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考核是加強公務員日常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加強理解力、執行力、操作力建設的關鍵環節。為更好地促進我辦機關工作人員依法辦事、勤政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務水平,根據《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和市人事局有關要求,結合我辦實際,特制訂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機關績效考核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認真落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的的要求,通過建立以工作實績為核心的評價體系,力爭使機關考核評價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
二、考核原則
1、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2、堅持德、能、勤、績、廉全面考核,以績為主的原則;
3、堅持定性與定量結合,以定量為主的原則;
4、堅持平時考核與年度考核結合、組織考核與民主測評結合的原則。
三、組織領導
為了保證機關績效考核工作的順利開展,成立考核領導小組,巢XX任組長,朱X、舒XX、胡XX、吳XX為成員,考核工作由秘書科在領導小組監督下具體組織實施。
四、考核范圍
全辦科級及以下在崗干部職工、聘用人員。
五、考核辦法
1、季度考核。對個人實行季度考核,每個季度末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得分。以每天考勤和工作月報作為重要考核依據。
2、個人考核計分方式。每個季度末召開民主測評大會,由個人進行述職,介紹本季度個人在德、能、勤、績、廉五個方面的表現,全辦干部職工在共性目標和個性目標方面對科級及以下考核對象進行評分。個人績效考核總分為100分,由以下二個部分組成:
(1)共性目標40分。
(2)個性目標(A、B崗)60分。
3、年度考核。對個人進行年終考核,平均全年四個季度的考核得分,作為個人年度考核得分,根據得分確定個人相應的年度考核等次,并公布結果。對科室進行年度考核,公布考核結果。
4、科室考核計分方式。對科室考核計分由以下五個部分組成:
A、報送信息每條計1分,一稿多投不重復計分。信息或文章被市、省、國家級報刊、網絡等媒體發表,每篇分別計2分、5分、10分。一稿多用只計最高媒體發表分。
B、積極參與本辦網站信息內容的充實和更新,提供本科室工作內容方面及時、準確、全面,工作達標計20分。
C、工作月報及時、完整,工作能按時按質按量完成,計40分。
D、單項工作獲市、省、國家級表彰獎勵的,分別計20分、30分、50分,同一項工作受多級表彰的只計最高表彰分。表彰獎勵以證書或文件為依據。
E、經考核領導小組認可的特色工作或創新工作,每項工作計10分。
六、考核評價結果
(一)對科室年度考核:按綜合得分,排名前兩位的為先進科室。
(二)對科級及以下個人年度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由秘書科分別算出個人的績效考核平均分,報績效考核領導小組,根據以下標準確定其年度考核的對應等次。
1、績效考核平均分在90分以上、按參加考核人數18%,確定優秀等次人員,科級干部、一般干部和工勤人員各一名;
2、績效考核平均分70分及以上的,確定為稱職等次;
3、績效考核平均分60分及以上、70分以下的,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4、績效考核平均分60分以下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5、在全市機關效能檢查中有違規行為,被全市通報,或其它方面工作失誤,在全市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一票否決”,年終直接定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
七、考核結果的運用
績效考核結束后,考核領導小組將每個被考核人的綜合得分如實記錄,作為今后競爭上崗的重要依據。
(一)對科室考核結果的運用
對先進科室進行通報表彰;科室的考核成績作為分管領導績效評價的重要依據。
(二)對個人季度考核結果的運用
季度考核得分70分以下的,由辦黨組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正;不享受季度考核獎。
(三)對個人年度考核結果的運用
1、優秀和稱職等次結果的運用。對考核為優秀和稱職等次人員按公務員考核的有關規定兌現考核結果,評定結果報市人事局,享受本年度市政府規定考核獎金;享受年度績效考核獎1200元;優秀等次人員由本辦給予嘉獎一次、獎金800元。
2、基本稱職等次的結果運用。由辦黨組進行誡勉談話, 限期改正;不得參與當年各種先進個人評比;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不享受本年度考核獎金。
3、不稱職等次的結果運用。由辦黨組進行誡勉談話,限期改正;不享受本年度市政府規定考核獎金;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八、考核要求
1、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在履行考核職責時,對工作績效及失誤要深入調查,以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為準繩,憑事實下結論,嚴格按照公務員考核程序辦事。
2、被考核人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對其結果不服的,可在接到考核結果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考核領導小組申請復核。考核領導小組應在接到被復核人申請之日起10內提出復核意見,以書面形式通知被復核人。
九、相關事宜
1、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2、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3、本實施方案由辦考核領導小組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