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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讓協議在執行中的效力是什么
債務人可以轉讓債務的,但債務人轉讓債務要滿足相應的條件,人民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債務人要轉讓債務的,需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如果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行為有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介紹一下債務轉讓協議在執行中的效力是什么,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一、債務轉讓協議在執行中的效力是什么
1、人民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債務人要轉讓債務的,需要取得債權人同意,如果經債權人同意的,債務轉讓行為有效。
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三條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二、債務轉讓的形式包括哪些
債務承擔,按照承擔后原債務人是否免責為標準,可以分為免責的債務承擔和并存的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經債權人同意,將其債務部分或全部移轉給第三人負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的效力表現在,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不再對所移轉的債務承擔責任(免責);第三人則成為新的債務人,對所承受的債務負責。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除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以外,也隨主債務移轉給新債務人承擔。同時,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的抗辯權,新債務人亦可以之對抗債權人。
2、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債務人不脫離債的關系,第三人加入債的關系,與債務人共同承擔債務。
在并存的債務承擔中,由于原債務人沒有脫離債的關系,對債權人的利益不會發生影響,因而原則上無須債權人的同意,只要債務人或第三人通知債權人即可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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