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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時間:2023-06-16 10:26:27 毅霖 合同法規 我要投稿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通用5篇)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措施使用的次數愈發增長,措施是指針對問題的解決辦法、方式、方案、途徑,可以分為非常措施、應變措施、預防措施、強制措施、安全措施。措施到底怎么擬定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合同管理辦法措施,歡迎大家借鑒與參考,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通用5篇)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篇1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經濟合同的管理,防范與控制合同風險,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對外簽訂、履行的建立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類合同、協議等,包括買賣合同、借款合同、租賃合同、加工承攬合同、運輸合同、資產轉讓合同、倉儲合同、供電(水、汽)合同、服務合同等。

          第三章 合同管理部門及職責

          第三條 公司總法律顧問負責公司銷售、采購合同及其他經濟合同的法律事務的審批;

          第四條 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公司各類合同的管理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參與除銷售、采購合同以外其他各類合同的談判工作并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權簽訂合同;

          (二)負責對合同專用章、合同統一文本、法人授權委托書的發放和管理;

          (三)參與各部門提交的各類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有利性審查,并向法定代表人提交審查意見;

          (四)參與經濟合同糾紛的處理;

          (五) 負責經濟合同的檔案管理;

          (六)監督檢查合同履行情況,對履行中出現的重要問題進行分析,提出意見;

          (七) 負責本制度的監督執行。

          第五條 合同具體承辦部門的主要職責:

          (一)負責合同相對方資信情況、履約能力等情況的調查,并提供相應資料;

          (二)具體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招標、談判和文本的起草;

          (三)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完成合同的審批手續;

          (四)負責合同的履行,及時解決履行中出現的問題。遇有合同變更、解除等重大事項,須報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同意;

          (五)負責向合同綜合管理部門報送合同統計報表及有關資料;

          (六)負責所承辦合同的歸檔。

          第四章 合同的授權委托

          第六條 簽訂合同可以實行授權委托制度。

          合同由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簽訂,也可以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書面授權的企業有關人員代理簽訂。

          第七條 代理企業法定代表人簽訂合同的,簽約人應持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發并加蓋企業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見附件一),并在授權范圍內簽訂合同。

          《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采取一事(合同)一授權,合同一經履行,委托事項即行終止。

          第八條 各單位法律事務機構負責管理授權委托書,根據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決定,辦理出具授權委托書事宜。

          第九條 代理人必須忠實履行職責,維護本單位的合法權益,對本單位負責,對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負責。

          第十條 代理人實施損害本單位合法權益的行為或者不再適宜擔任代理人的,各單位有權隨時終止委托代理關系。

          終止委托代理關系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做出決定,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收回授權委托書。

          第五章 一般合同的簽訂、審查批準

          第十一條 訂立合同前,應當對對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能力、履約能力進行調查,不得與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組織簽訂合同,也不得與法人單位簽訂與該單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經濟合同。

          第十二條 訂立合同,除即時交付的簡單小額經濟事務外,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補充協議、公文信件、數據電文(包括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除情況緊急或條件限制外,公司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書形式。

          第十三條 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合同抬頭、落款、公章以及對方當事人提供的資信情況載明的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應保持一致。

          第十四條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第十五條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常年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電子郵件、傳真、送貨單、發票等)。

          第十六條 對于質量有國家標準,部門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標準已涵蓋的除外);憑樣品支付的應約定樣品的產生方式及樣品存放地點。

          第十七條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轉帳支票、匯票(電匯、票匯)、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

          第十八條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的方式;

          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

          買賣合同在合同中一般應約定交付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運單、倉庫保管員簽單等。

          第十九條 合同中對方事人要求提供擔保或本方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供擔保的,應結合具體情況根據《擔保法》的要求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條 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應具有排它性的解釋,對可能引起歧義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專用詞語應在合同中進行解釋。

          第二十一條 對技術類合同和其他涉及經營信息、技術信息的合同應約定保密承諾與違反保密承諾時的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履行期限長的重大經濟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

          第二十三條 根據《合同法》對違約責任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第二十四條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協商、調解、仲裁或起訴,選擇仲裁的應明確約定仲裁機構的名稱,雙方對仲裁機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可選擇第三地仲裁機構。

          第六章 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審批和履行

          第二十五條 訂立重大經濟合同,須由合同承辦部門牽頭,會同政策法律室、財務部、生產安全部、審計部、監察部等部門組成合同談判小組,共同參與合同簽訂的調研、招標、談判。

          未經合同談判小組參與訂立的重大合同,發生問題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

          第二十六條 合同承辦部門在簽訂合同前,應預先審查對方以下情況:

          (一)對方當事人主體資格審查。

          包括:企業名稱、性質、地址、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注冊資金以及依法應當辦理的行政許可證。

          (二)對方當事人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審查。

          包括:資產負債、技術設備、產品質量、商業信譽等。

          (三)對方合同承辦人員資格審查。

          包括簽約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授權委托證明。

          第二十七條 合同應按下列程序辦理簽訂、審批手續:

          (一)草擬會簽:合同承辦單位應就商談約定的內容草擬經濟合同文本,填寫“唐山三友集團有限公司合同審查會簽表”,送相關部門會簽,各相關部門應在2日內完成會簽,并將會簽意見及合同文本交政策法律室。

          (二)審查修改:政策法律室于3日內就合同文本的合法性,有效性提出審查意見,會同相關部門意見一并交承辦部門進行修改,相關部門與承辦部門對合同內容有異議的,由政策法律室進行協調定稿。

          (三)最后簽訂:經會簽的合同文本定稿后,由合同承辦部門送主管領導或法定代表人簽批后,由法律事務部門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二十八條 合同承辦、審查會簽部門的審查事項及責任:

          (一)合同承辦部門應對合同的業務、技術條款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二)財會部門對合同項目是否與國家、上級主管部門、本單位的計劃抵觸以及合同支付條款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三)安全生產部應對合同項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規、規章制度、生產技術標準、安全保護標準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四)政策法律室對合同的合法性,主要條款是否完備,文字用語是否準確、規范進行審查,并對之負責。

          第二十九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合同,合同成立后由辦公室依法及時辦理。

          第三十條 合同正式簽訂后,合同文本除經辦人自行保管外,應當隨合同審查會審表交存公司政策法律室一份備案。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三十一條 在合同履行期間由于客觀原因需要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須經雙方協商,重新達成書面協議,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本方收到對方當事人要求解除或變更的通知書后,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三十二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方可以單方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對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對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對方遲延履行債務或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包括書信、電報);

          第三十四條 變更或解除經濟合同的協議應按照合同簽訂程序報原審批人員批準。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應依法及時辦理。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 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并隨時督促對方當事人及時履行其義務。

          第三十六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本公司的履行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并經對方確認。

          (一)履行銷售合同交付貨物時應由對方當事人簽署一式二份的收貨單,一份留存對方,一份交銷售部門備查。

          向對方當事人交付增值稅發票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條。

          (二)履行采購合同付款時應由對方當事人出具收款收據或收條,公司原則上只開具限制性抬頭的轉賬支票,不允許以現金形式支付。

          第三十七條 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經辦人員若發現并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時書面上報政策法律室處理,并報總法律顧問。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在常年合同特別是常年銷售、采購合同履行過程中,經辦人員應定期對帳,確認雙方債權債務;

          第三十九條 在對方當事人發生兼(合)并、分立、改制或其他重大事項以及本公司或對方當事人的合同經辦人員發生變動時,應及時對帳,確認合同效力及雙方債權債務。

          第九章 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和訴訟

          第四十條 合同雙方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時,應首先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平等協商解決。

          第四十一條 合同雙方在一定期限(一般為一個月)內無法就糾紛的處理達成一致意思或對方當事人無意協商解決的,經辦人員應及時書面報告部門經理和政策法律室,并擬定處理意見,報政策法律室決定。

          對方當事人涉嫌合同詐騙的,應立即報告公司政策法律室和總法律顧問。

          第四十二條 公司決定采用訴訟或仲裁處理的合同糾紛,以及對方當事人起訴的,相關部門應及時將合同的簽訂、履行、糾紛的產生及協商情況整理成書面材料連同有關證據報集團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十章 合同的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條 本公司實行二級合同管理,公司政策法律室全面負責公司的合同管理;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負責所在部門的合同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的合同專用章專人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保管。

          公司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也由專人管理,業務人員不得隨帶合同專用章或已蓋章的空白授權委托書、空白合同出差,特殊情況,由總法律顧問批準。

          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已簽訂的合同等遺失的,應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并登報聲明。

          第四十五條 已簽訂的合同及送貨回單,增值稅發票收據以及業務往來傳真、信函、對帳單等資料,銷售、采購部門的業務人員應自行保管好;重要資料應將原件交公司政策法律室隨合同保管。

          第四十六條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前應把有關材料及空白合同、名片、委托書移交完畢,經公司辦公室和有關部門確認后方可辦理有關手續。

          合同經辦人員與本公司終止勞動關系或因其他原因發生變更的,公司政策法律室應在情況發生后一周內書面告知各有關單位。

          第十一章 考核與獎懲

          第四十七條 公司全體職員應當嚴格遵守本制度,有效訂立、履行合同,切實維護公司的整體利益。

          公司政策法律室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

          第四十八條 對在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積極采取補救措施,使本公司避免重大經濟損失以及在經濟糾紛處理過程中,避免或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予以獎勵。

          第四十九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依法向責任人員追償損失:

          (一)未經授權批準或超越職權簽訂合同;

          (二)為他人提供合同專用章或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

          (三)應當簽訂書面合同而未簽訂書面合同。

          第五十條 合同經辦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酌情向有關人員追償損失:

          (一)因工作過失致使公司被詐騙;

          (二)公司履行合同未經對方當事人確認;

          (三)遺失重要證據;

          (四)發生糾紛后隱瞞不報或私自了結或報告避重就輕,從而貽誤時機的;

          (五)合同專用章、蓋章的空白合同、授權委托書遺失未及時報案和報告;

          (六)其他違反公司相關制度的。

          公司職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將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從xxxx年xx月xx日開始執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滿足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實現公司合同管理的制度化,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屬單位的一切合同管理活動。

          勞動合同的管理按照上級勞動人事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按公司財務部門要求執行。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公司在經營管理活動中,與其它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制定和修改有關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對合同的訂立、審查批準、履行、變更與解除、糾紛處理等進行監督、檢查與考核等全過程的管理活動。

          第五條 合同經辦部門負責本部門合同的訂立和管理工作,實行“誰訂立,誰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主要職責為:

          1、負責組織本部門職責分工范圍內的合同談判,擬定合同條款;

          2、全面準確地填寫合同條款,必要時組織進行合同評審。辦理合同送審、報批、蓋章及送交存檔手續;

          3、負責合同履行跟蹤,追蹤合同標的的內外質量,收集使用單位意見;

          4、及時妥善辦理合同的變更或解除事宜,并報管理規劃部和有關領導審查、批準;

          5、及時向合同管理部門報送合同正本、招投標文件以及合同有關的各種紀要、變更澄清等資料,及時反映合同履行中出現的法律問題;

          6、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或訴訟,負責提供有關的一切資料;

          7、安排專人負責合同管理工作,及時做好本部門合同副本及有關文件的歸檔工作,建立本部門合同臺賬;

          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部門負責,或由與該項業務最相近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門

          第六條 管理規劃部為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公司的合同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擬定、修訂合同管理制度,并組織實施;

          2、組織宣傳貫徹《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組織對各業務部門合同經辦人的培訓;

          3、參與公司對外訂立重大合同的談判;

          4、參與標書評審和合同評審;

          5、對合同訂立、變更及解除進行審查把關;

          6、負責公司本部及所屬各單位的各類合同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7、負責公司合同專用章的管理;

          8、負責公司合同臺賬、合同檔案的建立和管理;

          9、協調單位內部和外部合同關系,對合同糾紛依法申請仲裁或訴訟;

          10、合同管理中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

          第七條 公司財務部是合同財務監督部門,主要職責:

          1、負責從財務角度審查和監督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情況,注重在價格、結算方式、票據等方面進行審查把關;

          2、負責發票的審查、簽收、簽發。核對發票金額和合同金額、發票內容與合同內容是否一致;合同批準程序是否符合規定,程序不完備的,拒絕付款;

          3、負責按合同結算條款收、付款;

          第八條 其他相關單位的職責:

          1、申購單位負責向管理部門提供本單位所需物品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時間要求等;需要進行工程建筑施工的單位,負責向主管部門提供包括維修、改造、新建、擴建工程建設的需求報告;

          2、質量驗收小組負責對購進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進行驗收,并出具驗收報告;

          3、驗收單位負責對驗收合格的機器設備、材料、燃料等辦理入庫手續;

          4、配合管理規劃部進行重大合同審查或評審,并簽署審查或評審意見;

          第三章 合同的訂立

          第九條 訂立合同應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要求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則。

          第十條 合同訂立的程序

          1、顧客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資信審查—→接受要約邀請 —→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2、我方提出要約邀請的合同訂立程序

          對方資信情況審核—→要約邀請—→要約信息反饋—→合同填寫—→審查—→批準—→簽章。

          3、通過招標訂立合同的程序

          市場調查—→標書制作、發放—→接收投標—→評審—→定標—→訂立合同—→審查—→批準—→簽章。

          4、設備、材料、物資買賣合同的訂立程序

          計劃準備—→考察小組對標的咨詢(質量、價格、售后服務等)—→資信審查—→技術或商務談判—→草擬合同文本—→審查—→批準—→簽章。

          第十一條 合同簽訂內容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名稱(或姓名)、住所、法人代表人姓名及職務、開戶銀行及賬號;

          2、標的或標的物(指貨物、勞務、工程項目等)名稱、型號、規格等;

          3、數量和質量,包括適用規范、質量標準和檢測方式等;

          4、價款或酬金;

          5、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合同爭議的解決方法;

          8、合同訂立的時間、地點;

          9、根據法律規定或合同性質應當具備的其他條款。

          對數量、質量、履行期限限和方式等有特殊要求的,應當在合同中予以特別明確。

          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應符合下列要求:

          1、主體合格、標的明確、手續完備;

          2、條款齊全、意思表示真實;

          3、文字清晰、語言規范;

          4、無矛盾條款、無空白條款。

          5、數據電文合同信息可以調取以備日后查用,有可靠的方法保證信息自首次以最終形式生成并保持完整性,同時可以將信息展示。

          6、訂立合同,如涉及公司內部其他單位的,應事先在內部進行協商,統一意見,然后簽約。對于涉及多個部門或難以確定由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與該項業務最相關的部門或該項業務最相關的上級主管領導,確定哪個部門作為合同的經辦部門。

          第四章 合同的審查

          第十三條 合同訂立前,合同承辦部門應當審查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內容包括:

          1、社會信譽(近三年是否有重大違約,是否涉及重大經濟糾紛或經濟犯罪案件等)和履約能力(如生產能力、支付能力、運輸能力等);

          2、審查營業執照是否真實、有效;

          3、核實對方的資產(資金)證明;

          4、審查合同對方的資質等級證書;

          5、審查法人證書及法人委托證書;

          6、根據合同性質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資信、履約能力有瑕疵或其委托代理人無有效授權的,不得與其簽訂合同。

          第十四條 經辦部門組織對合同進行業務性審查,審查的內容為:

          1、對方當事人是否具有簽約主體資格;

          2、是否各方談判、協商的一致意見,是否符合決策部門的決策意見;

          3、是否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

          4、是否超越業務權限;

          5、語言是否準確、通順。

          第十五條 合同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合法性審查,主要內容包括:

          1、合同簽訂主體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條款是否違反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

          3、條款是否有沖突;

          4、條款是否有歧義;

          5、條款是否有效維護我公司合法權益;

          6、條款是否完備。

          管理規劃部對合同嚴密性可進行監督審查。

          第十六條 提交管理規劃部審查的合同應符合下列要求:

          1、經辦部門已經對合同進行了業務性審查,涉及財務事項的已經經過財務部門審查;

          2、合同當事人均未在合同合同上簽字蓋章;

          3、合同約定的內容尚未實際履行;

          4、需要同時附送的材料完備;

          第十七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的'期限為在收到合同后的3個工作日內完成,并視情況提出法律意見或解決問題的方案,業務緊急的,因盡可能滿足業務部門的時間要求,業務特別疑難的,應合理延長審查時間。

          第十八條 合同管理部門審查后,出具書面法律意見書,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對風險做出判斷,并視情況提出防范或降低風險的對策。該意見不是最終的決策意見,而是業務部門做出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十九條 合同報送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批準時,必須將法律意見書做為附件一并報送,根據批準人的要求對采納部分和不采納部分進行說明,經辦部門合同存檔時也應將法律意見書一并存檔。

          第二十條 同一內容合同一般審查一次,由經辦部門對采納部分進行修改,特殊情況需要再次報送審查的,最多進行兩次,審查人對合同文本和審查意見一并保存。

          第二十一條 審查人對合同審查中涉及到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五章 合同的批準

          第二十二條 公司總經理受董事會及董事長的委托,全權處理公司的各類業務,代表公司對外簽訂合同。公司其他人員對外訂立合同,應得到公司總經理的授權并在授權范圍內對外訂立合同。

          第二十三條 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合同,合同承辦部門應做好履行合同批準的程序:

          1、工程承包合同:

          公司本部土建工程、設備安裝工程的承包合同,由公司預算人員審核總造價后,經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2、銷售合同:

          公司銷售合同,必須注明單價、供貨數量、供貨時間、回款時間、回款方式等,由公司總經理授權主管銷售副總經理簽訂有關合同。

          如遇索賠、善后處理等有關事宜,必須經合同主管部門和其它合同監督部門討論后報班子會通過。

          3、采購合同:

          公司本部大宗物資、設備及其配件的采購經物資部負責招投標后,再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金額較大的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最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副總經理簽訂合同。

          4、其它各類合同批準程序:

          公司本部以公司名義簽訂的其他各類合同,經合同業務部門擬定后,報主管副總經理批準后,有必要時遞交班子會討論通過,由公司總經理授權簽訂有關合同。

          第二十四條 公司所屬法人單位以其公司名義訂立外協工程合同,應嚴格按公司“外協工程管理規定”有關內容訂立。

          第二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應當使用合同專用章,以其他各種公章簽訂合同對本公司不發生效力,除非公司追認。違反規定簽訂合同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條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人員都必須本著“守合同、重信用”的原則,嚴格執行所規定的權利義務,確保合同實際、全面地履行。

          第二十七條 公司合同實行合同履約責任制,部門及單位一把手是合同履約的第一責任人,第一責任人對合同的全面、正確履行負責。

          第二十八條 各簽約單位、簽約人應隨時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匯報。應當積極妥善地行使抗辯權、代位權、撤銷權、留置權,否則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給公司造成損失的,要追究有關人員的相應責任。

          第二十九條 根據合同性質,合同執行部門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物的數量、質量等進行驗收,對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在法定或約定的期限內向對方當事人提出書面異議,并督促合同對方繼續履行。

          第三十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合同價款時,須經公司領導審批簽字。未經合同主管部門及公司領導簽字,財務部門應不予付款。

          第三十一條 對于公司為付款方的合同,支付最后一筆合同款項時,合同執行部門應填寫合同履行終結報告,送管理規劃部終止合同。

          第七章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第三十二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遇到困難,各單位應盡一切努力克服,盡力保障合同的履行。如實際履行或適當履行確有不可克服的困難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時,應在法律規定或合理期限內與對方當事人進行協商。

          第三十三條 對方當事人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應從維護本企業合法權益出發,從嚴控制。

          第三十四條 合同需要變更、解除,合同執行部門應向合同主管部門提交經本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書面報告,經管理規劃部門審查出具意見后,報法人代表或授權代表簽字同意后方可變更、解除。經辦部門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盡量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第三十五條 合同變更、解除必須采取書面形式。

          第三十六條 合同執行部門應將變更、解除合同的各種文件、紀要、信函等原件報送合同主管部門。

          第七章 合同糾紛的處理

          第三十七條 發生合同糾紛時簽約單位應在24小時內到合同主管部門提交書面報告,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相應的解決以及應對辦法;

          第三十八條 合同糾紛原則上由簽約單位負責處理,簽約人對糾紛的處理必須具體負責到底。涉及公司內多個單位的,或簽約單位處理不了的,報主管領導協調處理。

          第三十九條 對經協商仍無法解決的合同糾紛,經總經理同意,可提交上級主管機關、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四十條 合同糾紛的提出,及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處理糾紛的時間,應注意不超過法律規定的時效,并考慮有仲裁或起訴的足夠時間。

          第四十一條 合同管理部門處理經濟糾紛前,有關簽約單位必須提供下列證據材料(原件或復印件);

          1、合同的文本(包括變更、解除合同的協議)以及與合同有關的附件、文書、電報、圖表等;

          2、送貨、提貨、托運、驗收、發票等有關憑證;

          3、產品質量標準、樣品或鑒定報告;

          4、貨款的承付、托收憑證,有關財務帳目;

          5、有關違約的證據材料;

          6、其他與處理糾紛有關的材料。

          第四十二條 合同糾紛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書面協議,由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合同專用章。

          第四十三條 合同糾紛處理或執行完畢的,應及時通知有關單位,并將有關資料匯總,統一交合同主管部門歸檔,以備查考。

          第八章 合同的管理

          第四十四條 公司本部各職能部門訂立的合同,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各職能部門保管。

          第四十五條 以公司名義鑒訂的一切合同,如采購合同、銷售合同、租賃合同、保險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及其招投標文件的正本由合同主管部門保管,其副本由財務部及相關部門保管。

          第四十六條 公司對對外訂立合同的人員,屬于職務代理的按本辦法第五章授權權限執行,屬于總經理特別授權的,按一事一委托的原則,由總經理在辦公會上授權委托,記錄人需將內容寫入記錄。不經授權的人員一律無權對外訂立合同。

          第四十七條 各授權委托人在被授權的范圍、期限內,代表公司對外訂立合同,不得將代理事項自行轉委托他人代理。

          第四十八條 發生特殊情況,須外帶合同專用章的,須經法定代表人批準,并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合同專用章的使用應建立臺帳,合同專用章如遺失或被盜,除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外,還應登報掛失。

          第五十條 一般情況下,公司不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特殊情況下,公司需為外單位提供擔保的,需經總經理辦公會議通過,總經理簽字批準,并加蓋公司印章。

          第五十一條 合同主管部門對公司所屬各單位的合同管理情況進行不定期的檢查,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合同管理較差,達不到本辦法要求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公司予以通報批評,并限期改正、改進;由于個人原因造成合同履行困難或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相應責任,并視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由管理規劃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本辦法沒有規定的,以合同法、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為依據。

          第五十三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開始執行,原《合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公司下發的其他文件對合同管理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篇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分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規范化,明確公司各部門及經辦人的職責,防范公司經營管理風險,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訂立和履行合同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遵守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維護公司利益,維護公司聲譽,促進合同的有效履行,避免合同糾紛。

          第三條公司對合同的管理采取由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負責、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公司領導審批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本辦法所指的合同是以公司的名義對外出具的,涉及公司權利義務的所有協議,包括各類文函、承諾書、授權書等。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

          第二章合同的訂立

          第六條訂立合同必須以維護公司利益為宗旨,遵守法律法規,貫徹平等互利,擇優簽約的原則。

          第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和經辦人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應恪盡職守,認真了解合同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對方的資信狀況和履約能力,雙方訂立合同的基本目的。

          第八條分公司各部門只能就本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項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各分支機構可以在其營業范圍之內、根據公司內部管理制度,以本機構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包括保險代理合同、日常行政事務性合同、人事聘用勞動合同、資產買賣與租賃合同等。

          第九條各分支機構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需在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之外訂立合同的,應先向分公司申請專項特別授權,在特別授權批準后,方可訂立有關合同。

          第十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蓋章前應提交分公司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

          第十一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分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各分支機構根據總公司特別授權對外訂立的合同,在經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審核通過后,遞交相關公司領導審批。各分支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該分支機構名義訂立的合同,在正式簽署前應交分支機構領導審批,有條件規模的分支機構也可設專門法務人員審核。

          第十二條合同訂立的審批程序

          1、合同經辦人員準備好相關材料后,由合同經辦部門負責人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意見,之后將合同審核材料提交行政管理部法務專業人員。

          2、法務專業人員接到合同審核材料后對合同進行審核,審核同意的,應在合同審核表上簽署同意意見。法務專業人員審核后不同意,或認為合同必須修改或補充的,應在提出明確的法律審核意見后,及時將合同退回合同經辦部門進行修改、補充和完善。

          3、法務專業人員將審核通過后的合同文本及全部相關材料直接提交相關公司領導,由公司領導審查后簽批。

          第十三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將合同提交審查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1、完整填寫的《合同審核表》。

          2、待簽署的合同文本及其附件。

          3、重大事項合同應附有項目簡要說明和可行性說明材料,以及公司主管領導已經審批的.簽報。

          4、其他必要的背景材料。

          第十四條法務專業人員可要求經辦人員補充相關事實材料,經辦人員應予以配合。法務專業人員與合同經辦部門意見不一致時,應共同協商,協商后仍不能達成一致的,應上報公司領導決定。

          第十五條公司保險合同內容的擬訂和后續管理由產品開發部和相關部門負責。

          第十六條格式合同內容經審批程序通過后,相關經辦部門可在其職權范圍內與合同對方當事人訂立,無須將合同送審,如人事聘用合同,保險代理合同等。如格式合同訂立過程中,需要對合同內容進行修改,則應按正常程序進行審批。

          第十七條合同經辦部門對已經審核通過的合同,如需變更,需重新履行審核程序。

          第三章合同的簽字與蓋章

          第十八條分公司各部門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公司領導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公司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各分支機構以其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原則上應由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必要時可由授權合同經辦人員代簽。

          第十九條按本辦法規定以公司名義對外訂立的合同,行政管理部應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公章。蓋章時應在全部合同文本上加蓋公司合同騎縫章。

          第二十條未經正常審核程序通過的合同,一律不予蓋章。

          第二十一條合同經辦人應認真審核與公司簽約的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蓋章的真實性。對于重大合同,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簽字的不是其法定代表人,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其提交授權委托書。合同經辦人應要求合同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加蓋其合法有效的印章,即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不得同意對方當事人在合同文本上使用業務專用章、財務專用章等印章。

          第四章合同檔案管理

          第二十二條合同當事人簽字蓋章后,合同經辦人員應及時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歸檔保管。

          分公司授權分支機構簽定的合同,分支機構應將合同正本一份送行政管理部備案。

          第二十三條公司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行政管理部為分公司合同檔案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合同文本和合同審核所涉及的相關材料。

          各分支機構應比照分公司的規定對合同檔案實行統一管理。

          第五章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四條合同簽署生效后,公司合同經辦部門負責履行公司的有關合同義務,同時督促合同對方當事人嚴格履行其合同義務,維護合同的嚴肅性,維護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條合同經辦部門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完整保存公司與合同對方當事人之間的一切往來文件,建立專項的合同履行檔案。

          第二十六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如果我公司作為合同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或者如果出現合同約定的和法律規定的合同解除事由時,合同經辦部門應及時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經辦人員如有證據表明合同對方當事人沒有或不愿或無力繼續履行合同義務時,應及時與對方進行協商,提出解決方案,并由法務專業人員對解決方案出具法律意見后,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二十八條合同履行過程中,我公司與其他合同當事人之間出現糾紛時,合同經辦人應盡量通過協商解決合同糾紛。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部門、各分支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越權擅自訂立合同的,或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進行審核自行訂立合同的,公司對該部門和分支機構的負責人予以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合同審核人員未按本辦法規定盡責審查合同的,或公司公章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在合同文本上用章的,公司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通報批評,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條合同經辦人員和審核人員應嚴格保守在合同談判、審核、訂立和履行的過程中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不得向他人泄露。因此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按照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行政管理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篇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合同管理,維護公司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管轄范圍

          第二條本辦法管轄合同為:購銷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等各類經濟合同。

          第三章管理體制

          第三條公司經濟合同統一歸口財務部管理,合同經辦人為相關部門負責人。

          第四章職責范圍

          第四條財務部合同管理職責范圍:

          1.制定修改合同管理辦法;

          2.核查本公司范圍訂立合同和履約情況,并對總經理負責;

          3.參與合同糾紛的調解,仲裁,訴訟準備及善后工作;

          4.做好合同歸檔,合同章管理工作;

          5.負責貼制合同印花稅;

          6.對經濟合同法宣傳教育,培訓活動。

          第五條合同經辦人員職責范圍:

          1.收集,整理合同起草所需資料,包括對方資產,經營狀況。

          2.起草合同的基本要求:

         。1)對方具有簽約資格(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表);

         。2)內容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

         。3)雙方具有履約能力;

          (4)沒有超越企業經營范圍及經辦人授權范圍;

          (5)條款完整,文字準確,簽約手續完備;

         。6)草案交上級主管。

          3.凡須有關部門和機關批準,備案的合同,及時上報批準或備案。

          4.督促合同履行進展,切實執行。

          5.向上級通報履約問題。

          6.參加合同糾紛的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的準備及善后工作。

          第五章管理程序及權限

          第六條凡在總經理授權范圍內洽談的合同,由合同經辦人起草、經財務部經理復核,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審批,并經總經理同意方可成立。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才有權簽署合同,財務部經理憑法人簽字或法人委托書上指定人的簽字加蓋合同章。必要時可請律師審核,工商部門鑒證。

          第七條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外,一律不得擅自對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第八條合同發生變更或解除時,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

          第九條合同經辦人協同業務負責人和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對合同變更、解除的正式文件和函電作出處理,以書面形式答復。

          第十條合同履約過程發生違約事項,應按合同條款規定處理;合同經辦人應及時通知合同業務負責人,不得自行決定免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或變更事項其協商結果須形成書面協議,作為原合同補充,并按協議執行。

          第十二條合同糾紛協助商不成,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合同經辦人負責保存、整理、收集完整的合同文件資料,并通知律師,根據合同規定,向有關機構提請仲裁或訴訟。

          第六章合同章和合同文本保管

          第十三條凡訂立,變更,解除的'經濟合同,應當使用專用章方可生效。

          第十四條合同專用章由專人保管,任何部門,人員不得借用、代用合同章,違反規定造成的后果,由印章保管人負責;發生遺失,應及時報告處理。

          第十五條合同正本由財務部和合同經辦部門各留存一份。合同執行過程的往來函件均隨合同正本保存,合同執行完畢后,由經辦人協助部門經理完成《合同執行情況報告》,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工程師批核,出現非常情況須總經理。

          第十六條財務部對生效的合同,建立檔案,及進分類,整理,立卷,統一裝訂歸檔。如需調閱,根據權限調用。

          第七章考核與獎罰

          第十七條經濟合同管理列入有關部門,崗位的目標計劃指標和考核范圍。

          第十八條公司根據管理情況,對合同管理成績顯著者予以獎勵。

          第十九條公司對以下情況依據情節輕重決定處罰:

          1.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而未簽訂的;

          2.合同經辦人在簽訂,履行合同時盡責盡力的;

          3.合同經辦人,主管遺失或擅自銷毀合同或附件的;

          4.應追究而未追究對方違約責任的;

          5.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財務部解釋,補充,經總經理批準頒行。

          合同管理辦法措施 篇5

          第一章 目的與依據

          第一條 為防控商業與法律風險,提高公司經濟效益,明確合同管理程序,減少因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不規范行為導致的糾紛,有效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等相關法律文件的規定,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及其下屬分子公司(以下統稱“公司”)。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而訂立的所有合同文件,包括冠以合同、合約、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會議紀要等名稱的文件(以下統稱“合同”)。

          與合同權利義務有關的聯系函、通知、催告、聲明、申請等單方文件的管理程序參照合同管理程序執行。

          第四條 本辦法不適用于勞動合同,其管理制度由公司另行規定。

          第三章 合同形式

          第五條 公司與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均應當訂立合同;公司訂立合同

          均應當采取合同書形式,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凡國家或本公司有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適用,并應按照標準文本或示范文本的要求填寫。無國家或本公司標準示范合同文本,合同的起草工作應爭取由己方或以己方為主承擔,語言應嚴謹、簡練、準確,條款齊全,權利義務明確。

          第七條 下列事項可以選擇采取口頭形式:

         。ㄒ唬┕鞠铝星樾蔚匿N售:

          1、零售且錢物能夠同時交割的;

         。ǘ┕静少徤唐坊蚍⻊胀瑫r符合下列條件的:

          1、采購的商品有連續的、穩定的、公開的交易場所,如商場、店鋪、柜臺等;采購的服務是臨時的、個人提供的、金額較小的且無專業技術要求的;

          2、采購的商品或服務不需要預付錢款的;

          3、公司不要求商品或服務的提供者履行相關特定義務的。

          第四章 合同主體

          第八條訂立合同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有限公司、股份公司、事務所、合作社及年滿18周歲且精神正常的自然人等。

          公司的內部部門不得對外訂立合同;公司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的內部部門或機構訂立合同,也不得與其他企業、機關或組織單位簽訂與該單位經營范圍、履約能力明顯不相符的合同。

          第五章 合同內容

          第九條合同有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合同內容由經辦人根據示范文本或格式文本的要求填寫;無上述文本的,由經辦人提請行政人事部草擬。

          第十條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住所:

          合同中載明的當事人名稱應當與資信文件名稱、印章名稱保持一致;合同中應當載明當事人的住所地,實際住所地與登記住所地不一致的,填寫實際住所地。

         。ǘ┖贤瑯说模

          合同標的應具有唯一性、準確性,買賣合同應詳細約定規格、型號、商標、產地、等級等內容;服務合同應約定詳細的服務內容及要求;對合同標的無法以文字描述的應將圖紙作為合同的附件。

          (三)數量:

          合同應采用國家標準的計量單位,一般應約定標的物數量,長期經銷合同無法約定確切數量的應約定數量的確定方式(如以實際訂單確定等)。

         。ㄋ模┵|量:

          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企業標準的,應約定所采用標準的代號;化工產品等可以用指標描述的產品應約定主要指標要求。

         。ㄎ澹﹥r款或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應在合同中明確,采用折扣形式的應約定合同的實際價款;價款的支付方式如電匯、信匯、票據、托收、信用證、現金等應予以明確;價款或報酬的支付期限應約定確切日期或約定在一定條件成就后多少日內支付;價款或報酬一般均應當約定含稅。

         。┞男衅谙、地點和方式:

          履行期限應具體明確定,無法約定具體時間的,應在合同中約定確定履行期限的方式;合同履行地點應力爭作對本方有利的約定,如買賣合同一般約定交貨地點為本公司倉庫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約定具體地名的應明確至市轄區或縣一級;合同中一般應約定確認交付或履行的手續,即合同履行的標志,如托運單、送貨單、驗收單(書)、確認單(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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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則上不在合同中約定擔保條款;對部分重大合同,公司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需要設定擔保條款的,擔保條款根據公司決定執行。

          (八)合同聯系制度:

          履行期限較長的合同應當約定合同雙方聯系制度,如聯系人姓名、電話、通信地址、電子郵箱等;如無特殊情況,合同經辦人即為本公司一方的合同聯系人。

         。ň牛┻`約責任:

          根據法律作適當約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

         。ㄊ┙鉀Q爭議的方式:

          解決爭議的方式可選擇訴訟或仲裁,原則上優先選擇訴訟;選擇訴訟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選擇仲裁的,一般應同時選擇由合肥仲裁委員會受理。

          (十一)合同生效條件:

          公司訂立的合同應至少設臵以下生效條件:

          1、公司蓋章;

          2、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被授權人簽字。

          第六章 合同經辦

          第十一條公司各部門應當根據其職責范圍確定其所應經辦合同的種類。

          第十二條合同經辦部門發生爭議的,即各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不應由本部門經辦或兩個以上部門均認為相應合同應由本部門經辦,依照最密切聯系原則確定合同經辦部門,即由與合同聯系最緊密的部門經辦該合同,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

          一、由部門職責與該合同事項最接近的部門經辦;

          二、該合同的簽訂是根據某部門的要求或配合某部門工作的,由該部門經辦。

          第十三條不能依照上述規定確定合同經辦部門的,由行政人事部經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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