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要雙倍賠償的?下面是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跟著一起來看看吧!
勞動合同法雙倍賠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找法網律師說法:
要拿到雙倍工資必須具備幾個前提:
首先,勞動者本身同意并積極與用人單位簽合同,但是單位拒絕簽訂,像這樣未簽合同的責任不在勞動者,那么討要雙倍工資理所當然;
其次,未簽合同的情形發生在2008年2月1日以后,并且要從進入用人單位滿1個月后即第2個月開始計算。換句話說,簽訂勞動合同有一個月的過渡期,只要在建立勞動關系后一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都視作合法行為。
第三,法律明確規定的是用人單位不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才須承擔支付每月兩倍工資的法律責任,如果是由于勞動者故意或不愿意與用人單位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的,則不適用于該條款。
另外,《勞動合同法》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要支付經濟補償,但前提是“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這表示如果用人單位保持或提高工資等條件下,勞動者仍不續約,則企業也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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