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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抵消解釋
法定抵消指的是法律規定的抵銷條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抵銷的效力下文是合同法規定的法定抵消解釋,歡迎閱讀。
《合同法》第99條和第100條規定了債務的抵銷。
抵銷是指雙方當事人互負債務時,在對等的數額內以其債權沖抵債務的履行。抵銷有法定抵銷和協議抵銷兩種情形。
法定抵銷
法定抵銷,指法律規定的抵銷條件具備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發生抵銷的效力。法定抵銷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當事人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這是抵銷的前提,當事人雙方既互負債務,又互享債權,只有債務而無債權或只有債權而無債務均不發生抵銷。雙方當事人 互負債務互享債權,一般因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發生,但也不排除當事人雙方基于多個法律關系而累計發生的對待債權、債務。如甲欠乙原料款,乙欠甲設備款和咨 詢費。
(2)雙方債權、債務均已屆清償期。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下,未屆清償期的債權可也視為到期債權,依法抵銷。如《破產法》第46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3)雙方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種類相同,指合同標的物本身的性質相同,如都是支付金錢。品質相同,指標的物的質量、規格、等級無差別。
具備上述條件,任何一方均可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有三種情況例外:一是依照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如法律禁止扣押的撫恤金、撫養費等生活必需費用。二是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如不作為債務或具有特定人身性質或者依賴特定技能完成的債務,例如勞務、講課、受托處理事務、開發技術。三是合同約定不得抵銷的。
法定抵銷條件具備時,一方當事人主張抵銷債務,應當將抵銷的意思表示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通知到達時產生抵銷的效力。抵銷通知不得附期限或附條件。
拓展閱讀
債權轉讓抵消的條件:
債權轉讓后,如果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債權,并且該債權先于原債權人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就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并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債權轉讓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有效:
(一)、必須有有效存在的債權;
(二)、債權的轉讓人與受讓人必須就債權讓與達成合意;
(三)、轉讓的債權必須具有可讓與性;
(四)、必須有轉讓通知。
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法對債權轉讓的生效要件采用通知主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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