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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審計風險的防范
國家審計風險是指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沒有按照法定職責、權限和程序實施審計,對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報表和履行相關職能的情況發表不恰當的意見和評價,或是做出的錯誤處理處罰決定,而給相關者帶來某種損失的可能性。國家審計風險應該怎么防范呢?
(一)國家審計供給方風險防范
(1)強化國家審計獨立性
我國國家審計機關屬行政型審計模式。國家審計署隸屬于國務院,受國務院總理領導;地方審計機關接受雙重領導體制。既對本級人民政府負責,又向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工作,審計工作的獨立性較低。加強我國國家審計機關的獨立性,是對審計風險進行防范的重要手段,我國應該將審計模式的轉變作為工作重點,從人事獨立,機構獨立,經費獨立,工作獨立四個方面做到審計獨立防范審計風險。首先在人員任命上,審計長應由人大常委會提名。審計長和國家審計署的任何職員都不代表政府履行職責。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由地方人大常委會任命,而且下級審計機關負責人的任免調動,由上級審計機關決定,均不再經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次,在機構上,國家審計署完全獨立于政府之外,審計署和地方審計機關與被審計單位無任何行政隸屬關系。審計署向人大常委會負責井報告工作。再次,在經費上,審計署的經費由人大預算承擔,不應象現在列入財政預算而由各級政府承擔,從而保證審計執法的獨立客觀性。最后,在審計工作中,審計人員不直接參加日常經濟計劃與行政管理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等法律賦予的職責工作,不受任何行政部門干涉。
(2)充分利用國家審計權限
審計的確定對象權,行為權和處理處罰權都是審計機關所具有的審計權限,這些權限都影響著審計質量的水平,同時也是防范審計風險的重要內容。首先,審計機關在選擇審計對象以及對審計對象的數量進行確定時要根據現有的審計資源的評估結果決定,并且對于特殊事項,特別情況要有重點的進行審計監督,發揮職能。其次,要對審計人員的行為權利進行規范,使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工作時能夠充分利用職權,達成審計目標,控制審計質量,防范審計風險。從審計工作的檢察,調查,制止,信息披露,建議糾正幾個方面對現有問題進行處理。最后,審計機關所具有的處理處罰權也是對風險的一種預警和控制,合理的處罰能夠有效的預警潛在的問題的發生從而防范風險,所以需要制定嚴格合理的處罰標準對審計工作問題進行標準化管理。
(3)增強國家審計力量
審計人員的素質和從業能力對審計活動起著決定性的作用。若審計人員的素質和其肩負的職能與其從事的活動不相適應,那么就意味著審計主體在審計活動中存在風險。隨著審計的外部環境將越來越復雜,對政府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要求也將越來越高,它不僅要求審計人員具備深厚的專業功底,而且還要求具備社會適應能力、熟練掌握計算機等相關專業知識的復合型人才。同時健全審計職業教育體系,針對不同職級、崗位和知識結構的人員,實施分層次培訓,使培訓工作覆蓋審計干部接個職業生涯也是防范審計主體風險的重要途徑。所以對于審計人員的能力需要持續進行培訓保持高度的勝任能力。
審計力量資源和審計信息資源是審計活動賴以存在和進行的重要資源。若不能實現審計資源的合理配置,同樣會產生審計資源風險。隨著我國審計組織體系的建立及其內部分工的形成,國家審計機關從繁重的企業財務收支審計中回撤,將審計的重點置于財政、金融和部分國有企業和國家控股的重點企業審計,這將大大縮短審計戰線,使有限的審計力量能夠更充分地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對于審計資源合理配置中,我們要貫徹“全面審計、突出重點”的原則,在特定的環境和條件下選擇自我的工作著力點和重點。
(二)國家審計環境風險防范
(1)完善審計體制
我國正處在市場經濟體制不斷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市場行為不規范、管理不善問題比較突出。因此,國家審計一方面要促進被審單位內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充分發揮制度的約束和牽制作用,建立更為具體的審計質量考核評價體系,設立考評指標,對參審人員及審計小組或審計單位的工作情況,主要是對工作質量進行考評。根據考評結果,對有關審計部門、處室或小組成員,采取獎懲措施。這樣,可以促進審計質量的提高,降低審計差錯,在一定程度上防范與降低審計風險。另一方面,對于管理者和會計人員造假,提供嚴重失真的會計信息資料,國家審計要擴大審計承諾的范圍,實行分層級、分階段、分項目有選擇的承諾,并對提供虛假信息、實施虛假承諾者嚴肅查處。
(2)加速普及審計信息化
當代信息的網絡化、數字化,信息技術正向社會的各個領域迅速擴展和滲透,電子計算機同現代管理方法相融合,面對這種電子化或無書面記錄經濟業務的審計,必須利用現代信息技術,實現“審計信息化”。審計工作的范圍在不斷擴大審計的內容也越來多,所以在審計力量和審計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審計信息化能夠提高審計效率,從程序的規范上減少審計風險。目前,在國家審計工作的開展中,信息技術的應用應該要逐步落實和推廣,將其作為審計工作的一大重點。
(3)加強審計信息的公開化
審計機關作為政府的組成部門,要逐步提高審計過程各環節的透明度。長期以來,國家審計機關沒有建立審計結果的公告制度,只有少量的審計結果按需要并經批準通過新聞媒體予以公布,國家審計今后應加人這方面力度,盡快推行審計機關對外公布審計結果的制度并加外規范。這樣可以讓社會更多的人了解和支持審計工作,宣傳審計成效,增強審計監督的權威性,為審計工作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降低國家審計風險。
同時,國家審計機構作為政府的一個部門,主要為政府提供信息,為政府服務.向一般投資者、債權人和其他信息相關者及社會公眾公開信息很少,這是一種資源的浪費。國家審計負責對國家財政、金融、能源、基礎設施等國家重要領域和行業的經濟監督。而這些領域的審計信息無論對于外資還是國內的投資者、債權人分析經濟環境及發展狀況都起著重要的作用。審計信息的公開化是政府審計的發展趨勢,一方面,要加強審計信息成果的開發利用,做好信息資料積累等基礎性工作,保證信息渠道暢通,實現信息成果共享。另一方面,要積極推行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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