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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合同效力
電子合同是指在網絡條件下當事人之間為了實現一定目的,通過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所謂電子郵件(Email),是以網絡協議為基礎, 從終端機輸入信件、便條、文件、圖片或聲音等通過郵件服務器傳送到另一端終端機上的信息。而電子數據交換(EDI)則是通過計算機聯網, 按照商定的標準采用電子手段傳送和處理具有一定結構的商業數據。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
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在電子商務的無紙化(Paperless)世界中,電子合同的書面效力,并不是簡單地把傳統合同規范移植到網絡交易中的事情,而是在網絡中如何重建與傳統合同法律價值相近的規范。原因有:
1.任何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還是“電子數據”;
2.承認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傳統紙制書面形式具有的最基本功能,就在于可以較長時間地保存所載信息以供日后調取查閱;
3.確定數據電文的傳統書面形式的原件,是指初次附著于紙質媒介上并且在其后未經改變的信息。
電子合同的證據效力
定我國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電子合同正是由電子郵件和電子數據交換所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電子合同因此就賦予了具有證據的效力。
電子合同效力的認定
簽名的主要功能是(1)表明文件的來源;(2)表明簽字者已經確認文件所載的內容;(3)構成簽字者對文件內容正確性或完整性而負責的證據。它與書面文件簽字一樣也能確認文件傳輸過程中的事實。
電子信息一般都儲存在電子計算機內,向法庭出示一般有兩種方式(1)在計算機顯示器上顯示;(2)打印出來。我國的做法是應當提交原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證據使用,電子數據資料的電腦打印件不能視為原件,而是屬于復制件或抄本。
(一)、電子合同具有書面形式的法律效力
我們對“文件”并沒有法定的定義,但約定俗成的觀點是:書面做成的并能提供某種信息。但隨著電子合同的發展,不少國家已意識到運用法律確定其效力的必要性。聯合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6月采用了《電子商業示范法》,該法指出:因為數碼信息具有以后被引用的可能性,足以擔當書面文件的任務,不能僅僅因為信息采用的方式是數碼信息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強制執行性。電子證據與電子合同傳統的確定交易各方權利義務的各種書面合同單證,被儲存于計算機設備中的電子文件所代替后,這些電子文件就成為電子證據。因此,電子證據也被稱為計算機證據。《電子商業示范法》第九條規定,任何方面不得以數據電文形式不是原件為由否定其作為證據的可接受性。
(二)、電子簽名的效力與電子合同的成立
按照新《合同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只有“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電子合同未必具有傳統概念下的書面正式文本,此時所謂的簽字蓋章也就有了新的概念和方式,這就是電子簽名。如同傳統合同簽字蓋章方才生效一樣,電子簽名無效,則無法導致電子合同有效。電子合同證據效力的認定我國民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可見,視聽資料不能單獨、直接地證明待證事實,屬間接證據的范疇。由于電子證據容易被偽造、篡改,加上易受人為的原因和技術條件的影響而出錯,故也應將電子證據歸入間接證據。
電子合同注意事項
1.雙方當事人均予認可的電子證據,其打印件應當作為證據認定;
2.對有爭議的電子證據,應先核對其電子簽名,如相符,應認定系擁有該電子簽名的人所收發。
3.如當事人只提交打印稿,而原件已從電腦中永久刪除的,除對方認可,否則該打印稿不可以作為定案的根據,因為無法判斷是否就是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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