規范津貼補貼標準相應減少的具體辦法,由各地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二)機關新參加工作工人的學徒期、熟練期工資待遇的調整,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三、建立基本工資標準正常調整機制

          落實公務員法要求,建立工資調查比較制度,定期開展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合理確定公務員工資水平。

          確立定期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制度。今后基本工資標準原則上每年或每兩年調整一次,依據工資調查比較結果,綜合考慮國民經濟發展、財政狀況和物價變動等因素確定調整幅度。近期基本工資標準每兩年調整一次,參考同期物價上漲幅度、同期企業在崗職工工資增長率等因素,確定工資增長幅度。如遇發生金融危機、重大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基本工資標準延后調整。調整基本工資標準的具體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會同財政部研究擬訂,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

          四、經費來源

          這次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所需財政資金,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對部分地方所需經費,中央財政通過增加均衡性轉移支付給予適當補助,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研究確定。

          五、組織實施

          (一)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和全國人大、全國政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各民主黨派、各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在京有關單位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的工作,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負責協調,各部門(單位)具體實施;各地區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在京外單位(少數部門除外),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領導下,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各地區要按照本實施方案規定,結合實際情況,擬定本地區調整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標準和將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的具體辦法,按程序報批后組織實施。各省直機關和各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實施辦法,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批;其他市(地、州、盟)和各縣(市、區、旗)的審批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確保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工作落實到位。

          (三)各地區、各部門要嚴格執行本實施方案規定,對違反規定的,按照《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監察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審計署令第31號)嚴肅處理。

          本實施方案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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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已啟動實施,改革究竟怎么改?19日上午10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在國新辦發布會上介紹了有關情況,并回答了記者的提問。以下是應屆畢業生網收集的信息,供大家參考!

          A 機關事業單位“五險”都將并軌

          養老保險只是社保當中的一種,公務員在其他保險上會不會也和企業并軌?

          胡曉義:我們國家的社會保障體系,就社會保險而言是5個險種,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和生育保險。現在除了養老保險之外,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在1998年國務院就作出了制度改革的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普遍參加了職工的基本醫療保險,所以你說的這個問題已經解決了,在制度上是沒有障礙的。

          在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方面法律上都作出了相應規定,我們正在推進這些并軌工作。所以這次的改革重點放在養老保險方面。實際情況是,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過去沒有完整的制度設計和政策框架,而2010年頒布的《社會保險法》專門授權國務院對公務人員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具體辦法提出方案。所以這次也是落實《社會保險法》的一個舉措。

          B 不“吃”3萬億元企業養老基金

          改革后,由于沒有基金的積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會不會“吃”企業養老保險基金?

          胡曉義:這個問題非常實際,我注意到前一段網絡上的評論也比較關注。企業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時間比較長,從上世紀90年代就開始進行。改革的范圍從原來的國有企業,逐步擴展到其他所有制企業,還有城鎮其他一些勞動者,包括個體工商戶、靈活就業人員,范圍很大。到去年底已經覆蓋了總量3.4億人左右。這些年基金規模不斷擴大,現在總的基金積累已經到了3萬多億元。

          而國務院決定機關事業單位從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改革,這是一個新舉措,過去確實沒有基金積累。那么會不會出現改革之后,機關事業單位去“吃”這3萬多億元呢?我可以明確回答,不會。

          國務院《決定》第六條中明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改革之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和基本規則是和企業統一、一致的,但基金單獨統籌,不和企業的養老保險基金混用。

          這樣規定,一方面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工資的供款渠道是明確的,主要是財政資金的供給,所以各級財政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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