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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違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補救及交貨風險

        時間:2023-11-18 09:40:06 秀雯 貨代員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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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違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補救及交貨風險

          由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復雜性及特有的風險性,當事人必須十分重視包裝條款的訂立及包裝的質量要求,否則就容易造成糾紛或者貨物損失。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分享違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補救及交貨風險,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違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補救及交貨風險

          1、實際履行

          即由債權人向法院提起實際履行之訴,要求法院判令債務人依照合同規定履行其債務。對此,英美法與大陸法有分歧。公約未能解決這一分歧。公約規定,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時,對方有權要求他履行其合同義務,但法院沒有義務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除非法院依照其本國的法律對不受該公約支配的類似買賣合同也可以作出這樣的判決。換言之,法院是否作出實際履行的判決,須取決于法院所在地法。

          2、撤銷合同

          公約規定,撤銷合同是對根本違反合同的一種救濟方法。只有當一方的違約行為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對方才可以撤銷合同。如果買方或賣方的違約行為尚未達到根本違反合同的程度,沒有違約的一方應規定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讓違約的一方履行其合同義務;違約的一方如果不在上述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或聲明他將不在上述額外時間內履行義務,沒有違約的一方才可以撤銷合同。

          3、損害賠償

          公約規定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當一方違反合同時,受損害的一方可以請求損害賠償,而且這一權利不因已經采取了其他救濟方法而受到影響。

          公約還根據賣方和買方違反合同的不同情況,規定了其他相應的救濟方法。例如,當賣方所交貨物與合同不符時,買方可要求賣方對有缺陷的貨物進行修補,在一定條件下,還可以要求賣方提供替代貨物,即要求賣方另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當買方沒有支付貨款或拖欠貨款時,賣方有權要求買方支付利息等。此外,當一方違反合同時,沒有違反合同的一方有義務采取合理措施以減輕由于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否則違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從損害賠償中扣除本來可以減輕的損失金額。

          4、違約條款規定:

          異議與索賠條款:該條款的主要內容為一方違約,對方有權提出索賠。這是索賠的基本前提。此外還包括索賠依據、索賠期限等。索賠依據主要規定索賠必備的證據及出證機構。若提供的證據不充足、不齊全、不清楚,或出證機構未經對方同意,均可能遭到對方拒賠。

          罰金條款:該條款主要規定當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約定罰金,以彌補對方的損失。罰金就其性質而言就是違約金。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交貨風險:

          (一)包裝與貨物買賣合同約定的要求不符

          由于國際貨物買賣的復雜性及特有的風險性,當事人必須十分重視包裝條款的訂立及包裝的質量要求,否則就容易造成糾紛或者貨物損失。最常見的情況是:

          1、賣方違反合同的規定,提供的包裝不足以保全和保護貨物的安全,造成貨物損壞,引起買方索賠而發生糾紛。

          2、包裝不符合同的規定而且違反了進口國的法律規定或者包裝含有貶損進口國某些民族風俗習慣的圖案或文字,也會引起當事人的爭議。

          3、還有一種情況是包裝標志不符合同的規定,達不到買方的要求,影響了買方銷售貨物,買方索賠引起糾紛。

          (二)交貨數量與貨物買賣合同實際約定數量不符

          數量條款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賣方應當嚴格按照合同的數量條款履行交貨義務。但在實踐中,賣方不按合同約定數量交貨的情形時有發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也有可能交付的貨物數量小于合同規定的數量。

          如果是少交貨物,買方可以要求賣方補齊不足部分或者賠償損失;如果是多交貨物,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的貨物。另外,買方一般要按照買賣合同的條款開立信用證,而承運人要按照貨物的實際交運數量開具有關單據,如果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導致了單證不符,賣方還會遭到銀行的拒付,引起與銀行的糾紛。

          此外,交貨數量與合同不符還會給貨物順利通關過境引致不必要的麻煩,也容易引起當事人之間發生爭議。

          (三)貨物質量與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不符

          貨物品質糾紛也是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糾紛中最為常見的糾紛之一。一方面,賣方在訂立買賣合同時沒有充分考慮自身的技術力量、設備水平以及工人素質,過分迎合或者遷就買方的過高要求,貨物的品質指標訂得太高,交貨時達不到合同指標,引起合同糾紛;或者賣方在貨物的生產過程中,因時間緊迫質量檢驗把關不嚴,交付的貨物中混入了不達標產品,也會引起買方的質量異議。另一方面,買方有時為了逃避付款義務。

          (四)貨物規格與貨物買賣合同約定不符

          貨物規格與合同不符可能是低于合同規定的規格,也可能是高于合同規定的規格。賣方交貨規格低于合同的要求是明顯的違約行為,在某些情況下交貨規格高于合同的要求也同樣構成違約行為。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交貨規格不符合同,一般會造成一些不利的后果。一種情況是,賣方交貨規格高于合同的要求,在貨物辦理進出口手續時有可能要多交關稅;

          此外,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往往還會給買賣雙方辦理進出口許可證帶來麻煩,并且貨物通關時會造成“貨證不符”,受到海關處罰;而且,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買方有時需要對貨物重新加工才能使用或銷售,增加的費用買方就會向賣方索賠;最后,交貨規格與合同不符還會成為買方解約的借口,這對賣方是非常不利的。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違約及其救濟方法

          國際貨物買賣是指具有國際性因素的以支付價金的方式換取貨物所有權的交易行為,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則是指營業地處于不同國家的當事人締結的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一種協議。由于現實世界的紛繁復雜,不履行合同的情況實屬常見,除了與當事人無關的事實導致的不履行合同之外,更多的是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合同的不被履行。為了保證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順利履行和合同目的的實現,合同中所涉及的雙方權利義務通常是具體而詳盡的,其中最為基本的是賣方獲取貨物價款的權利和交付貨物的義務以及買方獲取貨物的權利和支付貨款的義務。

          若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訂立合同的當事人沒有按照合同的規定履行其合同義務則視為是違約。對于除了因不可抗力或情勢變更或合同落空等原因造成的不履行合同的行為,行為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即違約責任。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即是法律賦予守約方的一種對利益損失的救濟,目的是保護受害方的權益,使其盡量避免或者減少違約造成的損失。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賣方的違約行為主要表現在:不交貨、延遲交貨、貨物(品質、數量等)不符、貨物上存有第三方權利或要求、提交的單證有瑕疵等。《公約》作為專門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規范性文件,對于買賣雙方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實施救濟的權利和途徑在一般性規定的基礎上又分別做了具體的安排。鑒于賣方違約的主要形式有不交貨、延遲交貨或所交的貨物與合同不符,買方除了可以采用買賣雙方均可使用的救濟方法外,還可以有針對性地采取以下相應的救濟措施:

          1)要求賣方交付替代貨物:若賣方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規定不符,而且這種不符合合同的情況已構成根本違反合同,買方有權要求賣方另外再上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貨物,以替代原來不符合合同的貨物;

          2)要求對貨物不符之處進行修補:即買方對于賣方所交付的與合同不符的貨物,在不服的情形不很嚴重的情況下,要求賣方進行修補的救濟權利;

          3)購買替代貨物:如果買賣合同被宣告無效,在宣告無效后的一段合理時間內,買方以合理的方式購買替代物,則有權要求賣方賠償合同價格與替代貨物價格之間的差額。這實際上承認了買方在賣方根本違約時有權解除合同并通過購買替代貨物使自己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救濟方式;

          4)賣方應對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根據《公約》第48條的規定,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后,仍可自負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不是買方主動采取的救濟措施,但它最終起到了對雙方訂立合同的預期利益的維護效用,因此對于買方來說也是一種對利益損害的救濟;

          5)要求減價:《公約》第50條規定,如果賣方所交付的貨物與合同不符,且這種不符是買方愿意容忍的,不論買方是否已支付貨款,買方都可以要求降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對于“要求減價”的這個救濟措施是實際操作當中最常用到的,且看一案例:臺灣某出口商與斯里蘭卡某進口商在簽訂的貨物買賣合同中約定以CIF Colambo價格條件銷售絲綢,合同價款共計514.50美元。但在產品接受出口檢驗時被發現其中混有不合格產品,約占貨物全部39.4%,且賣方未予清理。因賣方在合同與信用證上均未標明在貨物中混有不合格產品的比例,故當買方發現貨物存在瑕疵后拒絕支付貨款,并要求賣方減價賠償損失。在這個案例中,買方認為賣方雖在產品出口檢驗時發現大量不合格產品,但未作任何清理即裝船出口,且合同中未約定允許貨物中混有不合格產品,致使賣方交貨品質與合同不符,構成違約的賣方應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是如果按照正常的渠道去申請索賠,必然費時費力,所以減少價金的救濟方法值得提倡。通過該種方式不僅補償了買方因賣方違約遭受之損失,同時,因賣方不必向本國主管機關申請準許賠償的匯款手續,使今后的交易能夠順利進行,不受任何影響。通過該種救濟方法,買方達到了與請求賠償損失同樣的索賠目標。

          6)拒絕收取貨物:《公約》規定如果賣方在規定的日期前交付貨物,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如果賣方交付的貨物數量大于合同規定的數量,買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絕收取多交部分的貨物。如果賣方收取多交部分貨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他必須按合同價格付款。

          國際貨物買賣法律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偟恼f來,根據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則,《公約》及各國的買賣法或合同法關于買賣雙方當事人違約的救濟性措施都屬于非強制性的規定,當事雙方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自己的意志做出不同于法律的規定,靈活地進行國際貨物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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