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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資產評估應關注的稅收事項

        時間:2024-10-31 01:33:12 資產評估師 我要投稿

        資產評估應關注的稅收事項

          稅收是資產評估的環節之一。你知道資產評估應關注稅收事項有哪些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關于資產評估應關注的稅收事項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對非正常損失的存貨未作“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依照《關于增值稅會計處理的.規定》(財政部〔93〕財會字第83號),企業購進的貨物改變用途等原因,其進項稅額,應相應轉入有關科目,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科目。

          例如:在資產評估時發現該企業原材料中有屬于非常損失100萬元需要剔除,如該原材料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該項原材料的進項稅額為17萬元(100×17%),在評估調整時,應減少資產原材料100萬元,應增加負債應交稅金17萬元,應減少凈資產(所有者權益,下同)117萬元。如果只減少資產原材料100萬元,減少凈資產100萬元,其評估結果,使基準日的凈資產和負債就不準確。

          二、對應付款項中有隱匿收入、平銷返還資金,未作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處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17%或13%)計算并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

          例如:在資產評估時發現該企業應付款項中有隱匿銷售貨物款項117萬元(含稅價)需要剔除,如該貨物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該項銷售貨物款中的銷售額為100萬元[117÷(1+17%)],銷項稅額為17萬元(100×17%)。該項銷售貨物款已無銷售成本,在評估調整時,應減少負債應付款項117萬元,應增加負債應交稅金17萬元,應增加凈資產100萬元。如果只減少負債應付款項117萬元,增加凈資產117萬元,其評估結果,使基準日的.凈資產和負債就不準確。

          根據國稅發[1997]167號《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無論是否有平銷行為,因購買貨物而從銷售方取得的各種形式的返還資金,均應依所購貨物的增值稅稅率計算應沖減的進項稅金。

          例如:在資產評估時發現該企業在應付帳款中有銷貨方讓利不再需要支付的貨款30萬元,需要剔除,如該項貨款的增值稅稅率為17%,則應沖減的進項稅金為5.1萬元(30×17%),扣除進項稅金后的差額為24.9萬元(30-5.1)。在評估調整時,應減少負債應付帳款30萬元,應增加負債應交稅金5.1萬元,應增加凈資產24.9萬元。如果只減少負債30萬元,增加凈資產30萬元,其評估結果,使基準日的負債和凈資產就不準確。

          三、對資產評估基準日前應交未計提的有關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各項稅款,未作調整處理。

          根據稅法規定,如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等均屬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稅種,在資產評估時,應向客戶詢問,凡屬于資產評估基準日前應交而未計提的上述有關稅款,應正確計算并作調整處理,增加負債應交稅金,減少凈資產,使評估基準日企業負債和凈資產得到準確反映。

          四、對資產評估增值未來應交所得稅,未作扣除而全額調整增加凈資產。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7]77號《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8]50號《關于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問題的補充通知》,財政部財會字[1998]66號《關于執行具體會計準則和〈股份有限公司會計制度〉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政部財會函字[1999]2號《關于企業資產評估等有關會計處理問題補充規定的通知》等文件,綜述如下:

          一、財稅字[1997]77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進行股份制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其精神就是固定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繳納所得稅。

          二、財稅字[1998]50號文第二條規定,資產評估增值的資產范圍應包括企業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等在內的所有資產。其精神是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不僅僅指固定資產增值部分,還應包括流動資產增值部分都應繳納所得稅。

          三、財會字[1998]66號文規定,如果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未折成股份,并按稅法規定在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需要征稅的,在按評估確認的資產價值調整資產帳面價值時,應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記入“遞延稅款”科目的貸方,資產評估增值扣除未來應交的所得稅后的差額,記入“資本公積”科目。財會函字[1999]2號文第二條也作了類似的規定。其精神是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按稅法規定需要征收所得稅的,在調增資產帳面價值時,要將未來需要征收所得稅的數額調增負債“遞延稅款”,凈增值部分減去所得稅后的差額,才調增凈資產。不能把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負債,也調增為企業凈資產。

          例如:某企業資產評估凈增值400萬元,如該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則該凈增值未來應交所得稅額為132萬元(400×33%),稅后差額為268萬元(400-132),在評估調整時,應增加有關資產400萬元,應增加負債遞延稅款132萬元,應增加凈資產268萬元。如果只增加有關資產400萬元,增加凈資產400萬元,將資產評估凈增值部分中未來應交所得稅也作為企業凈資產顯然是不妥的。我們初步學習了財政部財會字[2000]25號印發的《企業會計制度》,未見到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及會計處理方面的規范。但筆者認為,在現實會計事項中發生的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及會計處理,只能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上述文件規定為準。

          五、企業整體資產評估的要求之一,是核實企業評估基準日的資產、負債和凈資產。

          基準日前企業有關稅收方面的核實,是涉及到核實企業負債、凈資產的重要方面,況且稅收問題比較復雜,建議與客戶商討、詢證基準日企業應繳各種稅款是否經與稅務機關清算核實,必要時可進行稅收專項審計,對核實企業負債應交稅金取得可靠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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