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申訴制度?下面是有關教師申訴制度范文,歡迎大家閱讀了解。
篇一:教師申訴制度范文
第一條 總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目的意義
教師申訴制度是教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并造成損害時,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的規定,向主管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申訴理由、請求處理, 獲得恢復和補救的一個法律途徑的制度。
第三條 申訴范圍
以下情況,教師可以提出申訴:
(1)教師認為所在級部(處室)、學校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提出申訴。包括教師在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是否確實侵犯了教師的合法權益,要通過申訴后的查辦,才能確認。
(3)教師對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直至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第四條 受理組織
(1)受理組織依次為申訴人所在處(室)、學校辦公會或教代會;
(2)教師對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學校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
(3)教師提出申訴應向組織提出,不要向所在級部(處室)的個人提出,否則將按一般的群眾來信辦理。
第五條 申訴分類
教師申訴的管轄,是指所在級部(處室)之間受理教師申訴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教師申訴制度的管轄分為隸屬管轄、地域管轄、選擇管轄、移送管轄等。
(1)隸屬管轄。指教師提出申訴時,應當向其所在級部(處室)提出申訴。
(2)地域管轄。指學校聘任的教師提出申訴時,按照級部(處室)的管理權限,由所在級部(處室)受理。
(3)選擇管轄。指教師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之間選擇一個,提起申訴。
(4)移送管轄。指所在級部(處室)對不屬于其管轄范圍的申訴案件,應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級部(處室)辦理,同時告知申訴人。
受理申訴的級部(處室)對案件的查辦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訴教師,不得拖延推諉。
第六條 申訴程序
教師申訴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教師申訴制度由申訴提出、受理和處理三個環節組成,并依次序進行。
(1)教師提出申訴,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
(2)主管的級部(處室)接到申訴書后,應對申訴人的資格和申訴的條件進行審查,分別不同情況,做出如下處理:
、賹τ诜仙暝V條件的應予以受理;
、趯τ诓环仙暝V條件的,可以答復申訴人不予受理;
、蹖τ谏暝V書未說清申訴理由和要求的,要求重新提交申訴書。
(3)應訴有關級部(處室)對受理的申訴案件,應當進行全面的調查核實。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倨渌诩壊(處室)的管理行為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適用法律法規正確、事實清楚,可以維持原處理結果;
、诠芾硇袨榇嬖谥绦蛏系牟蛔,決定被申訴人補正;
③對于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職責的,決定限期改正;
④管理行為的一部分適用法律、法規和規章錯誤的,可以變更原處理結果或不適用部分;
、莨芾硇袨樗罁膬炔恳幷轮贫扰c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可撤消其原處理決定。
教師對學校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組織為船山區教育局;
(4)教師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的,受理申訴的機關可以是同級人民政府或者是上一級人民政府對口的行政主管部門。
對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的申訴,申訴人可以在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選擇受理的機關。
第七條 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校長辦公會或教代會。
篇二:教師申訴制度范文
為了依法維護我校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教師身心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范性文件,結合我校實際,現制定教師校內申訴制度。
一、教師申訴的范圍:
我校教師認為下列合法權益受到學校侵犯的,可以提出校內申訴。
(l)教師認為學校侵犯其《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學校提出申訴。這里的合法權益,包括《教師法》規定的職務聘任、教學科研、工作條件、民主管理、培訓進修、考核獎懲、工資福利待遇、退休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
(2)教師對學校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訴。
(3)教師認為校內有關部門或其他成員侵犯其合法權益,要求學校處理的,可以提出申訴。
二、成立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
組長:校長、黨支部書記
副組長:副校長、黨支部委員、黨支部副書記
成員:教務主任、工會主席三、我校教師應當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30日內向教師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申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訴申請書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狀況和被申訴人的自然狀況,申訴要求的事實與理由,提出申訴的日期。申訴申請書一式三份。書寫申訴申請書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訴,由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進行筆錄,并告之被申訴人。
四、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在收到申訴申請書的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當事人,申訴申請書副本須同時送達被申訴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訴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申訴人對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學校的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申訴。
五、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成員參與校內申訴案件的審理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須回避,教師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申訴事項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
六、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申請書并決定受理的30日內,做出處理決定。
七、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受理申訴案件后,對申訴內容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并做筆錄,并交申請當事人核對無誤后簽字或蓋章。
八、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在處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當事人自愿,可以主持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并由當事人簽字,調解書與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九、調查取證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校內申訴委員會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以及聽政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對受理的申訴案件,經過審理,可以做出如下處理決定:
(一)被申訴人的行為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未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駁回申訴請求。
(二)被申訴人不履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職責并且對申訴人的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責令其限期改正。
(三)被申訴人的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對申訴人合法權益構成侵犯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或適當的行政處分;對申訴人造成財產、人身損害的,根據民事法律的有關條款做出處理,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送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做出申訴處理決定,制出申訴處理決定書,由委員會主任署名,并加蓋校內教師申訴委員會印章。申訴處理決定書與學校行政辦公會議做出的處理決定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申訴當事人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在收到申訴處理決定書的15日內以書面形式向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起申訴,逾期未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訴的,申訴處理決定即發生效力。
十二、附則
(1)學校職員、工人及其他在聘人員適用本規定。
(2)本規定解釋權和修改權歸學校教師申訴委員會或教代會。
(3)此申訴制度作為學校《章程》附件,經學校教職工大會通過后執行。
(4)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