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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銷假制度崗位職責
在充滿活力,日益開放的今天,人們運用到制度的場合不斷增多,制度是一種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想必許多人都在為如何制定制度而煩惱吧,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請銷假制度崗位職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為進一步加強機關管理,嚴格工作紀律、營造風清氣正、規范高效的工作環境,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部機關干部職工因事、因病等不能正常到崗,需履行請銷假手續;離開市區出差、出訪、學習等公務外出,需履行報備手續。
二、主要內容
請假應以書面形式進行,填寫《 請銷假審批表》。內容包括:請假人、事由、起止時間等。
外出報備以書面形式進行,內容包括:外出人員、事由、時間、地點,處級干部和科室負責人必須寫清外出期間代為主持工作的同志。
三、審批程序
常務副部長外出、請假,需提前向常委組織部長報告,按市委對單位主要負責同志的規定執行。
部務會成員和其他處級干部外出、請假,需由常務副部長提出意見,報常委部長批準,并向辦公室報備。
科長(主任)請假,3天以內(含3天)的由主管部領導批準;3天以上的,經主管部領導同意后,報常務副部長批準。因公外出要向常務副部長和主管部領導報告,同時向黨委辦(人事科)報備。
其他干部及工勤人員請假1天以內的,由科室負責人批準;
1天以上的經科室負責人同意,由主管部領導批準。因公外出要向科室負責人和主管部領導報告,同時向黨委辦(人事科)報備。
四、有關要求
請假需提前1個工作日申請,從黨委辦(人事科)領取并填寫《請銷假審批表》,按程序逐級審批。
報備需提前報告,遇緊急事項臨時外出的,要及時報告。報告時,一并通知辦公室或黨委辦(人事科)。
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事項,未能按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的,需事前電話征得領導同意,事后及時補辦手續。
外出和請假期間,要保持聯絡暢通。返回機關后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報告和辦理銷假手續。外出日程或行程如有變化,要及時向上級領導補充報告,由批準人決定是否延假及延假期限。
請假期滿,請假人在假期期滿的次日內向批準人當面銷假,并持《請銷假審批表》(簽批聯)到黨委辦(人事科)備案。未經批準而擅自不到崗的或期滿不按時上班的,一律視為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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