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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出租人員管理制度

        時間:2023-03-10 20:22:08 制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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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人員管理制度

          在社會一步步向前發展的今天,制度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制度是在一定歷史條件下形成的法令、禮俗等規范。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制定制度嗎?以下是小編精心整理的出租人員管理制度,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出租人員管理制度

        出租人員管理制度1

          小區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標準作業規程

          1.0目的

          規范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工作,確保良好的生活環境和正常的工作秩序。

          2.0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3.0職責

          3.1主管經理負責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及相關證件辦理的審批工作。

          3.2保安部主管負責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三無”人員管理的組織實施工作。

          3.3保安部班/組長、隊員負責按適用法律、法規、條例、辦法具體實施對小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管理。

          3.4保安內勤協助主管經理、保安部主管辦理有關證件及各類資料的存檔工作。

          4.0程序要點

          4.1基本原則

          4.1.1依法辦事的原則。主管經理和保安部在管理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時必須按適用的法律、法規、條例、辦法等有關法律條文依法管理、依法辦事。

          4.1.2文明服務的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的檢查、辦證、管理時必要文明服務,文明值勤。

          4.1.3時效性原則。保安管理人員在對出租屋暫住人員、施工人員及“三無”人員檢查、辦證、管理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工作。

          4.2小區內出租屋暫住人員的管理

          4.2.1出租屋和暫住人員《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的辦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應對小區轄區呢的'出租屋業主和暫住人員在入住小區7天內通知其到保安部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及《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許可證申請表》及業主與租屋方簽訂的租屋合同和《治安責任書》或暫住人員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收集整理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公安部租住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公安部暫住證申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及辦理小區內暫住人員的《暫住證》及小區業主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

          d)保安內勤將主管經理審批辦證的有關申請資料及辦證用工本費用統一送交當地派出所辦理;

          e)保安內勤從業主或暫住人員的辦證申請當天起,15天內辦好《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3天內辦好《暫住證》;內勤將已辦的證件進行登記存檔,將證件的年身期限及過期補辦的信息資料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

          f)《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有效期分為一年、半年兩種;《暫住證》的有效期分為3個月的、半年、一年三種。

          4.2.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的年審及《暫住證》的過期補辦工作: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根據保安內勤反饋的信息資料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到期年審或《暫住證》到期的7天前通知業主年審《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或暫住人員補辦《暫住證》;

          b)保安內勤對業主填寫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或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員登記表》的有關辦證資料進行辦理、整理后呈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按《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對出租屋租賃期的治安管理情況進行審查;按《公安部暫住證審領辦法》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審批暫住人員補辦過期暫住證填寫的《暫住人口登記表》。

          d)保安內勤按本標準作業規程4.2.1d、e標準辦理及存檔。

          4.2.3管理:

          a)保安部各班長對小區內分管片區的出租屋暫住人員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登記存檔;

          b)保安部班組長、隊員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填寫《房屋出租登記表》后反饋給保安內勤。保安部在對出租屋及暫住人員進行不定期檢查時,必須經保安部主管批準,并要求兩人以上同時檢查,嚴禁單獨一人對被檢查對象進行檢查;

          c)保安班組長對轄區內的出租屋及暫住人員的搬遷情況要及時掌握:

          --通過保安內勤辦理 證件登記情況的反饋;

          --通過各封閉小區崗亭保安員登記情況的反饋。

          d)協助公安機關對轄區內的出租屋暫住人員進行清查,對漏辦的對象督促其辦理《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

          e)出租屋的衛生、用電安全、租住人員變動、治安責任等實施管理,對租住人或暫住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3小區內施工人員申請《施工證》的辦理

          4.3.1申請辦理程序: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通知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在其入駐小區施工的當天到保安部辦理《施工證》;

          b)保安內勤檢查施工單位或施工人員填寫的《臨時施工證申請表》與施工單位及施工人員的實際情況是否相符,經核實后呈交主管經理審批;

          c)主管經理審批當天保安內勤辦好《施工證》,并作登記存檔。

          4.3.2管理

          a)保安部主管/副主管對小區內的施工單位及人員的施工地點、住宿地點、住宿情況的分布及流動情況要準確掌握,并作登記存檔;

          b)對施工單位宿舍的衛生、用電安全、滅火器配備實施管理,對施工人員的活動情況要掌握,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發生。

          4.4對小區內閑游逗留的“三無”人員的管理

          4.4.1保安部按《流動人員管理規定》對小區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依法管理:

          a)將清查小區“三無”人員的工作納入保安部日常巡邏工作中的一項基本任務;

          b)協助公安機關工作,對轄區內的“三無”人員進行管理,將小區轄區內違反《流動人口管理規定》的“三無”人員送交當地公安機關處理。

          4.4.2保安部治安應急分隊采取不定時或有針對性方式對小區的主要公共場所、交通道路(如停車場、食街、商業街等)進行清查:

          a)對小區轄區內閑游、逗留的乞討人員及派單人員以及有精神病、醉酒鬧事等妨礙小區治安秩序的人員徹底清查并將其驅逐出轄區外;

          b)對于在住宅小區內擾亂治安秩序、屢教不改或不聽勸阻的“三無”人員,將其帶回保安部交由公安機關處理,并作記錄存檔。

          4.5記錄存檔

          4.5.1保安內勤對小區業主、暫住人員、施工人員所辦理的《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施工證》的辦證資料及證件有效期等進行歸檔,對于“三無”人員送交公安機關處理的,應填寫“查獲‘三無’人員情

          況一覽表”登記存檔。

          4.5.2保安內勤根據《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的存檔資料,及時將證件的有效期限反饋給保安部主管/副主管,督促有關人員補辦或年審有關證件。

          4.5.3保安內勤對《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暫住證》、《住宅小區建筑施工證》及“三無”人員處理的有關資料保管存檔,保存期為兩年。

          5.0記錄

          5.1《出租房屋許可申請表》

          5.2《出租屋治安管理許可證年審表》

          5.3《臨時施工證申請表》

          5.4《暫住人口登記表》

          5.5《查獲“三無”人員情況一覽表》

          6.0相關支持文件

          6.1《治安巡邏標準作業規程》

        出租人員管理制度2

          1.目的

          協助公安機關加強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屋及租住人員的管理,維護管理服務區域的安全,防止因出租屋居住人員造成的各種安全隱患,制止商鋪違章事件。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各管理處。

          3.職責

          3.1各管理處負責協助公安機關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3.2部門經理應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出租屋的租賃及租住人員管理工作,并負責監督、指導。

          3.3租賃管理員應定期對出租屋人員資料進行檢查、核實,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情況,并定期向經理匯報租賃業務和人員居住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必要時報派出所協助處理。

          3.4安全管理員具體負責出租屋居住人員的現場管理工作,熟悉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的具體樓棟和房間號,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租賃管理員或派出所進行處理。

          4.定義

          4.1出租屋:凡小區/大廈內除旅店業外以經營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均為出租屋,含用于居住、辦公室、商業用途。

          4.2暫住人員:指沒有特區常住戶口,持有效證件進入特區,并在特區居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內的公民。

          4.3暫住證:在特區居留7日以上的租住人員應當申報暫住戶口登記,居留兩個月以上的暫住人員應當申辦暫住證。

          5.方法和過程控制

          5.1出租屋、承租人的管理

          5.1.1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出租人進行管理,要求其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義務,落實各項治安防范措施。

          5.1.2管理處協助公安機關對承租人進行管理,登記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國籍(或地區)、常住戶口所在地、職業、服務處所、有效身份證等基本情況。

          5.1.3管理處協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時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機構辦理租住登記手續或申辦有關暫住證件。

          5.1.4租賃管理員應及時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況,必要時將治安隱患向轄區民警及公安機關報告。

          5.1.5管理處發現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員有違法犯罪行為或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舉報、制止或協助公安人員將犯罪嫌疑人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5.1.6制止租住人利用承租的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5.1.7通過管理處出租的房屋,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三無人員,對承租人承租的房屋用于商業或辦公用途時,應對其經營范圍和性質是否符合物業功能和環境要求進行評價,符合要求并出具書面記錄,請對方簽字后方可出租,督促其辦理合法的營業執照。

          5.1.8承租人通過管理處在管理服務區域租住房屋,產權歸屬地產公司的物業,管理處必須與租房人簽定租賃合同。

          5.1.9管理處應建立本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情況清單、空置房清單,并保存在管理處或控制中心。

          5.2安全監控與預防

          5.2.1安全員必須熟悉掌握管理服務區域內出租房和空置房情況,作為控制的重點。

          5.2.2 安全員必須督促管理服務區域內的租住人員,遵守管理服務區域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管理服務區域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5.2.3安全員在巡邏時,要留意管理服務區域出租屋承租人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嚴禁利用出租屋從事違法犯罪活動。

          5.2.4 安全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運物資出入管理服務區域應特別留意。搬出物資前必須到管理處指定的部門開具物資搬運放行條,并時刻留意其搬運物資的整個過程。如存在撤離的可能情況,必須立即通知控制中心或管理處,并應請其到管理處交清各種相關費用后方可離開租住的管理服務區域。

          5.3保姆、家教、鐘點工、業主親友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6.支持性文件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屋治安管理辦法》

          《深圳經濟特區租住人員戶口管理條例》

          7.質量記錄和表格

          xxwy7.5.1-a02-f1 《人員臨時出入卡》

          xxwy7.5.1-a02-f3 《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

          xxwy7.5.1-a03-f1 《租住人員情況登記表》

        出租人員管理制度3

          1. 目的

          加強服務區出租屋及人員的管理,消除潛在的安全隱患。維護小區住戶的安全,杜絕因出租屋居住人員而造成的各種安全隱患和商鋪違法事件。

          2. 范圍

          適用于xx項目住宅小區。

          3.職責:

          3.1管理處經理指定專人負責本部門的租賃管理工作,并定期向經理匯報

          租賃業務和人員居住情況。

          3.2租賃管理員應定期對出租屋進行檢查、核實,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流動率,發現安全隱患及時制止并報派出所處理。

          3.3安全員具體負責出租屋居住人員的現場管理工作,熟悉小區出租屋的具體樓棟和房間號,留意該房屋進出人員是否經常變動,發現問題及時上報租賃管理員或派出所處理。

          4. 方法和過程控制

          4.1出租屋管理規定

          4.1.1業主自行出租房屋的需到治安辦辦理有關房屋出租情況并登記出租人員的詳細資料備案。租賃管理員負責定期對出租房進行檢查、核實,及時掌握租住人員的流動情況,發現安全隱患及時上報。

          4.1.2通過公司出租房屋時,租賃管理員必須嚴格把關,嚴禁把房屋租給無合法營業執照的公司和三無人員。承租人員必須提供其本人及其合住人員的身份證、暫住證的原件、復印件、相片等資料,用于辦公性及商用出租房必須提供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和員工名單,并辦理相關手續。

          4.1.3出租屋只限于居住生活,不得改變出租屋的用途,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生產、儲藏、經營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行為。利用出租方從事違反犯罪活動的行為,發現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進行處理。

          4.1.4對業主自己出租的房屋,提示業主到公司進行登記手續,帶承租人及其有關資料(身份證、暫住證的原件、復印件、相片等)填寫《暫住人員情況登記表》。

          4.1.5業主必須經常了解其承租人的活動情況,發現有不軌行為,及時報告公司或派出所。

          4.1.6安全管理員需掌握所服務區域內的出租戶情況清單,在日常巡邏中應給予重點關注,并隨時對區域內變更的出租戶進行更新。安全管理員對出租屋的物資搬運應特別留意并嚴格控制。

          4.1.7管理處應有本小區出租屋情況清單、空置房清單,并保存在管理處或中心。

          4.1.8安全員應熟知小區內的出租房和空置房,作為控制的重點。

          4.1.9安全員必須督促小區內的租住人員,遵守小區的各項管理規定,自覺愛護小區公共設施、設備,遵紀守法。

          4.1.10安全員要注意觀察,租住人不得利用出租房屋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有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如發現有其他租住人或小區業主有違法違紀現象時,應立即向小區管理部門或向公安機關報告。

          4.1.11安全員必須留意進入小區的可疑人員,尤其是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對租住人或商鋪經營人員搬物資出小區應特別留意、嚴格控制。搬出物資前必須到小區管理處指定的部門開具《物資搬運放行條》,并時刻留意其搬運物資的情況。如存在撤離的可能情況,必須立即通知中心或管理處,并應請其到管理交清各種相關的費用后方可離開小區。

          4.2對于搬入的控制

          4.2.1小區各出入口當值管理員發現有搬家進入小區的車輛時,應詢問車主將家私搬至何處(具體樓棟、房間號),是常住還是租住。

          4.2.2如果是租住人員,應立即聯系該區域當值安全管理員到場確認,由安全班長到場通知業主(或租住戶)盡快到轄區治安辦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同時,通知指揮中心在小區出租物檔案內進行備案記錄,轄區內的`安全管理員也應作好相應的記錄。

          4.2.3若是住戶搬入(已辦理過入住手續的),應通知指揮中心登記備案,轄區客戶助理定期更新。

          4.3對于遷出的出租戶控制:

          4.3.1當值安全管理員發現有人搬家時,應立即上前詢問具體情況,并核實是租戶還是小區業主,提示辦理物資搬運手續。

          4.3.2若是出租戶搬家,當值安全管理員應及時向指揮中心匯報,由指揮中心向業主進行證實,當小區內租戶到公司指揮中心或客戶中心辦理物資搬運放行手續時,聯系該房業主確認后,按照物資放行程序,開據《物資搬運放行條》,核實沒有其他拖欠費用,無誤后方可放行;同時,指揮中心及現場安全管理員都應及時更新出租戶的資料。

          4.3.3若是住戶搬家出小區,應按照制度要求操作嚴格執行,避免出現費用拖欠、丟失東西等情況出現。

          4.3.4由指揮中心或當值安全管理員將該房可能需要出租的信息及時向公司經租賃管理員匯報。

          4.4暫住人員管理規定

          4.4.1暫住人員必須持有合法證件,盡可能到轄區治安辦或派出所申報臨時戶口。

          4.4.2在本市工作的暫住人員,需持有本轄區派出所簽發的暫住證。

          4.4.3本市工作的港、澳、臺和外國人士須持有居住證。

          4.4.4投靠親友的暫住人員,暫住時間超過十五天以上的,應盡可能到轄區治安辦申報臨時戶口或暫住證。同時提示住戶其攜帶一張一寸近照、身份證、暫住證、復印件到公司辦理暫住人員情況登記手續,填寫《暫住人員情況登記表》。

          4.4.5暫住人員必須遵守公司的有關管理規定及《業主公約》。

          4.4.6暫住人員不得在本轄區內從事非法活動。

          4.5保姆、家教、鐘點工及其他相關人員的管理

          4.5.1暫住在戶主家的保姆以及超過十五日的親友,應請戶主攜帶其親友或保姆一張一寸近照、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到管理處辦理非常住人員情況登記手續。

          4.5.2管理處工作人員應請其填寫《暫住人員情況登記表》規定內容,并將身份證和暫住證復印件粘貼在登記表的背面。

          4.5.3對經常出入小區較固定的鐘點工或家教人員,安全員應請其攜一張一寸近照、身份證、暫住證原件、復印件到管理處辦理臨時進出憑證。

          4.5.4施工人員管理處工作人員應請填寫人如實填寫《暫住人員情況登記表》,并將身份證、暫住證粘貼在登記表的背面,工作人員方可給其辦理臨時《出入卡》,并加蓋管理處公章,臨時《出入卡》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

          4.5.5鐘點工、家教等服務人員進出小區時,安全員應請其出示《出入卡》,并在《來訪人員情況登記表》上做記錄。

          4.5.6安全員對所轄區域的保姆、鐘點工、施工人員、家教等工作人員嚴格管理,以上人員如有變動或發現有可疑情況時,應及時向上級有關人員匯報,有關人員應立即在其個人資料上做變更注銷手續。

          5.相關質量記錄和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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