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的風險
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是市場經濟活動中最常見的合同之一。買賣合同可以口頭約定也可以書面簽訂。
買賣合同應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及住所要真實,合同當事人一定要有簽約的權限。
簽訂主體只有真實存在,才具有訴訟主體的資格。如果當事人是提供的是虛假信息,法院一旦無法送達,則可能有被駁回的法律風險。另如果當事人無權簽約,則所簦合同的效力則存在不被承認的風險。
2、交易標的要具體。
如果交易標的`是特定物,則要寫明標的物的詳細特征,比如型號、出廠時間等等;如是不動產,則要標明四至、面積、或門牌號等。
3、交易數量要明確,多或少的情況如何處理。在買賣合同實務中,有的當事人因對標的物的數量約定不是很明確,從而導致買賣雙方發生歧義,比如說用“一車”、“一批”等字眼。再有最好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就將標的物超出約定數量或少于約定數量的情況作一明確處理約定。
4、質量要有標準。
合同簽訂時雙方一定要對標的物質量作出約定,能樣品封存的最好封存。對于種類物也要有級別或時限等標準。
5、價款或報酬要明確支付方式與支付時間。
有的買賣合同只約定付款或報酬的金額,沒有對支付時間和支付方式作出約定,從而支付方為無限期不支付或無法支付找到借口。是用現金支付還是轉帳支付,在何時支付,合同中應作明確約定。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要明確。
有的合同對履行期限作出模糊約定,如“一個月內履行完畢”,但從何時起算一個月沒有約定,這就容易使雙方產生歧義,都作出對自己有利的解釋;如果將期限明確化,約定在“某年某月某日前履行完畢”則就避免了歧義的產生。地點與方式一樣也要將其明確化,具體化。
7、違約責任要條款化。
很多合同對違約責任沒作約定或約定太過籠統,不具可操作性。比如有的合同約定“違反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100萬元”,這個約定就太過籠統,實務中很難操作。違約責任應根據違約方具體的違約情況約定相應違約責任。如“姓名不實”應支付違約金多少元;質量不合約定應如何處理等等。
8、爭議解決方式要約定。
合同雙方一旦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只能求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那么具體選擇哪一種方式,則需要當事人雙方約定,如果選擇仲裁機構就一定要明確是哪個仲裁委員會,否則就會因約定不明而致約定條款無效。當然雙方也可以約定管轄的法院,而約定法院則只能在被告所在地法院、原告所在地法院、合同履行地法院、合同簽訂地法院、標的物所在地法院中選擇其一,而不能隨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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