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分配和社會財富分配問題是任何組織,包括王朝、國家、企業都必須面對的問題。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進行了不同的研究。比如吳思研究過《血酬定律》,明朝的王陽明寫的《王陽明全集》中研究過《南贛擒斬功次疏》,等等,研究的是土匪變新民的過程。任何過程都是一個利益核算與分配的過程。
組織中最直接的利益分配就是工資和績效考核。工資因為有《勞動法》和相關國家法律的硬性規定,沒有太多研究的余地。比如2012年4月1日起,上海市最低工資標準從上年的1280元調整為1450元,這是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企業組織必須這么做。但是,對績效考核的研究,則沒有這么樣的深入,國家的各種制度也沒有明確的硬性規定。
績效考核的比例是多少才合適?是否和行業、資本有關?是按銷量還是按毛利算?這種利益分配的背后帶來的團隊文化和企業文化的呈現是什么?對組建團隊有什么啟發?這些都是很有意思的問題?冃Э己诉_到什么比例時候人可以鋌而走險?什么比例沒有激勵?有沒有基本的規律可以研究?這個議題相當重要。
(一)績效考核的元規則
元規則,就是制定規則的規則,英文叫meta-rules.其中rules是規則,meta-是前綴。過去有一個錯誤的觀點,認為績效考核的元規則是資方說了算,是資本強勢方說了算,F在看來不是如此,因為勞動者有選擇的權利,加上資本競爭,人才競爭,產品競爭,導致績效考核的元規則,是由勞動力供求關系形成的一種勞資雙方的動態平衡力量說了算。資本方在制定績效考核的比例時候,一定要考慮到勞動者和利益相關方的相關利益和其幅度。
元規則相當重要。土匪不在農耕時候搶劫,是為了在豐收時候搶劫有東西可搶;綁架人質的前提,是對方有相應的財政支付能力。勞資雙方的動態平衡制定績效考核元規則,是為了雙方都能有利可圖。這種情況下,具體的尺度和幅度,就顯得相當重要了。
(二)洗頭房產業鏈的績效分成案例研究
根據不完全統計,中國有600萬從事地下性服務產業的工作者。過去叫失足婦女,這個叫法不正確,其實那是一份工作。在這600萬的群體中,85%的服務群體是農民工群體。其消費和利益分配的情況如下:發生一次性交易,收費人民幣150元,其中老板臺費50元,小姐個人100元;揪褪侨唛_,老板三,小姐七。所有小姐都知道自己從事的是什么工作,所有老板也都心知肚明。如果我們把這個龐大的群體看成一個組織的話,內部績效分配是個核心關鍵,財務流和現金流的利益維持了這個系統的循環。在這個案例中,按績效考核的比例看,員工(小姐)分配得到了銷售收入(150元)的70%(100元),老板得到了30%(50元)。員工的貢獻就是身體,老板的貢獻就是房間,水電,保安,放哨,提供場所和保護等。
從研究的角度看,就是這個三七分賬是怎么形成的,又是如何取得全國性的普遍認可的?追問幾個為什么,才是思辨的關鍵。為什么不形成五五分賬?為什么不形成一九分賬?為什么形成主流三七分賬的績效分配體系呢?本文的任務之一是提出而非回答這個問題。
(三)網絡艷遇陷阱的內部績效分成案例研究
以2010-2012年江蘇高級人民法院、上海高級人民法院的相關實際案例看,發生在江蘇、上海等地區的網絡艷遇陷阱,都是有組織的詐騙。以上海法院處理的上海虹口區某真實案例為參考,以咖啡店老板、網絡鍵盤手、托頭、女托四方面組成的一個詐騙組織中,比如每誘惑一個客戶上鉤去喝咖啡,消費3000元人民幣的話,則咖啡廳老板分30%為900元,網絡鍵盤手分30%為900元,托頭(有的叫雞頭,就是組織女托的老鴇)分20%為600元,女托本人分20%為600元。這種組織根據各方在詐騙中的作用、地位以三三二二的比例分配,得到了各方認可,并形成穩定的組織鏈條。同樣的問題,就是為什么形成的是這樣的比例而不是其他的比例?為什么呢?
(四)上述案例中的共性規律研究
上述案例中的共性,就是當事人分配的績效利益,都不低于總盤的20%.在這個情況下,我們可以大膽地假設一個結論:如果一個個體在一個組織中,或一個員工在一個企業中,當績效考核的激勵比例達到20%這個額度時,員工就敢于為錢而違法,鋌而走險。
其實在二百多年前《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有段話:“如果有10%的利潤,資本就保證到處被使用;有20%的利潤,資本就活躍起來;有50%的利潤,資本就鋌而走險;為了100%的利潤,資本就敢踐踏一切人間法律;有300%的利潤,資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絞首的危險。”
從現實案例看,馬克思時代的50%演變成現在的20%就可以鋌而走險,有諸多復雜的原因。
我們再向前推進:若有10%的利潤,或績效考核達到10%的總收入幅度或叫具體尺度的話,員工就活躍起來,員工就感覺跟老板干著有勁,有前途,能掙到錢,但不會鋌而走險。
我們第三步地邏輯推進:若有5%的利潤,或績效考核達到5%的總收入幅度或叫具體尺度的時候,員工就會處處遵守紀律,處處為企業著想。但不至于達到活躍的激動和熱情。
我們第四步地邏輯推進:若小于1%的利潤,或績效考核達不到1%的總收入幅度或叫具體尺度的時候,員工會邊干邊抱怨,抱怨掙不到錢,抱怨老板扣門,但不至于不干。
當然,當更小的利潤分配尺度的時候,連抱怨都沒有,根本無法形成合作。
(五)研究結論和啟示
研究結論:當績效考核的具體分配尺度小于但接近總收入的1%的時候,是難以起到激勵作用的,員工處于邊干邊抱怨的狀態,企業文化的調整難度較大,企業凝聚力等松散;當績效考核的具體分配尺度遠遠低于1%并不斷接近0%的時候,績效考核會起反作用;當績效考核的具體分配尺度在1%-5%之間的時候,是絕大多數主流企業中的正常維持狀態,績效考核有一定的激勵作用但不大,員工也表現相當平庸,拿了獎金但未必處處為企業著想;企業文化平平;當績效考核的具體分配尺度在5%-10%之間的時候,企業的風氣是良好的,員工是積極的,企業的表現形式為員工持股,按股權分紅和股份制;企業的創新也是良好的;當績效考核的具體分配尺度在10-20%之間的時候,所激發的企業投資和融資行為的風險性相當大。當績效考核的具體分配尺度在20%之上的時候,員工敢于和企業共同鋌而走險,甚至違法。這不但是資本的本性,也是每個自然人作為經濟人的預期利益與風險評估的本性使然。
當然,上述說的分配尺度,是占總收入的尺度,不以毛利或銷量緯度論,以收入論。
當績效考核的具體分配尺度超過70%,員工就敢于在違法的基礎上再進一步,進行刑事犯罪。
啟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