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企業績效考核制度
第一條 制定依據: 本制度是根據《公司法》、《勞動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員工守則》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等制定。
第二條 考核目的:
一、 對員工的工作績效進行客觀、公正地評價和反饋,以此作為員工工資、獎金、職位等進行調整的依據,公平合理地處理與此有關的人力資源管理問題。
二、 以此為依據制定員工教育與培訓計劃,提升員工的素質和能力,使員工得到更好的發展機會。
第三條 考核對象: 本制度適用于除總經理以外的所有員工,包括試用期員工和臨時工。總經理的考核由董事會進行。
第四條 考核依據:
一、 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二、 人力資源部提供的員工行政違紀記錄和崗位違紀記錄。
三、 被考核者的上級主管人員提供的工作記錄。
四、 工作說明書(崗位職責)。
五、 其他依據。
第五條 考核種類: 對員工的考核分成兩部分: 一般考核和特殊考核。一般考核是指對公司所有員工進行的績效考核,該考核分為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特殊考核是對有特殊績效的員工進行的考核,該考核為年度考核。
第六條 考核原則:
一、 考核人在進行考核時要客觀、公正,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存有偏見。
二、 只對考核時期和工作范圍內的表現進行考核,不得對此以外的事實和行為做出評價。
三、 為保證考核的客觀、公正性,考核評價應有確實根據并做出說明。
第二章 績效考核基本程序
第七條 公司在績效考核時,應組成績效考核領導小組,具體負責員工績效考核的指導、監督和仲裁工作?冃Э己祟I導小組由執行委員會主任、總經理會同人力資源部經理組成。
第八條 考核每年進行兩次,分為半年考核和年終考核。半年考核在每年6月份的第一個星期開始,年終考核在次年1月份的第一個星期開始。
第九條 考核分為初核、復核和核定三個層次。
第十條 初核: 由初核考評人匯集各種考評信息,據此進行初核。初核依據的信息主要有:
一、工作說明書(由人力資源部制定);
二、員工行政違紀記錄和崗位違紀記錄(由人力資源部提供);
三、與被考評人有關的工作記錄(所在部門提供);
四、被考評人的自我工作評價;
五、其他信息來源。
副經理、主任的初核,由總經理進行;各監理部負責人的初核,由總工部進行;員工的初核,由監理部負責人進行。
第十一條 復核:員工的復核,由初核考評人的直接上級進行。
副經理、主任由執行委員會主任進行;部門負責人的復核,由總經理進行;員工的復核,由部門負責人進行。如果因為某種原因無法實現,則應采取集體討論方式進行復核,以保證考核的公正性。
在復核時,考評人應與被考評人進行面談,征詢被考評人的意見,以保證考核的客觀公正性。
第十二條 核定: 副經理、主任的考核結果,由執行委員會召開專門會議進行核定;部門負責人及員工的考核結果,由總經理會同副經理進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