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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時間:2025-01-15 11:04:57 曉鳳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通用14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措施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措施是指針對問題的解決辦法、方式、方案、途徑,可以分為非常措施、應變措施、預防措施、強制措施、安全措施。措施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措施,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通用14篇)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1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供電(水、汽)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法律事務的審批;

          第四條 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參與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五)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六)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并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五)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章 合同的授權委托

          第六條 簽訂合同可以實行授權委托制度。

          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 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一),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托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 各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管理授權委托書,根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托書事宜。

          第九條 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

          第十條 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單位有權隨時終止委托代理關系。

          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做出決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收回授權委托書。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簽訂、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付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條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六條 對于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七條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八條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九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二十一條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二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對違約責任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第六章 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審批和履行

          第二十五條 訂立重大經濟合同,須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會同政策法律室、財務部、生產安全部、審計部、監察部等部門組成合同談判小組,共同參與合同簽訂的調研、招標、談判。

          未經合同談判小組參與訂立的重大合同,發生問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預先審查對方以下情況:

          (一)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

          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以及依法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證。

          (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

          包括:資產負債、技術設備、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三)對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證明。

          第二十七條 合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簽訂、審批手續:

          (一)草擬會簽:合同承辦單位應就商談約定的內容草擬經濟合同文本,填寫“唐山三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審查會簽表”,送相關部門會簽,各相關部門應在2日內完成會簽,并將會簽意見及合同文本交政策法律室。

          (二)審查修改:政策法律室于3日內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意見一并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相關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政策法律室進行協調定稿。

          (三)最后簽訂:經會簽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主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簽批后,由法律事務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審查會簽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二)財會部門對合同項目是否與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計劃抵觸以及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三)安全生產部應對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生產技術標準、安全保護標準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四)政策法律室對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用語是否準確、規范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審查會審表交存公司政策法律室一份備案。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

          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二)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政策法律室處理,并報總法律顧問。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九條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四十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政策法律室,并擬定處理意見,報政策法律室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政策法律室和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政策法律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法律顧問批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四十五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政策法律室隨合同保管。

          第四十六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政策法律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四十九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從xxxx年xx月xx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準、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并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 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 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并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 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 —→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制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準—→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咨詢(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準—→簽章。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范、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范;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托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沖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盡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后,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并視情況提出防范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準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并報送,根據批準人的要求對采納部分和不采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并存檔。

          第二十條 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采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 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托,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準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后,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注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后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后報班子會通過。

          3、采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采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后,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準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并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 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后,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解除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并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鑒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鑒訂的一切合同,如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 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于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于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托,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 各授權委托人在被授權的范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改進;由于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4

          第一章 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 為防控商業與法律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系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條 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

          均應當采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并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選擇采取口頭形式:

          (一)公司下列情形的銷售:

          1、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二)公司采購商品或服務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

          1、采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柜臺等;采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采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 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范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二)合同標的: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四)質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五)價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稅。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七)合同的擔保: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如聯系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系人。

          (九)違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十)解決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置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 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范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系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二、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意義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管理,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辦法,依照勞動合同管理辦法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管理職責

          公司人力資源部門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一) 負責管理存檔勞動合同;

          (二) 認真學習并貫徹執行有關勞動合同的法律、法規和政策;

          (三) 依據本辦法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解除、終止、續訂等手續;

          (四) 加強勞動合同的基礎工作,實行動態管理,促進勞動合同管理的規范化、標準化。

          (五) 建立管理臺賬:

          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 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 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 其他專項協議臺帳。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四條 合同文本

          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 知情權

          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 合同期限

          (一)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統一規定為三年,但根據崗位和任職資格的不同若遇特殊情況,可依照勞動者與公司協商結果進行調整合同期限。

          (二)因新員工入職時間參差不齊,勞動合同的簽訂時間也會有所不同,為了方便公司管理及后續的勞動合同續簽等問題,特做出以下安排:

          1.1至6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6月30日;

          2.7至12月份入職員工合同的`終止日期為合同期限末年的12月31日。

          第七條 試用期

          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員工試用期勞動合同,一般情況為3個月。因新員工入職時間的不同,試用期合同的簽訂時間統一安排為:

          (一) 10號(含)前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三個月月底;

          (二) 10號之后入職員工的試用期時間截止到第四個月月底。

          但也可根據員工在試用期間的工作表現,相應縮短試用期時間。

          第八條 保守秘密

          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并簽訂《保密協議》。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 生效履行

          勞動合同自合同簽署之日起生效。公司自員工入職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條 合同變更

          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 合同解除

          (一) 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

          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

          (二) 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

          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三) 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

          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下達《勞動合同解除協議書》,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送達本人。 第十二條 合同終止

          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或有其他約定(公司和員工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將《勞動合同終止協議書》送達其本人,載明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三條 合同續訂

          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乙雙方應將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將《勞動合續訂書》送達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根據員工原有合同截止日期,于每年的6月份及12月份進行勞動合同續簽工作。 第十四條 特殊情況處理

          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能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況結束。

          第四章 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經濟補償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一) 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

          (二) 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

          能勝任工作的;

          (三) 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五) 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

          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六條 補償標準

          (一) 給付標準。甲方克扣或者無故拖欠乙方工資的、拒不支付乙方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以及工資報酬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除全額支付乙方工資報酬外,還應加發相當于工資報酬25%的經濟補償金。

          (二) 計算標準。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超過半年者按1年計算,工作不滿半年者補償半個月工資的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

          第十七條 法律責任

          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勞動爭議

          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九條 管理辦法

          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辦法,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辦法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二十條 其他

          (一) 本辦法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二) 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辦法,全面正確地實施本辦法,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

          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三)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合同管理,提高合同質量,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到管理有規章,簽約有約束,履行有檢查,提高經濟合同履約率,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提高 企業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 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集團公司范圍內簽訂和履行的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供應合同等。

          第三條 簽訂合同實行洽談權、審查權、批準權相對獨立、互相制約的原則。任何合同均需執照合同評審程序評審批準后,方可訂立。

          第四條 凡屬于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簽訂,嚴禁口頭協議和非正式書面協議。杜絕合同履行在先,簽訂在后的現象發生。

          第五條 實行法人授權委托制度,推行委托代理許可證制度。簽訂經濟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或憑法人的委托授權書方可簽訂,委托代理人必須在授權范圍和權限內簽訂合同,不得超過代理權限,不得與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合同。無法人授權委托,任何人無權簽訂合同。

          第六條 責任部門在合同簽訂前應驗證合同對方當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資信狀況,驗明合同當事人是否具有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審查合同對方的主 辦人是否有代理權、是否超越代理權限范圍和有效期及其真實性,審查對方使用的印鑒是否合法與真實有效。在合同簽訂時,應保存有關資料。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七條 集團公司合約部是全集團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宣傳、學習、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

          2、負責制訂全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

          3、負責集團公司總部參加重合同、守信用評比及年審工作;

          4、組織和參與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的重大、重要工程中有關合同條款的審議工作及合同的評審、洽談、簽約工作;

          5、組織、協調兩制建設,負責標價分離和工程項目施工內部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6、組織合同管理工作的同業務競賽;

          7、負責修訂和完善集團公司合同管理制度,指導各公司制訂合同管理實施細則;

          8、監督、檢查各公司施工合同、勞務分包合同、專業分包合同、物資設備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行情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和做法;

          9、負責組織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取證和持證上崗;

          10、參與合同糾紛的調查、咨詢和處理;

          11、負責以集團公司名義承接工程的合同的臺帳和歸檔工作;

          12、負責集團公司ISO9000標準中關于合同評審程序文件的編寫和修訂工作;

          13、負責集團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工作;

          14、負責國家、省、市有關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廣使用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內有關示范文本的編制和推廣使用工作。

          第八條 公司合約部在總經濟師領導下開展工作,配備取得經濟合同管理員證書的專職合同管理人員。公司合約部的職能除要貫徹落實集團公司合約部對公司的職能要求外,可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增加內容。在確定職責時特別要注意:

          1、公司要加強對合同談判、評審、簽約三個環節的授權委托管理,以免造成合同簽約權的失控;

          2、對各類經濟合同都要制訂嚴格的工作程序,各部門應密切配合,加強法制觀念,運用法律,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項目經理部設合同副經理,負責合約履行的管理和辦理合約相關的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貫徹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組織學習所在工程項目的各類合同并熟悉內容,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2、貫徹執行集團公司及公司有關合同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組織或協調各類分包、勞務、物資采購、設備租賃等合同的洽談、簽訂工作;

          3、負責所在項目所有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收集、記錄、整理和保存與合同有關的協議、函件,辦理工程變更和簽證,并及時報公司合約部;

          4、收集、整理索賠資料,提供索賠依據,書寫索賠報告;

          5、監督所在項目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向項目經理或合同合約部報告,按要求向公司合約部統計、匯總、上報各種合同履行情況;

          6、負責項目預(結)算管理工作,指導項目預算員和兼職合約管理員的工作;

          7、工程峻工后,對合同管理情況進行總結評估,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為企業改進合約管理積累資料。

          第十條 各分公司應有分管領導和分管部門,設專職人員負責合約管理工作。

          第三章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簽訂

          第十一條 合同洽談前,合約部門必須對當事人的綜合情況進行考察。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屬投標中標的項目,要部分審查業主招標文件、我方投標書、中標書、紀要、往來函件等文書,召集有關部門認真組織合同洽談準備會,根據經營的策略和意圖制訂談判原則和方案,與對方進行談判。

          第十二條 合同洽談過程中,對于涉及擔保、預付款、各類保證金等費用較大的項目,按評審程序重新進行評審。合同談判人員負責向合同執行單位書面交底。

          第十三條 合同主要條款商定后,由合約部門負責起草文本,法律事務人員進行審查,確保合同的內容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四條 合同文本按程序評審,由總經濟師簽字后,報法定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審批。

          對于大型建設工程及有關影響的重點工程、特殊工程還應召開單位主要負責人、三總師、有關責任部門負責人會議,對合同的主要內容進行討論和審查。

          工程項目經理和營銷項目經理必須參與合同簽訂全過程。

          第十五條 合同按照分級歸口的原則簽訂、管理。

          1、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在各自經營的范圍內簽訂合同,由本單位合約部進行管理,并接受集團公司合約部的監督和檢查;

          2、各單位以集團公司名義的各類施工合同,原則上按下列規定執行:

          (1)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下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授權,在本單位總經濟師、主管領導審核管理下,自行組織簽訂,合同副本報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2)合同額在5000萬元以上的施工合同、總承包施工合同及有重大影響的工程項目的施工合同,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洽談、評審、簽約,合同副本留存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3、總部機關、各辦事處承接的工程由集團公司合約部組織評審、洽談、簽約以及實施履約管理,合同副本留存集團公司合約部,正本由實施單位的合約部保存;

          第十六條 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原則上應采用GF―1999―0201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或當地主管部門推薦使用的合同示范文本。

          第十七條 訂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合同專用章印模需送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部門及集團公司合約部備案。

          合同專用章由合約部專人保管,無領導書面授權同意,不得私自使用合同專用章。未加蓋公司合同專用章的合同,結算部門、財務部門不得辦理結算、撥款手續。

          第十八條 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按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必須辦理鑒證、公證手續的,由合約部門負責辦理。

          按規定須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才能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經批準后才能簽訂。

          第四章 勞務(專業)分包合同的簽訂

          第十九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選定,按照集團公司《工程分包程序》和招標的程序進行。參與招(議)標的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營業執照范圍、資質等級、管理能力和實際業績就與所承擔的工程相適應。

          第二十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的招(議)標工作,由項目經理部負責實施。合約管理部門對招標文件和評標辦法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 勞務(專業)分包隊伍中標后,由項目經理部與其簽訂《建筑安裝工程勞務作業層施工合同》,地方主管部門有標準文本的采用地方政府頒布的文本,地方主管部門無標準文本的采用集團公司發()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二十二條 在簽訂合同前,勞務分包隊伍必須提供以下證件原件:

          1、有效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施工許可證、施工收費標準證書、安全資格證書、關于簽訂合同的法人授權委托書;

          2、集團公司外部勞務隊伍資格證書;

          3、中標通知書。

          第五章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

          第二十三條 建筑材料、設備購銷工作按集團公司總部《物資控制程序》和各單位采購程序進行。

          第二十四條 對物資采購工作的權限、招標方式、采購范圍、采購頻次、采購程序按集團公司工字()第X號文關于《集團公司物資采購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五條 物資采購合同的簽訂工作由各單位物資部門按程序要求組織實施,合同副本報本單位合約部門留存。

          第二十六條 物資采購合同文本采用集團公司發字()第X號文頒布的樣本。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七條 合同依法簽訂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各單位、各有關部門必須認真履行合同,嚴格執行,確保信譽。

          第二十八條 有關合同履行中的書面簽證、來往信函、文書、電報等均為合同的組成部分,項目經理部在收到對方的信函、文書或電報后,應及時審閱并制定對策,項目合約副經理或經辦人員應及時、積極地收集、整理、保存資料并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做好備案工作,為索賠做好基礎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合約管理部門要定期地進行合同履行情況的檢查,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給予解釋、解決,對經常出現的問題加以研究、剖析,以期在以后簽訂的合同中改進。

          第三十條 對合同履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或違反合同的干擾事件,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查明原因,通過取證按照合同規定及時、合理、準確地向對方提出索賠(含 違約)報告;由于對方責任,我方權益受損時,簽約單位經辦人及合同管理部門均有責任認真收集證據并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當我方接到對方的索賠(含違約)報 告后應認真研究并及時處理、答疑、舉證或反訴,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

          第三十一條 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教育督促全體人員嚴格按合同進行工作,應隨時檢查、記錄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發生的問題,定期上報合約管理部門,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措施和對策,保證合同的順利履行。

          第三十二條 對合同本身條款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生糾紛,合同履行單位、項目經理部應及時分析查明原因,提出解決辦法并報上級合約部門,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若協商解決不成可請上級主管部門調解。協商、調解均不成時,根據合同約定,在規定的時效內向仲裁機關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述合同履行中發生的情況應建立合同履行執行情況臺帳,并及時報合約管理部門。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三條 合同依法訂立后受法律約束,我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確需變更或解除時,由合約簽訂人或經辦人查明原因、提出意見,經批準簽訂的部門或單位領導核準后, 再同對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并依法簽署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書面協議。合同變更必須由原合同起草部門負責更改,按《合同評審程序》辦理合同變更評審,并辦理 書面的合同變更手續。做好變更文件的整理、保存和歸檔工作。變更后的合同與原合同發放的范圍相同。

          第三十四條 對于特殊情況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中止(包括停緩建),必須及時辦理中止手續,收集因中止合同給我方帶來的經濟損失證據和資料,及時追究對方的責任。中止的合同又恢復繼續履行時,依相同程序辦理恢復手續。合同的中止與恢復都必須通知上級合約部門。

          第三十五條 對于合同的終止(合同未履行完,但確定不再繼續履行),合同履行部門應做好終止記錄,收集履行過程中所有與合同有關的文件,做好經濟往來和工程結算工作,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資料則合約部移交檔案室保存。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六條 各類合同統一歸由合約部進行管理。合約部應收集、整理各類合同進行歸檔管理,定期檢查考核。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合同有關的補充協議、會議紀要、信函、電報、傳真、電話記錄、簽證、索賠報告、合同臺帳等資料均是企業經濟活動的原始資料,應定期按項目、合同分類建立詳細的臺帳,及時歸檔保存。

          第三十八條 無論是我方準備,還是獲知對方準備或已經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合同履行單位均要書面報告合約部門,會同經營、法律部門共同研究訴訟或應訴方案。

          第三十九條 簽訂合同正本、副本份數按需要確定,正副本應區分清楚。合同簽訂且交合約部留存,其余各職能部門或合同履行部門由合約部負責編號受控分發。除合約部外,其 他部門復印合同必須事先征得合約部同意,由合約部統一編號受控,并加蓋合同管理部門印章。所有合同發放均應做好發放記錄。

          第四十條 對于合同履行和峻工結算均已完成的工程,合同執行單位應向合約部提交合同履行情況的工作報告。合約部審查后,連同合同、結算書以及一切往來文書、經濟簽證、變更記錄、峻工驗收證書等所有資料裝訂成冊,送交檔案室存檔保存。

          第四十一條 集團公司所屬各單位應及時準確地將合同統計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報送集團公司合約部。

          第九章 責任與獎懲

          第四十二條 合同洽談、簽訂人員應具有相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遵紀守法,嚴禁借工作之便收受賄賂、假公濟私,不準采取脅迫、欺詐、誘惑等不法手段洽談或簽訂合同,嚴禁簽訂違法合同、無效合同、權利義務不對等和執行后不利于本企業的合同。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檢舉、揭發利用經濟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行為。對檢舉揭發有功人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獎勵并負責保密。

          第四十四條 在合同的簽訂、履行及合同管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有特殊貢獻的,在重合同、守信譽企業評比中被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評選為優秀經濟合同管理員的,各單位應給予一定的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須根據情況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經濟直至法律責任。

          1、 在合同簽訂過程中,違反本管理辦法,玩忽職守,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2、 未經授權或超越代理權限、不依規定程序濫簽合同、簽訂無效合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

          3、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單位、部門或個人失職,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給本企業造成損失的;

          4、 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索賄受賄、循私舞弊,致使國家和本企業的利益受到損害的。

          第十章 其 他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子公司、設計院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備案,直營區域公司制訂的實施細則報集團公司審批后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合約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7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律師事務所聘用人員的行為,維護律師事務所和受聘用人員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配套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合作律師事務所、合伙律師事務所和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

          第三條 律師事務所聘用下列人員,均應與受聘用人員簽定《聘用合同》。

          (一)國家出資的律師事務所聘用不占編的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不占編的行政輔助人員。

          (二)合作律師事務所聘用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三)合伙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四)以個人姓氏命名的律師事務所聘用專職律師、兼職律師、特邀律師和行政輔助人員。

          第四條 《聘用合同》應具備下列條款:

          (一)合同期限。

          (二)工作性質和工作內容。

          (三)報酬。

          (四)福利與保險。

          (五)工作紀律。

          (六)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合同的責任。

          律師事務所可以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其它內容。

          第五條 聘用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一年。合同雙方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試用期計入合同期限。

          第六條 合同中應明確受聘人的律師種類、行政輔助工作種類、工作方式、工作內容。

          第七條 本規定所稱報酬包括工資、獎金及其它物質獎勵。合同中應對受聘人的報酬種類、支付方式、計算方法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

          行政輔助人員及領取固定報酬的專職律師每月報酬數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保障標準。

          第八條 除國家法律、法規及部頒規章明確規定必須設立的保險以及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外,合同中應對受聘人是否享有報酬以外的福利和事務所是否為受聘人設立商業保險或加入社會統籌保險基金及其種類作出明確規定并應對合同解除時的處理辦法有明確約定。

          第九條 律師事務所應向受聘人全面介紹事務所情況和規章制度。受聘人應在合同中明確承諾其遵守律師事務所所有規章制度。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師事務所可以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的。

          (二)違反事務所工作紀律與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造成律師事務所重大損失的。

          (四)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

          (五)依法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六)合同中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自然解除:

          (一)律師事務所終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被吊銷律師事務所執業證。

          (三)聘用律師被吊銷律師執業證。

          (四)受聘人調轉律師事務所或調出律師行業的。

          (五)受聘人成為合伙人、合作人或成為占編律師。

          (六)到期未續聘或未申請續聘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合同是否解除,由律師事務所與受聘人在合同中約定;

          (一)律師事務所被停止執業。

          (二)律師事務所未通過年檢注冊。

          (三)受聘人被停止執業。

          (四)受聘人未通過年檢注冊。

          (五)受聘人申請不注冊的。

          如果受聘人對上款所規定的情況負有責任,則合同即使到期,亦不得自動解除,其解除期限順延至所規定的情況消除為止。

          第十三條 受聘人因執行職務而發生人身意外或在受聘期間患疾病,律師事務所僅在合同規定或保險的范圍內承擔義務。受聘人因上述原因停止執行職務的,其期間計入合同期限。

          第十四條 聘用合同解除時,受聘人所持有的司法行政機關頒發的律師執業證及其他工作證件由律師事務所收回并上交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五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聘用未成年人。

          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不得因受聘人懷孕或生育而解除合同。產假時間依國家有關規定計算,不計入合同期間,此期間的工資福利等事項由合同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8

          為進一步理順、完善陸宅小學內部管理體制,提高管理水平,依據、有關規定精神,對學校建設工程項目的勘探、設計、施工合同、材料或有關設備采購合同、技術咨詢、服務合同、工程監理合同及其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實行集中管理、同意存檔。制定本辦法。

          一、 訂立經濟合同的基本原則

          1、嚴格執行。

          2、遵守國家、市、區、局各項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

          3、甲乙雙方平等互利、協商一致。

          二、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

          1、標的`(項目內容、范圍等)

          2、數量和質量及驗收標準。

          3、價款或酬金及付款方式

          4、履約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5、合同的效力、履行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賠償方式。

          6、甲乙雙方法定代表或委托人簽字及蓋章。

          7、特殊合同需經相關部門備案或見證有效。

          三、合同的簽訂程序

          1、設計、勘察等項目前期合同,由前期配套室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2、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訂。

          3、施工總包合同、監理合同由項目負責人經辦、預決算財務室協辦、主任簽定。

          四、合同的發放范圍

          根據工作需要,由經辦人發放到相關部門和人員

          五、合同的管理責任

          1、正式合同簽訂后,合同經辦人必須將正式合同送交資料管理員并辦理簽收手續,管理員按規定存放歸檔妥善保管。

          2、合同在實施中必須加強監督管理。工程項目負責人、預決算人員應認真檢查工程是否按合同規定實施,并定期或不定期向主任室報告合同履行情況。由于經辦人未按規定范圍及時發送合同或有關人員未嚴格執行合同,而在工程中產生糾紛或產生質量事故、影響工期,要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3、為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嚴禁泄露合同機密。由于泄密而造成損失,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9

          1.目的

          為了確立企業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明確勞動關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范圍

          公司所屬全體正式員工

          3.職責

          員工勞動合同簽訂、續簽及終止事項,由人事行政部負責辦理。

          4.管理內容

          4.1勞動合同的簽訂:

          4.1.1員工一經錄用,根據從事的具體工作以及公司的具體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所使用的勞動合同書制式文本,簽訂份數等均依屬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的規定辦理。人事行政部負責保管公司所執的一份,并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臺帳進行管理。

          4.1.2公司辦理招聘、錄用手續時,員工應出具畢業生派遣證、求職證或與原用人單位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有關證明。

          4.1.3新進員工于報到當日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和其他文件、制度手續,特殊情況下來不及辦理的,必須在30日內辦理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兩年。凡拒絕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聘者,雙方的勞動關系不成立,且公司對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責任。對于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情況,簽署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1.4新錄用員工的試用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約定試用期,一般為2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試用期間表現突出者可適當縮短試用期,提前進行轉正考核;試用期滿考核不合格者在試用期結束前解除勞動關系。

          4.2 勞動合同的變更:

          4.2.1勞動合同一經簽訂,雙方必須嚴格遵守,任何一方不得單方面修改合同內容。

          4.2.2公司或員工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將變更要求書面(合同變更頁)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作出書面答復,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協商不一致或15日內無回復,視為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方可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解除勞動合同。

          4.2.3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須由本人寫出申請,經相關領導及人事行政部批準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并簽字蓋章后方可視為變更生效。

          4.2.4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由薪酬主管發出書面通知,經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

          4.2.5公司出資培訓的人員,服務期內不得依據本款第4.2.2條規定提出變更勞動合同。

          4.2.6勞動合同變更時,由薪酬主管負責辦理合同變更的有關事宜。

          4.3勞動合同的續簽:

          4.3.1薪酬主管在員工勞動合同到期前兩個月填寫《續簽勞動合同名冊》(附件二),上報領導簽批后,報送總經理審批。審批結束后根據其結果辦理相關勞動手續。

          4.3.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經公司、雙方同意確認,勞動合同可以續簽,如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即終止。

          4.3.3公司與員工續簽勞動合同的,薪酬主管在合同期滿前15日內到當地政府勞動人事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4.4勞動合同的解除

          4.4.1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在試用期的,累計或連續請病假超過15日、事假(含)10日以上或曠工2日的,解除勞動合同;

          2)員工在試用期填寫基本資料有虛假、隱瞞的情況。應聘時所提供的資料和信息不實的,提供虛假身份證明等情況,解除勞動合同;

          3)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或不勝任《崗位職責》中所規定的工作內容或崗位職責的;

          4)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在,在一年之內累計違反《員工手冊》中甲類過失達4次,違反乙類過失達2次或違反丙類過失的;

          5)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達5000元以上的,除賠償公司經濟損失外,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6)員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7)以欺詐、脅迫等手段,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8)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員工患病或者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10)員工在試用期或在入職后,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1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公司與員工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4.2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

          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公司另行安排工作的;

          2) 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4.4.3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部門領導及人事行政部門。

          4.4.4員工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4.4.5員工違反提前30日或者約定的提前通知期要求,及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者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的,公司將不予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4.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隨時向所在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

          1) 在試用期內;

          2)公司以暴力威脅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手段強迫勞動;

          3) 公司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提供勞動條件。

          4)除上述情況外,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司。

          4.4.7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依公司《員工離職管理辦法》辦理相關手續。因員工個人原因未辦理相關手續,所引起的后果由員工負責承擔,因此而為公司帶來的任何損失,公司將保留向勞動、司法部門提出訴訟的權利。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10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業績合同簽訂目的

          為了保證公司總體戰略的順利實施,使公司高層管理者把精力集中在對公司價值最關鍵的經營決策上,在公司創造業績至上的企業文化,以合同的方式體現被承諾的業績的嚴肅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業績合同簽訂范圍

          公司下屬一、二開發分公司經理。

          第三條業績合同的期限

          業績合同的有效期為一年。公司首批業績合同的有效期可以設為二零零二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在有效期結束前,通過新一輪設定的業績目標談判簽訂下一年的業績合同。

          第四條業績合同的效力

          業績合同一旦被簽署就具有約束效力,在有效期內不得擅自更改。如遇到對公司影響重大的、不可抗拒的情況時(如自然災害或外部環境的巨大改變),經雙方協商,公司總經理批準后予以調整。

          第二章業績合同考核指標和確定原則

          第五條關鍵業績指標類別

          (一)效益類:銷售收入指標、工程成本控制指標等

          (二)營運類:分公司管理費用、工程質量控制、項目竣工時間、安全生產等。

          第六條關鍵業績指標權重

          (一)效益類:60%;

          (二)營運類:40%。

          第七條關鍵業績指標目標值確定原則

          (一)認同性原則:業績合同的初始目標應由公司總經理提出,然后經過總經理和分公司經理共同商討而最終決定。當雙方在關于目標設定無法達成一致時,總經理具有最終的`決定權。

          (二)公正性原則:業績合同目標必須客觀公正,具有足夠的挑戰性,綜合考察多方面的信息來確定。例如:過去業績效果、同行業公司的業績成果、公司未來發展預測、對分公司控制要求等等。

          (三)嚴肅性原則:業績合同目標一經設定,原則上不再輕易改變。

          第八條業績合同簽訂步驟

          (一)每年十月份,市場部根據公司下年度生產計劃,對公司整體目標進行分解,提出分公司關鍵業績指標的目標建議值;

          (二)每年十一月份,分公司、財務部、預算合同部、規劃部、總工辦對市場部提出的目標建議值修正并進行反饋;

          (三)每年十二月份,市場部根據分公司、財務部、預算合同部、規劃部、總工辦提出的反饋意見進行修改,報公司總經理審核;

          (四)每年一月上旬,公司總經理與開發分公司經理就合同條款進行面對面協商,達成共識并簽署合同;

          (五)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業績合同的協商簽署工作,并負責合同備案。

          第三章業績合同過程控制

          第九條每季度跟蹤業績合同完成情況

          (一)財務部、市場部每季度向分公司搜集數據,采集業績合同中量化指標的季度完成數據;

          (二)財務部、市場部對搜集到的數據進行分析、統計,對分公司完成情況與分配到各季度的目標值進行比較;

          (三)財務部、市場部向公司總經理、分公司經理通報本季度業績完成情況,表揚超額單位和鞭策未達標單位。

          第十條每季度分公司經理應向總經理匯報業績

          (一)匯報時間為:一、四、七、十月上旬。

          (二)匯報目的是對關鍵業績指標結果與目標進行對比,總結上一季度業績合同目標完成情況。

          (三)當分公司經理實際業績低于合同目標時,分公司經理有責任向總經理遞交述職報告和下一季度如何改善業績的具體行動方案。

          第十一條業績改進計劃

          總經理聽取分公司經理目標完成情況時,共同針對上季度中未達到業績標準分析原因,為分公司經理實施業績改進提供幫助,并制定相應的改進措施計劃。

          第四章業績合同考核方法

          第十二條公司采用符合我國會計準則的計算方法對分公司業績進行評估,每年一月上旬要對分公司業績合同進行考核,比較全年實際業績與全年業績合同目標差異,兩者的差異將作為分公司經理浮動薪酬與非物質性獎懲的依據。

          第十三條業績合同考核數據收集

          &n

          bsp;財務部負責收集、核實全年財務數據(銷售收入、工程成本控制、分公司管理費用),市場部負責收集、核實全年運營數據(工程質量控制、項目竣工時間、安全生產)。財務部、市場部將收集數據交人力資源部進行計算業績合同綜合分值。

          第十四條業績合同綜合分值計算

          (一)銷售收入業績分數=(銷售收入實際值/銷售收入目標值)×30

          (二)工程成本業績分數=(工程成本實際值/工程成本控制目標值)×30

          (三)管理費用業績分數=(管理費用實際值/管理費用目標值)×10

          (四)工程質量業績分數=(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率實際值/工程質量驗收合格率目標值)×10

          (五)竣工時間業績分數=(竣工時間實際值/竣工時間目標值)×10

          (六)無事故發生,安全生產業績分數為10分;發生生產事故,安全生產業績分數為0分。

          (七)人力資源部對以上六項關鍵業績指標分數進行計算,累加即可得到分公司經理業績合同綜合分數。

          第十五條根據業績合同綜合分數評定考核等級

          (一)業績合同綜合分數100分及以上,考核結果為優;

          (二)業績合同綜合分數90——99分之間,考核結果為良;

          (三)業績合同綜合分數80——89分之間,考核結果為中;

          (四)業績合同綜合分數70——79分之間,考核結果為基本合格;

          (五)業績合同綜合分數69分(包括69分)以下,考核結果為不合格。

          第十六條當分公司經理在合同期內調離原職或擔任新職,則應將其在任期間的實際業績與其在任期間的合同目標進行衡量比較。

          第十七條當實際業績超過合同目標時,實際目標不會自動成為下一年度的業績目標,以確保分公司經理繼續保持良好的進取動力。

          第五章業績考核后續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業績考核結果的反饋

          總經理通過面談形式,把業績考核結果以及考核的評定內容與過程告訴被考核者本人,指出過去一年中取得的成績與不足,并指明今后努力方向,改進方法和發展的要點,以及相應的期待、目標等。

          第十九條公司考核管理委員會、人力資源部根據《北京ZZ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薪酬制度》薪酬計算方法,參考業績合同綜合分值計算分公司經理個人年度獎金。

          第二十條業績考核結果的保管

          業績考核結果由人力資源部存檔,作為下一年考核對比依據,也是工作中涉及到人事問題的依據。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業績合同關鍵考核指標、指標權重、指標目標值、營運類計算方法由市場部負責解釋,效益類計算方法由財務部負責解釋,業績合同綜合分數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自20XX年X月X日起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11

          為了更好地遵循合同管理原則,依法簽訂合同,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切實履行合同,提高合同的履行率,及時處理合同糾紛,維護分公司的合法權益,推動企業建立健全機制,以誠信受約,公平交易的商業道德為前提,積極規范合同行為,加強合同監管,深入開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動,更進一步增強法制觀念,增強合同意識,特制定分公司汽車隊合同管理辦法。

          一、合同管理組織

          1、由分公司主管部門,分公司的主管領導張柯履行領導職責,隨時監督和指導合同的管理工作。

          2、合同管理小組:

          組長:副經理xx

          副組長:車隊隊長xx、車隊副隊長xx

          組員:

          (一)、合同簽訂程序和審批制度

          1、合同簽訂程序中下列主要程序不能省:

          (1)、雙方當事人要約承諾的程序,要約中確定具體內容,承諾了就要受意思約束。

          (2)、調查核實對方簽約的資格,抵御風險能力。

          (3)、起草合同。起草合同原則上由分公司車隊隊長執筆。

          (4)、雙方當事人議定草簽。5萬元以下可由副經理定稿,5萬元以上必須交經理定稿。

          (5)、交主管領導審批。

          (6)、交合同管理員編號蓋章。

          (7)、當事人負責將合作的對方法人代表或代表人印章、單位印章蓋齊。

          (8)、交回合同管理員分送財務或有關部門。

          2、合同簽訂程序完畢后,必須堅持由公司分管領導審簽的制度,否則,合同管理員不能編號蓋章。

          (二)、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文本,使用保管制度。

          1、合同專用章和合同文本,必須妥善保管,嚴禁隨意擱放,合同專用章還必須在存檔柜中入盒,采取雙鎖保管。

          2、合同文本原則上不能蓋空白,由經辦人帶走。特殊情況如合作的當事人較遠,簽約時間緊迫時,必須征得分公司領導同意,并進行登記,方可蓋章于空白合同文本。

          3、合同文本根據業務對象需要,給予數量,為防止丟失,原則上每一個合同不能超過5頁。

          4、合同一經編號后,如有作廢必須交回備查,夠則不能重復請領。

          5、貨代服務訂單,除照本制度的1、2、4條管理外,使用過的訂單存根頁,必須在用完一本時,及時交回,及時交回分公司辦公室存檔。

          (三)、合同的變更解除處理制度

          1、在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意見,并請示分公司主管領導后,可以對合同進行變更或補充,補充合同或協議,仍須主管領導審批簽字。不允許雙方協商私自變更或補充。

          2、所有合同的變更或補充,涉及價目和金額標的時,必須經分公司班子研究決定,按分公司班子研究的意見性意見,當事人雙方才能協商,協商一致后形成文字材料審批履行。

          3、合同中權利和義務的轉讓和修改,必須按法律規定,依據充分之后提交分公司審理批準。

          (四)、使用法人《授權委托書》制度

          1、堅持實行擬簽合同人必須持有《授權委托書》的制度。

          2、特殊合同、大單位大合同由分公司領導牽頭直接簽訂,不委托當事人辦理。

          (五)合同的臺帳登記和報表制度

          1、對合同的簽訂、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建立臺帳登記,健全和完善登記制度,為總結、分析、提高打下基礎。

          2、嚴格遵守《統計法》規定,認真做好上級部門、總公司等要求的統計報表,做到報表數據不失誤,報表按規定時間呈報不誤期,報表送達單位不出錯。

          3、妥善保存合同登記臺帳和報表,使上下相連不缺欠。

          (六)、合同擋案管理制度

          1、合同檔案分類編號、分類保管。

          2、合同檔案年底按編號順序裝訂成冊。

          3、調檔案、查檔案必須經分公司領導班子同意,禁止私人關系查檔。

          4、貨物代理服務訂單比照本辦法進行存檔管理。

          5、合同正本分公司管理人員保管,因工作需要,業務經辦人員只保存合同復本。

          (七)、合同管理人員工作制度

          1、認真學習法律法規,爭做懂法,依法的內行,為分公司合同的順利履行把好關。

          2、努力研究依法辦事的規定和材料,宣傳群眾,宣傳遵章守法、依法辦事的人和事。

          3、理解合同中的違約案例,從中吸取經驗教訓,為分公司減少或杜絕經濟糾紛。

          4、及時發現合同簽訂和履行中的實際問題,找出隱患苗頭。

          5、不違章違規使用合同公章和合同文本,妥善保管,杜絕事故。

          6、保守合同秘密。

          (八)、其他合同專項制度

          1、銜接分公司經營管理規章規定,不與分公司規定相違背,如有發現,及時修改。

          2、嚴格合同管理效益兼顧的制度,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分公司規定的前提下,力求為車隊的經營創造有利條件,讓車隊不失時機的'抓好經濟效益。

          二、合同管理中的簽約標準要求

          (一)、原則上一律簽訂書面合同,用口頭形式的合同,僅限于分公司班子同意的,即時(當時)就能取消的經濟往來支付。

          (二)、嚴格按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簽訂合同,不簽訂違法合同、不簽訂無效合同,不簽訂無履約能力的合同。

          (三)、必須使用規范的示范合同文本簽訂合同,內容具體、條款清楚、用語準確、責任明確、手續完備。

          (四)、政府規定應該簽證或備案的合同,必須及時辦理簽證或備案手續。

          (五)、代理簽訂的合同,必須持《法人授權委托書》在授權范圍和期限內行使職權。

          (六)、力爭簽訂標準完善的合同,能做到:

          1、標的正確、不大不小。

          2、字跡工整、不潦草。

          3、無涂改。

          4、無串格。

          5、無內容含糊混淆。

          6、用詞提法不錯亂,法規專業用語不過時。

          三、合同傳遞運行的程序:

          (一)、合同簽訂蓋章完畢后,應全部先行返回分公司辦公室存檔。

          (二)、合同管理員按文中要求分發傳遞執行。

          (三)、交由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系統作業之用,雙方按合同約定事項書按時、按量進行業務操作,交由財務室合同,按價格結算款額之用,私定協議調整浮動價格而無補充協議的,財務可拒絕按新的辦法結費。

          (四)、合同交接程序各環節應堅持抬帳簽字交接的辦法。

          四、全面履行合同的管理辦法

          (一)、分公司經營部門應有保證合同履行情況兌現的措施,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年度合同履約率應達100%。

          (二)、遵守交易習慣,履行保密義務。

          (三)、及時對合同中質量、價格或約定事項不很明確等內容部分進行協商補充。

          (四)、為防止回收貨款或酬金的困難,力求找到保證措施,商簽擔保人或財產抵扣合同,努力使債權順利兌現。

          (五)、隨時掌握合同履行狀況,清楚對方財產變化和產品銷路等經濟實際情況,及時處理和提出吃力履約困難的問題。

          (六)、防止發生和正確處理“三角債”問題。

          五、與分公司經營管理的融合聯系辦法’

          (一)、將合同管理滲透到分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的有關環節中。

          (二)、考核各部門的工作時,同時合同管理和履行情況。

          (三)、在公司的經營活動中,注意分析合同在簽訂和履行中的問題。

          (四)、從合同管理中反饋公司生產經營掛歷中的情況和問題。

          (五)、從強化合同管理中,加強和改善公司生產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六)、與各部門的年終考核掛鉤,凡合同的簽訂、履行存在嚴重問題的,酌情扣發年終考核獎。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12

          近日,農業農村部公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據了解,該《辦法》于2023年1月29日經農業農村部第1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管理,維護承包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農村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鞏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保持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不得改變土地的所有權性質。

          第三條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應當依法簽訂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設立。

          承包合同訂立、變更和終止的,應當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第四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保護土地資源的合理開發和可持續利用,依法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履行保護農村土地的義務。

          第五條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應當充分維護農民的財產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承包農村土地的權利。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自己經營,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權,流轉其承包地的土地經營權,由他人經營。

          第六條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的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第二章承包方案

          第七條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依法選舉產生的承包工作小組,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擬訂承包方案,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不少于十五日。

          承包方案應當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承包方案由承包工作小組公開組織實施。

          第八條承包方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合法權益;

          (四)不得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指導制定承包方案,并對承包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發現問題的,應當及時予以糾正。

          第三章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終止

          第十條承包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三)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指導發包方和承包方訂立、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并對承包合同實施監督,發現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更正。

          第十一條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簽訂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

          (三)承包方家庭成員信息;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六)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和義務;

          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十二條承包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成立。

          第十三條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變更:

          (一)承包方依法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地的;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四)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

          (五)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轉讓的;

          (六)承包地被部分征收的;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承包合同變更的,變更后的承包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四條承包期內,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合同終止:

          (二)承包方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全部轉讓的;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承包地被征收、發包方依法調整承包地或者承包方消亡的,發包方應當變更或者終止承包合同。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承包方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申請;

          (三)承包方分立或者合并的協議,交回承包地的書面通知或者協議,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合同、轉讓合同等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四)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同意變更、終止承包合同的書面材料;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條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依法制定承包方分立、合并、消亡而導致承包合同變更、終止的具體規定。

          第十七條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需要適當調整的,發包方應當制定承包地調整方案,并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調整方案通過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發包方應當將調整方案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并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于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整方案的審批。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調整方案,應當及時通知發包方予以更正,并重新申請批準。

          調整方案未經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批準的,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第十八條承包方自愿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交回發包方的.,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承包期內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消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交回承包地的其他補償,由發包方和承包方協商確定。

          第十九條為了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承包方之間可以互換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不同承包地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向發包方備案。

          承包方提交備案的互換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互換雙方是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互換后的承包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互換合同備案后,互換雙方應當與發包方變更承包合同。

          第二十條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將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

          承包方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發包方提交申請。發包方同意轉讓的,承包方與受讓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發包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于七日內向承包方書面說明理由。發包方無法定理由的,不得拒絕同意承包方的轉讓申請。未經發包方同意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無效。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合同,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受讓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

          (二)轉讓后的承包期限不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事項。

          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后,受讓方應當與發包方簽訂承包合同。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終止,承包期內其土地承包經營權部分或者全部消滅,并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四章承包檔案和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條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對國家、社會和個人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材料,應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工作方案、健全檔案工作管理制度、落實專項經費、指定工作人員、配備必要設施設備,確保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完整與安全。

          發包方應當將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納入村級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承包合同管理工作中產生、使用和保管的數據,包括承包地權屬數據、地理信息數據和其他相關數據等,應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管理,組織開展數據采集、使用、更新、保管和保密等工作,并向上級業務主管部門提交數據。

          鼓勵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通過數據交換接口、數據抄送等方式與相關部門和機構實現承包合同數據互通共享,并明確使用、保管和保密責任。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設,按照統一標準和技術規范建立國家、省、市、縣等互聯互通的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利用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組織開展承包合同網簽。

          第二十五條承包方、利害關系人有權依法查詢、復制農村土地承包檔案和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的相關資料,發包方、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提供。

          第五章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第二十六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查清發包方、承包方的名稱,發包方負責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住所,承包方家庭成員,承包地塊的名稱、坐落、面積、質量等級、土地用途等信息。

          第二十七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應當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實施,一般包括準備工作、權屬調查、地塊測量、審核公示、勘誤修正、結果確認、信息入庫、成果歸檔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由農業農村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的成果,應當符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規程的質量要求,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信息應用平臺統一管理。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農村經營管理)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依法組織開展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

          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可以依法聘請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開展。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干涉承包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等責任;情節嚴重的,由上級機關或者所在單位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查、農村土地承包檔案管理、農村土地承包數據管理和使用過程中發生的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本辦法所稱承包合同,是指在家庭承包方式中,發包方和承包方依法簽訂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施行以前依法簽訂的承包合同繼續有效。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農業部2003年11月14日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農業部令第33號)同時廢止。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1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xx石油(集團)工貿有限公司油品調運分公司(以下簡稱“油品調運分公司”或“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對外經濟、技術交往中的合法權益,保證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規范簽約履約行為,避免經營風險,提高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工貿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相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的有關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

          第三條公司訂立、履行合同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工貿公司《合同管理暫行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符合國家政策,尊重社會公德,貫徹執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確保合同預期經濟目標的實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合同從事違法活動,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和公司生產經營管理秩序,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司利益。

          第四條公司建立“統一管理、分級授權、歸口審查、各負其責”的合同管理體制。

          (一)統一管理,即公司制定統一的合同管理辦法,公司制定相應的合同管理辦法;合同審查審批和合同印章管理統一由合同主管部門負責。

          (二)分級授權,即按合同的性質、種類和標的額大小劃分公司與上級單位之間的合同管理權限,對合同實行分級負責、授權管理。

          (三)歸口審查,即對合同內容,由合同主管部門歸口綜合審查,相關專業部門聯合會審。合同主管部門負責法律審查,相關專業部門負責專業技術和經濟商務審查。

          (四)各負其責,即合同承辦部門全面負責合同的訂立、履行,對合同商務風險負責;合同主管部門對合同法律風險負責;相關專業部門對合同相關專業、技術風險負責。

          第五條公司建立合同審查標準流程,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制度。對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大量發生的常見合同,公司應組織編制有關業務通行的規范合同文本。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六條合同管理實行主管部門、專業部門和承辦部門管理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承擔法律事務工作的職能部門為合同主管部門,規劃、計劃、財務、技術、審計及其他專業部門是合同管理的專業部門,合同的具體執行部門是承辦部門。

          第七條合同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兼)職合同管理人員,并將管理人員名單及聯系方式報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登記,管理人員發生變更的,應于變更之日起五日內報工貿公司法律事務部變更登記。主要承擔以下合同管理職責:

          (一)負責起草及組織實施合同管理實施辦法;

          (二)參加重要合同項目的調研立項,參與本企業重要合同項目的談判、法律論證、法律審查;

          (三)負責管理權限范圍內合同的法律審查和合同爭議糾紛的處理等事項;

          (四)負責辦理需呈報工貿公司審批或授權簽約的合同項目事宜;

          (五)負責編寫常見合同規范文本,報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核準后推廣使用;

          (六)對管理權限范圍內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

          (七)負責建立合同管理臺帳和合同文本檔案,并負責本企業合同信息的匯總、編制、統計分析,并按規定向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報送材料;

          (八)工貿公司合同主管部門和公司要求履行的其它職責。

          第八條合同承辦部門職責:

          (一)調查合同相對方主體資格、權限、資信情況、簽約能力、履約能力以及擔保人的相關資信情況,對合同相對方簽約資格和履約能力負責;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文本起草、談判、簽訂等相關事宜,保證起草的合同具有可行性、完整性、可操作性;

          (三)辦理合同的申報及擔保、公(鑒)證、批準登記等有關手續;

          (四)具體負責所簽合同的全面履行,協調履行過程中的相關事宜,及時督促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保存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有關文書,對履行中出現的問題,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及合同主管部門反映,并協調解決,遇有合同需要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時,按照規定送審;

          (五)負責合同會簽過程中的協調工作;

          (六)其他應由承辦部門承擔的職責。

          第九條公司的合同專業部門按照業務分工,負責有關合同的商務審查和技術審查,協助合同主管部門作好相關工作。

          第十條公司應配合工貿公司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信息系統,推進合同的草擬、審核、訂立、審批、履行、結算、統計、歸檔等全流程自動化管理,逐步實現合同網上信息處理,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和水平。

          第十一條公司要加強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對合同臺帳、報表、談判記錄等統一歸檔,規范管理,明確專人負責。應建立合同動態統計分析制度,定期分析合同簽訂及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章管理權限

          第十二條公司經工貿公司授權可以對外獨立簽訂的合同有以下幾類,超出授權范圍的合同都須報工貿公司審批之后才能簽訂。

          (一)運輸、裝卸類合同;

          (二)采購類合同、銷售合同標的`額在300萬元以內;

          (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標的額在100萬以內;

          (四)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監理合同,標的額在50萬以內;

          (五)租賃類、運輸類、委托服務類、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類合同,標的額在50萬元以內。

          注:“以內”含本數

          第十三條公司不得簽訂對外擔保合同。

          第十四條公司內部職能部門不得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合同。

          第十五條公司管理的合同由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簽署。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可向各部門負責人頒發授權委托證書,明確授權范圍,在授權范圍內由被授權人代為簽署合同,不得轉授權。由公司企業發展部具體承辦授權事宜。

          第四章合同的訂立

          第十六條訂立合同必須有計劃列項,做好洽談的充分準備,并履行必要的審查審批程序。具備招標條件的合同項目,應當按照工貿公司及公司招標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招標。

          第十七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技術往來,除即時清結者外,必須事先訂立書面合同。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沒有訂立的,財務資產部不予結算。依法需要辦理登記、公(鑒)證、審批等手續的,按法律規定執行。合同主管部門認為需要辦理公(鑒)證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八條以談判方式訂立合同一般程序:立項、資信調查、組織談判、起草文本、審查審批、簽字蓋章及備案。

          第十九條通過招標投標方式訂立的合同,在確定中標單位后,由承辦部門

          根據招標文件起草合同文本,辦理審查審批手續后簽訂。

          第二十條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相對方的主體資格、資質、資信情況和履約能力等進行了解和調查。主要包括:

          (一)具有經年檢的營業執照及其他權利能力證明文件,且真實有效;涉及專營許可或安全生產許可等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許可證明文件;涉及資質要求的,具備相應的資質(等級)證書;

          (二)經營范圍、注冊資本等能夠滿足合同項目的需要;

          (三)具有履約能力,必要時應索取其經審計的資產負債表、現金流量表,注冊會計師簽署的驗資報告和審計報告等相關文件;

          (四)具有履約信用,過去三年重合同、守信用,無嚴重違約事實;在簽署本合同時,未涉及可能影響本合同履行的重大經濟糾紛或重大經濟犯罪案件;簽約相對方信用調查可采取要求對方出具《保證函》的方式進行;

          (五)在簽署本合同時,不存在任何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行政機關做出的任何對履行本合同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判決、裁定、裁決或具體行政行為或其他法律程序;

          (六)簽約相對方的涉訴情況,可采取由對方法律顧問或其委托的律師事務所出具《涉訴情況調查函》的方式進行;

          (七)對合同相對方合同承辦人員、簽約人資格進行審查,對于需提供擔保的合同還應對擔保人擔保資格及擔保能力進行審查;

          (八)其他與合同簽訂、履行相關的事項:

          1、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當事人,如果必須與其簽訂合同時,應由其提供合法、真實、有效的擔保。

          2、對于重大合同,承辦部門可以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必要時,可要求合同相對方出具銀行保函。

          3、合同承辦部門應按要求調查相對方資信情況,并在《合同報審表》中逐項據實填寫相關情況;按《合同報審表》要求,承辦人簽字確認,相關領導、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并加蓋公司(部門)公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承辦部門在授權范圍內與合同相對方進行談判;重大合同項目談判,應當由承辦部門牽頭,組成由商務、財務、技術、法律人員參加的談判小組,按專業和職責分工歸口把關,提出并優化談判方案。需要招標的,按招標程序進行。

          第二十二條對專業性強、技術內容復雜的合同,應有相關技術專家參與談判,專家意見納入合同歸檔資料。

          第二十三條合同承辦部門與合同相對方洽談后,根據雙方達成的初步共識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合同文本起草工作,訂立合同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訂立合同,一般應由我方起草合同文本。

          (二)訂立合同應使用集團公司、工貿公司或公司制定的規范合同文本,尚未制定規范合同文本的,可使用國家標準合同文本,若規范文本、標準文本均尚未制定時,所使用的合同文本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三)合同文本應當用中文書寫,涉及境外業務合同的外方要求使用包括中文在內的兩種以上語言書寫時,一般應在合同中約定“不同語言文本不一致時,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四條合同項目需要招投標的,招投標文件應經合同主管部門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方可發出。

          第二十五條合同文本內容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應包括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稱、地址、郵政編碼、電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代理人姓名、職務、聯系方式,并在合同中約定“雙方承諾該聯系方式為甲乙雙方文件往來的有效方式,聯系方式發生變化的需在變動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通知對方。”

          (二)標的:動產應標明名稱、型號、規格、品種、等級、花色等;不易確定的無形財產、勞務、工作成果等描述要準確、完整;不動產應注明名稱和坐落地點;貨幣應注明幣種;

          (三)數量:包括檢測標準和方式,數量要準確,計量單位、計量方法和計量工具符合國家規定,國家有強制性標準的,應寫明該標準的代號全稱。如有多種標準的,應約定與合同標的相適用的標準;

          (四)質量:寫明質量標準、質量檢驗的方法、責任期限和條件、質量異議期限和條件等;

          (五)價款或者報酬及支付方式:合同中應明確規定價款或報酬數額、計算標準、結算方式和程序。通常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我方首期預付款一般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30%;尾留的質保金一般不低于合同總價款的5%;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履約期限、地點和方式要具體明確,地點應冠以省、市、縣(區)名稱,交付標的物方式、勞務提供方式和結算方式應具體;

          (七)雙方權利和義務:應明確、具體。對于涉及知識產權、商業秘密、質量健康安全環保(QHSE)的合同條款必須明確產權歸屬和雙方的責任;

          (八)違約責任:合同中應明確規定違約責任或賠償金的計算方法;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約定通過訴訟解決的,應寫明約定的有管轄權法院的名稱,通常應約定由我方住所地法院管轄,約定由仲裁機構裁決的,應寫明具體的仲裁機構的名稱;

          (十)合同簽訂地:一般應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并在合同中寫明。對于需要在我方住所地或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簽訂合同的,應經合同主管部門書面同意。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它條款。

          第二十六條公司簽訂的合同一般應按以下程序審查審批:

          (一)合同承辦部門草擬或填寫合同文本后,填寫《合同報審表》(附件一)隨同合同文本及立項批文、招標文件、中標通知書、項目預算、談判記錄、談判人員名單、價格依據等與訂立合同有關的資料送合同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審查(相關專業部門由合同主管部門確定;合同主管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召集有關專業部門進行會審);

          (二)合同主管部門和相關專業部門審查后,出具審查意見反饋合同承辦部門;

          (三)合同承辦部門按照審查意見對合同文本進行修改后送合同主管部門進行編號;

          (四)參與合同審查會簽的相關專業部門按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在《合同報審表》上簽署意見;

          (五)合同主管部門在《合同報審表》上簽署部門審查意見。然后,由合同承辦部門按管理權限逐級呈公司分管領導、行政負責人審批簽字。

          (六)經審查通過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送交有權簽字人簽字后,由合同主管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須經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登記方能生效的合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辦理相關手續。

          合同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書寫的,只對中文文本進行審查審批。

          第二十七條各級領導、部門負責人應在審查或審批表中填寫明確意見并署名,禁止使用“原則同意”、“基本可行”等模糊性語言,如只簽字,則視為無效意見。各會簽部門如有保留意見,應在《合同審查審批表》上(或附頁)注明。

          第二十八條合同文本經會簽后不得隨意更改,如需更改,應經會簽部門同意并由合同主管部門做相應記錄。

          第二十九條簽訂合同應嚴格履行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先履行合同后擬定、補簽合同文本。如遇特殊情況,須經公司主管領導批準,并告知合同主管部門進行登記,且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及時補辦相關手續。

          第三十條合同相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與之簽訂合同:

          (一)未依法登記、未經批準而成立的單位、組織;

          (二)非獨立單位或者單位內設機構、部門,且未經法人授權,或超越授權權限的;

          (三)超越經營范圍(包括超越經營方式)、超資質(未獲行政許可,或者未達到相當級別、層次)經營的;

          (四)無履約能力,或者履約能力差又無可靠擔保的;

          (五)信用、信譽不佳的;

          (六)有巨額債務,存在潛在履約困難的;

          (七)具體簽約人無法提供有效的授權委托書,或者無法證實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身份的;

          (八)因其違反法律、法規或規章,不宜與之簽約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公司之間或與集團公司所屬企業之間訂立關聯交易合同,應根據集團公司的生產經營和投資計劃及有關專項協議確定的定價原則、內容要求,按照“有序競爭、比質比價、同等優先”的原則,由雙方協商簽約。

          第三十二條合同相對方由代理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主要負責人)承辦、代簽合同的,應索取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代理人身份證明。

          第三十三條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必須使用合同專用章,不得使用行政印章或其它印章代替。關于合同印章的使用管理依照《zz石油(集團)工貿公司合同印章管理的規定》執行。嚴禁在空白文本上蓋章,嚴禁我方簽字后以傳真、信函的形式交對方簽字蓋章。單份合同文本達二頁以上的須加蓋騎縫章。

          合同文本需具備以下形式要件方可加蓋公章:

          (一)有行政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需有《授權證書》)簽字;

          (二)經公司審核批準,并如實、完整填寫《合同報審表》中各項內容。

          第三十四條留存的生效合同文本不得少于四份,分別由合同審核部門、承辦部門、財務資產部門、其它需要留存的部門保存。合同簽訂后,由合同主管部門負責在5日內將合同文本分發給相關單位或部門,并記載分發情況。

          第三十五條合同主管部門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將公司該年度簽訂的合同及相關資料送交公司檔案管理部門歸檔。

          第五章合同履行

          第三十六條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實際履行合同。

          合同生效后,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全面履行合同約定,落實質量、數量、進度、工程變更、工期(交貨期限)、驗收、工程交接、付款等內容,同時應接受合同主管部門對履約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七條合同承辦人發現合同相對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適當履行合同,或收到合同相對方對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異議時,應立即書面報告部門負責人和合同審核部門,并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以法定或約定方式向合同相對方提出有針對性的異議或予以答復。發出的異議文函或答復材料需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

          第三十八條合同履行期間,合同承辦部門應妥善保管與合同相關的雙方函電、文書、傳真、往來憑證等相關證明資料。

          第三十九條因合同履行情況發生變化需變更合同條款,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征得公司行政主要負責人的同意并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后,以書面形式向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合同的要求,并說明變更的原因、要求合同相對方答復的期限。書面文件應以特快專遞的方式郵寄合同相對方或親自交合同相對方負責人或承辦人簽收,在未得到合同相對方書面答復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規定履行。

          第四十條承辦部門或承辦人不得以合同相對方的口頭(包括電話)答復作為合同變更的依據。特快專遞詳情單應當注明文件名稱及文件簡要內容,回執作為重要資料予以保存。

          第四十一條合同相對方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包括電話)提出變更合同要求的,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必須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書面文件,否則仍按原合同規定履行。

          第四十二條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必須在不可抗力發生時,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書面報告,并以書面形式告知合同相對方,再以電話通知,同時收集不可抗力發生的證據。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3日內,向合同審核部門提出處理意見。需要解除合同的,須立即向合同相對方提出書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三條合同相對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已無任何意義,提出書面解除合同要求時,應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合同相對方提供有關證明文件。

          第四十四條合同承辦部門在發現合同相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時,并掌握確切證據后,應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報告,由合同審核部門提出是否中止合同的意見和操作方案,報公司主要行政領導審批后執行。

          第四十五條合同相對方未能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承辦部門或承辦人在發出書面文函催促履約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則可以解除該合同,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

          第四十六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復函須在法定或約定期限內經合同審核部門審核、備案后發出。

          第四十七條合同變更或者解除的審核程序與合同簽訂審核程序相同。

          第四十八條下列情況應當簽訂補充合同,補充合同的審查審批部門和程序與主合同相同。

          (六)合同中雙方義務及責任沒有規定清楚的;

          (七)甲乙雙方所處商業環境發生變化時;

          (八)合同價款波動較大時。

          第四十九條合同結算工作由財務資產部門負責,應嚴格按合同約定條款執行。我方收取價款或報酬的應及時收取;合同相對方在完成階段性工作或全部工作后,合同承辦部門應按業務規定及時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填寫結算通知單,附驗收記錄或報告,隨合同提交財務資產部門支付合同價款或報酬。

          第五十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和糾紛,承辦部門應及時向合同審核部門申報。對糾紛的處理在保證企業利益的前提下應本著自愿合法的原則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應依據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妥善處理。

          第六章考核與獎懲

          第五十一條合同管理實行逐級考核的原則,考核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一)是否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規章制度;

          (二)有關合同法律法規、工貿公司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合同文本、臺帳、檔案、報表、專用印章管理使用等基礎工作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和違約情況;

          (五)避免合同風險或挽回經濟損失情況;

          (六)合同管理人員配備及業務培訓情況。

          第五十二條公司對在合同談判、簽約、審查、履行過程中嚴格把關,節約資金或避免風險和損失以及在處理合同糾紛中依法挽回經濟損失的合同決策人員、承辦人員和管理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三條在合同訂立、履行中,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合同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認定,提出處理意見報公司批準后,對相關責任人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對公司造成損失的,視其程度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責令賠償損失、解除聘用合同的處罰;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

          (一)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二)未經授權私自以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或超越授權范圍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未予追認的;

          (三)擅自以公司名義為他人訂立合同提供擔保的;

          (四)簽訂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五)以分拆合同或其他方式規避相關部門審查的;

          (六)事后合同,即不及時簽訂合同或合同未生效而實際開始履行的,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的,或雖未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但數量達到5份以上的;

          (七)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同意,擅自同意或默許合同相對方轉包、分包合同項目的;

          (八)違反合同審查審批程序對外簽訂合同的;

          (九)違反合同履行程序進行合同結算付款的;

          (十)合同管理混亂、無章可循或有章不循、漏洞較多、隱患較大并已影響正常生產經營的;

          (十一)不執行或消極執行合同主管部門、會簽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提出的糾正意見或處理方案,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十二)在合同履行中應當追究合同相對方違約責任而擅自放棄的;

          (十三)合同承辦不力,造成貨款不能回收或未能按期回收的;

          (十四)違反合同履行審查程序,擅自修改合同內容,或擅自變更、中止、解除、轉讓合同的;

          (十五)違反合同印章管理規定的;

          (十六)丟失、毀損合同資料或對合同文件資料未按期歸檔的;

          (十七)對已建檔合同因管理不善,造成遺失、被竊或損壞的;

          (十八)其他違反合同管理規定的。

          第五十四條對不能勝任崗位職責的合同管理或業務人員,應當調離原崗或撤換。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所述“以上”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含本數額。

          第五十六條本辦法由公司企業發展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14

          第一條為規范XX國際醫院(以下簡稱醫院)勞動用工,保障醫院和職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醫院實際,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制定的勞動合同文本,是醫院與職工確定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書面協議。醫院依據勞動合同對職工進行管理,職工依據勞動合同履行職責并使自己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

          第三條職工享有國家規定的勞動、學習、培訓、休息的權利和義務,有參加醫院民主管理,獲得政治榮譽、物質獎勵的權利。

          第四條醫院和職工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文本中的規定辦理。

          第五條職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勞動報酬,以及職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醫院應當如實告知職工。

          醫院在招聘用職工時,有權了解勞動者的年齡、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并查驗有關證件,被聘用者應如實說明和提供。由于勞動者自己提供給醫院的所在具體地址等資料不詳或者有誤而造成的后果由勞動者自己來承擔。

          本人不愿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尚未與其他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不予錄用。

          第六條新招聘職工,經考核合格,被醫院正式錄用之日起,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與醫院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并經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與職工各執一份。

          第七條除勞動合同文本規定的條款內容外,醫院與職工可以協商約定培訓、保守秘密、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具體約定的其他事項主要是:

          1、乙方在合同期內,因工作需要,與甲方簽訂的相關補充協議書都作為本勞動合同的補充。

          2、甲方將根據崗位和乙方的需要,為乙方出資提供專項培訓。并與乙方訂立協議,同時約定服務期及乙方違反約定服務期應承擔的違約金。

          3、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同時要與醫院簽訂保密協議。

          4、根據工作需要,甲方對乙方予以崗位變動時,經雙方協商一致,變更其勞動合同中的工作內容。

          5、外派、外借到其他單位工作的職工,由醫院與其所在工作單位一方簽訂外派、外借工作協議,協議由本醫院人力資源部保存。

          6、乙方離職時,應歸還聘用期間因工作需要領用的物品、交接有關工作和業務資料并結清所有債務。

          第八條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按下列情況與職工協商確定:

          1、所有職工第一次與醫院簽訂勞動合同的,其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2、第二次簽訂勞動合同時,經雙方協商,期限為三至五年。

          3、距法定退休年齡五年以內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4、因特殊工作需要,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目的招聘(用)人員,可以簽訂以完成一項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職工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職工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醫院與職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職工在醫院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連續與醫院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職工沒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十條對初次就業、再次就業或改變勞動崗位(工種)的職工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執行。試用期的工資按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放。

          試用期內不符合醫院錄用條件的:如偽造學歷、證書、簡歷;隱藏病史或受傷經歷;未達到工作目標或不符合崗位職責要求;非因工傷原因不能提供勞動義務的;試用期有任何違法違紀行為的等,醫院則提前3天通知本人解除試用期。

          第十一條考慮到每月要對職工考核、計稅和繳納各項社會保險等,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0日。

          第十二條醫院人事部門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30日內,向市勞動保障部門辦理職工的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十三條醫院人事部門應當建立職工名冊、檔案備查。職工應如實的向醫院人事部門提供所需的各種證件和資料。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續簽和終止的辦理:

          醫院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或終止條件出現時的前一個月內,由醫院人事部門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職工:

          1、如醫院與員工雙方都有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員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由本人填寫《勞動合同續簽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的主管領導和醫院領導簽署意見,同時經過考核,本人能較好地勝任本職工作,符合續簽勞動合同條件和工作需要,報醫院法人代表簽字同意后,醫院與其續簽勞動合同;

          2、如本人不愿意與醫院續簽勞動合同的.,則職工在收到《勞動合同到期通知書》后的十五天內書面告知醫院,待勞動合同期滿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3、如醫院不愿意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的,則由人事部門出具的《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告知職工,待勞動合同到期之日,到人事部門辦理離職手續。

          4、職工解除勞動合同手續辦妥以后,醫院以發文的形式,正式與職工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

          5、醫院人事部門開具失業證明,同時將各項社會保險和其他相關證明交給本人,并在十五天內將其檔案轉到__市(或__區)人才交流中心。

          第十五條醫院在不降低各項待遇的前提下,職工提出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內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通知醫院(先提交給所在工作部門,由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后送醫院人事部門),人事部門在收到職工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試用期二天日)內發出《對員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回復》,就職工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

          第十六條由醫院提出與職工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職工,職工在收到醫院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的五日內應對醫院提出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予以回復,同時就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事宜,與職工進行協商。經協商雙方取得一致意見同意解除的,由人事部門通知職工所在部門和本人辦理工作移交等離職手續。并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規定外),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經濟補償金,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十七條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解除勞動合同的,醫院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1、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由職工提出的,則不作經濟補償);

          2、勞動合同期滿的;

          3、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四十條規定。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院和職工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醫院和職工各執一份。

          第二十條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產后哺乳一年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勞動合同自動延續到哺乳期滿。

          第二十一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期,按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醫療期。凡進入醫療期的職工,必須與醫院簽訂醫療期協議。如在醫療期內,勞動合同期雖滿,但醫療期未滿,不能終止其勞動合同,應自動延續到醫療期滿。

          第二十二條醫院為職工出資提供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項技術培訓的,應與該職工訂立協議,并約定服務期。

          職工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醫院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超過醫院提供的培訓費用。醫院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按不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醫院與職工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職工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三條醫院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醫院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同時就違反保守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設定違約金。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職工,醫院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其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職工因退休(職)、開除、除名、自動離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被追究刑事責任、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職工不履行《勞動合同》而解除合同的等,則不享受經濟補償金。

          第二十五條勞動合同履行中發生勞動爭議,雙方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醫院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或不愿調解的,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嘉興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仲裁申請;也可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定不服的,自收到仲裁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未盡事項按國家法律、法規和醫院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執行。今后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按新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20xx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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