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之減免所得類
企業所得稅是對我國內資企業和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企業所得稅減免稅類的知識,歡迎閱讀。
一、農、林、牧、漁業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注:初加工范圍詳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農產品初加工范圍(試行)的通知》(財稅〔2008〕149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農產品初加工有關范圍的補充通知》(財稅〔2011〕26號)
以“公司+農戶”經營模式從事農、林、牧、漁項目生產的企業,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的有關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注: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司+農戶”經營模式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第2號)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規定:
企業從事《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于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一)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八規定:
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包括公共污水處理、公共垃圾處理、沼氣綜合開發利用、節能減排技術改造、海水淡化等。項目的具體條件和范圍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商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施行。
企業從事上述規定的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節能服務產業發展增值稅、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0號)規定:對符合條件的節能服務公司實施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符合企業所得稅稅法有關規定的,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具體標準參見該文件。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規定:
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規定,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應符合以下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范圍;
(3)境內技術轉讓經省級以上科技部門認定;
(4)向境外轉讓技術經省級以上商務部門認定;
(5)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政策之減免所得類】相關文章:
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05-23
小微企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答11-13
福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析201711-15
稅法知識之企業所得稅風險08-21
2017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解讀05-10
農林牧漁減免企業所得稅規定匯總06-08
會計收入與企業所得稅收入差異分析06-12
企業納稅籌劃之個人所得稅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