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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未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的裝飾物
導語: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裝修的,承租人的行為構成違約。如果出租人的裝修行為造成房屋損害的,構成侵權。今天我們就來了解相關知識吧!
概念解讀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裝修的,承租人的行為構成違約。如果出租人的裝修行為造成房屋損害的,構成侵權。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賠償損失。未經出租人同意裝修的裝飾物的處理,通常①雙方事后協商,達成協議,按照協議對裝飾物進行處理;②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出租人有權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費用由承租自己承擔;③協商不成的,雙方可以通過訴訟來解決;
參考案例
甲將一套房屋出租給乙,合同約定租期是5年。租賃期間,乙在沒有取得甲的同意的情況下,花10萬元對房屋進行了裝修,且將房屋中原有的裝修徹底換掉了。甲知道后,雙方就租賃房屋中的裝飾物發生爭議,雙方協商沒有達成協議。
上述案例中,乙裝修房屋沒有取得甲的同意,所以甲有權請求乙將房屋恢復原狀,且恢復原狀的費用由乙自己承擔。乙給甲造成的損失,甲可以要求乙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參考法條
《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三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城鎮房屋租賃合同解釋》
第九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或者合同解除時,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第十一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合同解除時,雙方對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的處理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因出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違約導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賠償剩余租賃期內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應在利用價值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
(三)因雙方違約導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賃期內的裝飾裝修殘值損失,由雙方按照公平原則分擔。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十二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期間屆滿時,承租人請求出租人補償附合裝飾裝修費用的,不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或者擴建發生的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出租人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解決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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