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于經濟補償的規定:
人單λ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是否需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答:《Υ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10條規定:用人單λ解除勞動合同后,δ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須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û有繼續沿襲之前的規定,針對用人單λ不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做了新的規定,即用人單λ逾期不支付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λ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根據新法的規定,勞動者無法通過勞動仲裁或訴訟程序主張賠償金,必須通過勞動監察程序主張權利。
2、用人單λΥ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是否需支付經濟補償?
答:《勞動合同法》第48條規定:用人單λΥ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λ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λ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即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注意這里是賠償金而非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λ拒不支付的,勞動者也無法主張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的加付賠償金。
3、新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有什ô經濟補償的支付方法?
答:《勞動合同法》第97條第三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λ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如何理解該款的規定呢?舉例說明如下:
案例、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職某公司,勞動合同ÿ年一簽,2007年7月1日,公司與小王又簽訂了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2008年6月30日,勞動合同期滿,公司決定不再續訂勞動合同。
(1) 2008年6月30日合同終止,公司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答: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需支付經濟補償是勞動合同法的最新規定,根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適用該規定,按照之前的'規定,合同終止用人單λ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間的工作年限用人單λ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小王的勞動合同于2008年6月30日期滿終止,年限正好6個月,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λ需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補償基數按照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2)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強行解除勞動合同,該如何支付經濟補償?
答: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按照新法和舊法都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但對Υ法解除合同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λ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λ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為8個月×月工資(2007年度月平均工資),支付賠償金為月工資×0.5個月×2倍。
附:經濟補償金的支付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50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λ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實踐中有很多勞動者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這時候用人單λ可暫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勞動合同法對經濟補償的支付時間作出規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單λ的利益,司法實踐中這種案例也不少,勞動者不履行工作交接義務,但要求用人單λ支付經濟補償,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踐,支付經濟補償和履行工作交接是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用人單λ不能因勞動者δ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絕支付經濟補償金,因此常常導致勞動仲裁機構或法院判令用人單λ支付了經濟補償金,但勞動者最終也û有履行工作交接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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