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合同風險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大家解除最多的一種合同。買方和賣方的交易過程中,合同是雙方權利義務履行的依據。合同的風險也正是影響雙方當事人權益的因素,因此,認清買賣合同的風險,可以防范于未然。下面介紹幾種常見的買賣合同風險。
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然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未年檢)或復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注冊資本,無實有資金,并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然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業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代理人超越代理權限,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買賣合同。
在買賣合同的簽訂中,經常有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代理人授權范圍內,代理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代理人承受。但代理人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后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
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托書。
買賣合同的內容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買賣合同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
a.質量約定不明確;
b.履行地點不明確;
c.付款期限不明確;
d.違約責任不明確;
e.付款方式不明確;
f.履行方式不明確;
g.計量方法不明確;
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在買賣合同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并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
a.借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
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
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
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
e.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后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也有買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貨,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銀行有時周六日不上班,出賣人周一去銀行時發現是空頭支票。另一種形式是故意制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鑒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鑒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涂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于十分不利的局面。
對于電匯,一定要恪守款到生效的原則,不能憑傳真件作為已到帳的依據,因為近期已發現有搞假電匯騙取貨物的案例(辦電匯銀行一般不馬上查驗他的存款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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