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干部)部門:現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各級行政機關工勤人員的年度考核,可參照此規定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考核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正確評價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激勵督促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高政治業務素質,認真履行職責,并為其晉升、聘任、獎懲、培訓、辭退以及調整工資待遇提供依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考核要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
第三條考核的范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所屬事業單位的各級各類職員、專業技術人員和工人。
第二章考核的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考核的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重點考核工作實績。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表現和職業道德表現;能,主要考核業務技術水平、管理能力的運用發揮,業務技術提高、知識更新情況;勤,主要考核工作態度、勤奮敬業精神和遵守勞動紀律情況;績,主要考核履行職責情況、完成工作任務的數量、質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
第五條考核標準應以崗位職責及年度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具體標準在政府人事部門與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由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考核標準應明確具體,不同專業和不同職務、不同技術層次的工作人員在業務水平和工作業績方面應有不同的要求。
第六條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對德、能、勤、績表現較差,在年度考核中難以確定等次的人員,可先予以告誡,期限為三至六個月。告誡期滿有明顯改進的,可定為合格等次;仍表現不好的,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七條職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優秀: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奉公,精通業務,工作勤奮,有改革創新精神,成績突出。合格:正確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廉潔自律,熟悉業務,工作積極,能夠完成工作任務。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
第八條專業技術人員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優秀: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模范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責任心強、勤奮敬業,專業技術能力強或提高快,工作有創新,在科研、教學、業務技術工作中成績突出。合格:擁護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各項規章制度和職業道德,工作負責,業務熟練,專業技術能力較強或提高較快,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無責任事故。不合格:政治、業務素質較低,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責任事故。
第九條工人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標準是:優秀:政治思想表現好,模范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精通業務,工作勤奮,責任心強,確保勞動安全,工作成績突出。合格:政治思想表現好,自覺遵守法律、紀律和各項規章制度,熟悉業務,工作積極,無責任事故,注重勞動安全,能夠履行崗位職責、完成工作任務。不合格:組織紀律較差,難以適應工作要求,履行崗位職責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工作責任心不強,在工作中造成嚴重失誤;或忽視勞動安全、違反工作和操作規程,發生嚴重事故。
第十條年度考核要嚴格堅持標準,符合實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人數,一般掌握在本單位工作人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最多不超過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