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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知識之關于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
你知道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區別是什么嗎?你對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了解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視同銷售、混合銷售和兼營行為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銷售
在我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屬于非經營活動的情形除外)。
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其他經濟利益是指非貨幣、貨物形式的收益,具體包括固定資產(不含貨物)、生物資產(不含貨物)、無形資產(包括特許權)、股權投資、存貨、不準備持有至到期的債券投資、服務以及有關權益等。
非經營活動是指:行政單位收取官費的行為屬于非經營活動;行政單位收取的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2.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含省級)財政部門監(印)制的財政票據;3.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自我服務屬于非經營活動: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2.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為聘用的員工提供服務。
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非經營活動:各黨派、共青團、工會、婦聯、中科協、青聯、臺聯、僑聯收取黨費、團費、會費,以及政府間國際組織收取會費,屬于非經營活動,不征收增值稅。
二、視同銷售
1.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視同銷售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視同銷售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服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為混合銷售。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銷售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混合銷售中的主業判斷方法:營業執照法;綜合比例法;單筆拆分法;作業對象法;許可資質法。
四、兼營
納稅人兼營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不得免稅、減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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