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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四大自貿區融資租賃稅收優惠政策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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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1、對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優惠政策:
1.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2.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建的自用辦公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助,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
3.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自開業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營業稅的50%標準給予補助;自獲利年度起,前二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100%標準給予補助,后三年按其繳納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50%標準給予補助。
4.對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在本市新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和融資租賃公司法人機構,從外省市引進且連續聘任兩年以上的公司副職級以上高級管理人員,在本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五年內按其繳納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予以獎勵。
來源: 2012-12-28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天津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天津市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財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2、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購進融資租賃貨物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融資租賃出租方應在規定的認證期限內辦理認證手續。屬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在增值稅專用發票稽核信息、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核對無誤的情況下辦理退稅。屬于非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融資租賃出租方的退稅申請,主管退稅稅務機關應發函調查,在確認增值稅專用發票真實、發票所列貨物已按照規定申報納稅后,方可辦理退稅。
來源:2012-08-10《天津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公告
3、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政策:
1.對采取先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分批退稅。即,按照租賃合同規定的收取租賃船舶租金的進度分批退稅。
2.對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融資租賃船舶出口業務,實行租賃船舶在所有權真正轉移時予以一次性退稅。
3.對采取后期留購方式的,在租借期間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的,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4.對非留購的融資租賃出口租賃船舶出口不退稅,無論在租賃期滿之前,還是期滿之后,發生租賃船舶歸還進口,海關不征收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來源:2010-03-30《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天津市開展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試點的通知》
4、飛機租賃企業稅收政策:
1.項目公司開展業務前可每季度進行一次納稅申報。境外融資租賃業務出口免稅按項目報批。保障飛機租賃企業發票需求。
來源:《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關于購機環節免征購銷合同印花稅和《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4〕16號)
2.在對飛機租賃企業實施的稅收政策上,要求積極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飛機租賃業發展的意見》關于購機環節免征購銷合同印花稅。
來源:2015年1月28日,《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我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
5、融資租賃企業租賃物出口退稅:
推行東疆保稅港區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經驗。為融資租賃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以及出口退稅申報等創造便利條件,出口退稅辦結時間為10個工作日。
來源:《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全國開展融資租賃貨物出口退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4〕62號)
6、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融資租賃企業購買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節能與新能源汽車示范推廣應用工程推薦車型目錄、符合《天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實施方案(2013-2015年)》(津政辦發〔2014〕103號)相關條件的新能源汽車,按照有關規定,由地方財政與中央財政按照1︰1比例給予補貼。補貼資金由市財政局直接撥付汽車生產企業,租賃公司按銷售價格扣減補貼后支付。
來源:《天津市財政局天津市科學技術委員會關于印發天津市新能源汽車財政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津財建一〔2014〕11號)
上市、掛牌融資租賃企業財政資助:對在境內資本市場上市融資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且所募集資金全部用于在津項目投資的本地企業、重組我市問題上市公司或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上市公司遷入我市的重組方以及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天津股權交易所、天津濱海柜臺交易市場股份公司掛牌交易的本地企業,給予一次性專項補助。企業獲得的獎勵資金應主要用于獎勵對企業上市作出特殊貢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有功人員。對于符合專項扶持資金申請條件且申請材料齊備的企業,市金融局收到申請材料后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審核,15個工作日內予以撥付。
來源:《關于支持我市企業上市融資加快發展有關政策》(津政辦發〔2012〕59號)
上海自貿區
1、2016年8月,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比照“借款合同”稅目計稅貼花。
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本市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滬府辦發〔2016〕32號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52號)第2條:“主管融資租賃船舶出口企業的國家稅務局負責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稅的認定、審核、審批及核銷等管理工作。”將融資租賃船舶出口退(免)稅納入審批。
來源:2014年8月8日,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公布<上海市稅務系統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通知》(滬國稅法〔2014〕16號)
3、融資租賃出口退稅政策:
將試驗區內注冊的融資租賃企業或金融租賃公司在試驗區內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納入融資租賃出口退稅試點范圍:
1.對試驗區內注冊的國內租賃公司或租賃公司設立的項目子公司,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從境外購買空載重量在25噸以上并租賃給國內航空公司使用的飛機,享受相關進口環節增值稅優惠政策。
2.對設在試驗區內的企業生產、加工并經“二線”銷往內地的貨物照章征收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根據企業申請,試行對該內銷貨物按其對應進口料件或按實際報驗狀態征收關稅的政策。
3.在現行政策框架下,對試驗區內生產企業和生產性服務業企業進口所需的機器、設備等貨物予以免稅,但生活性服務業等企業進口的貨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定明確不予免稅的貨物除外。
來源:2013年9月18日,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3]38號)。
4、財政補貼政策:
1.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
2.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航運租賃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通過航運租賃業務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最高限額為500萬元;
3.對融資租賃企業在浦東新區注冊或追加資本金給予一次性財政補貼,金額最高可達1500萬元。
來源:2012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5、對融資租賃企業實施激勵措施:
1.對新引進的融資租賃企業,給予一次性落戶補貼;對融資租賃企業增資,給予一定補貼。
2.對新引進融資租賃企業,按其對新區的貢獻程度,給予一定補貼。對增資一定規模的融資租賃企業,按其對新區的新增貢獻程度,適當加大補貼。
3.對在浦東新區購買自用辦公用房的,給予一定購房補貼。
4.鼓勵融資租賃企業為新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特別鼓勵其開展船舶、飛機租賃等航運租賃業務,按其業務量,給予一定補貼。
5.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先進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購入新區企業制造的飛機、船舶,按照合同金額,給予一定補貼。
6.對融資租賃企業新購入船舶和飛機,給予一定登記費補貼。
7.對融資租賃企業設立在上海綜合保稅區和陸家嘴金融貿易區的飛機和船舶租賃項目子公司,加大補貼力度。
8.新區內的政府采購,公用事業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等各類政府財力投資項目建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采用融資租賃方式融資。
來源:2012年7月26日,浦東新區政府《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金融業發展財政扶持辦法的通知》(浦府[2012]202號)
6、融資租賃企業財政資助:
1.對新引進到位資本金超過1億元(含)的融資租賃企業,參照《浦東新區支持金融機構發展的實施辦法》,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和購房補貼。對本辦法施行日前引進的融資租賃企業,未享受本辦法規定的一次性獎勵政策的,鼓勵其進行增資擴股,根據增資規模,給予一次性獎勵;
2.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對為新區企業提供航運租賃服務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通過航運租賃業務為新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1%的補貼;
3.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先進裝備制造企業生產的設備,按照合同金額的0.5%,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
4.對融資租賃企業購入新區企業制造的飛機、船舶,按照合同金額1%,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單一企業不重復享受補貼,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500萬元;
5.對融資租賃企業新購入船舶和飛機,給予登記費100%補貼,單船或單機最高補貼額為10萬元,對單一融資租賃企業,每年該項補貼額最高為200萬元。
來源:2010年7月,上海浦東新區《促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財政扶持辦法》
7、“對新引進的大型融資租賃企業,其相關業務實現的營業收入、利潤總額形成新區地方財力部分,三年內給予50%補貼”。
來源:2005年12月,上海在浦東新區人民政府發布《關于印發浦東新區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的財政扶持意見的通知(浦府[2005]294號)》
廣東自貿區
前海:
1.對融資租賃出口貨物試行退稅政策:對融資租賃企業、金融租賃公司及其設立的項目子公司(以下統稱融資租賃出租方),以融資租賃方式租賃給境外承租人且租賃期限在5年(含)以上,并向海關報關后實際離境的貨物,試行增值稅、消費稅出口退稅政策。
2.享受保稅港區政策:認定注冊地址在前海灣保稅港區紅線范圍內的融資租賃公司或租賃項目子公司為前海灣保稅港區內企業,享受保稅港區政策。
3.進口飛機稅收優惠政策:允許前海灣保稅港區融資租賃或租賃項目子公司,進口空載總量25噸以上的客貨運飛機,并租給境內航空公司時,可參照《海關總署關于加強國內航空公司進口飛機減免稅管理的通知》(署稅法[2011]88號)規定,選擇由融資租賃公司與境內航空公司共同向海關出具承諾保證書的方式提供擔保。且其承租人可采取航空公司報關、租賃公司報備的方式享受國家相關規定的優惠稅率。
4.大型設備跨境業務稅收優惠政策:允許注冊在前海灣保稅港區的融資租賃公司以及租賃項目子公司,從境外購入飛機、船舶或大型設備實行保稅監管,并辦理有關進境備案手續,租賃給境內區外企業時,由境內承租人按照租賃方式分期繳納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允許選擇由融資租賃公司與境內承租人共同向海關出具承諾保證書的方式提供稅款擔保。
來源:
①[20140116]深圳市政府頒布《關于推進前海保稅灣港區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試點意見》。該試點意見分為市場準入、海關政策、跨境融資政策三方面,共推出8條。
②[20140513]《財政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租賃企業進口飛機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
③[20150408]《國務院關于印發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8號
廣州南沙:
1.新設、遷入或已設立的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對于新設、遷入或已設立的融資租賃企業(包括金融租賃公司、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和內資融資租賃公司等),按照實收資本計算,注冊資本規模達到2億人民幣(或等額貨幣)以上的,視同入區的總部型企業,根據南沙新區的總部經濟政策,給予企業落戶獎、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貞獻獎、辦公用房補貼、人才補貼等相應扶持政策。
2、融資租賃項目補貼: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為區內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或購入區內企業生產的設備的,按不高于合同額的0.5%(含0.5%)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單個項目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
3、支持發展飛機租賃:注冊在區內開展飛機租賃的單機類項目子公司,通過測算其對南沙經濟的貢獻程度,按項目合同額給予補貼,其中經營性租賃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額的2%(含2%)給予補貼,融資性租賃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額的0.4%(含0.4%)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按照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4、船舶租賃:注冊在區內開展船舶租賃的單船類項目子公司,通過測算其對南沙經濟的貢獻程度,按項目合同額給予補貼,其中經營性租賃每年按不高于合同額的1.5%(含1.5%)給予補貼,融資性租賃按每年不高于合同額的0.35%(含0.35%)給予補貼,補貼資金按照租賃合同期限,最長不超過10年。
5、不動產租賃: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在區內開展不動產租賃售后回租業務的,按不高于合同額的3%(含3%)給予補貼。
6、汽車租賃: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購買區內企業生產的汽車開展租賃業務的,按不高于合同額的1%(含1%)給予融資租賃企業補貼;區內的融資租賃企業在區內開展新能源汽車、配套充電電池及充電樁租賃,按不高于合同額的1%(含1%)給予補貼。上述單個項目補貼上限不超過500萬元。制定汽車融資租賃車牌發放政策,支持保障汽車融資租賃企業必要額度的車牌。
7、辦公用房補助:融資租賃企業在南沙區租用自用辦公房的(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每年按市房地產租賃管理所公布的租金參考價的30%給予租金補貼,補貼期為3年,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新建成或購置自用的辦公房產,按每平米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補貼期間的辦公用房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違反規定應退回已經獲得的資助。
8、跨境融資業務:按照其為境外主體代扣代繳的企業所得對南沙新區年度經濟發展貢獻額的50%給予獎勵。
9、境內外上市:按照《廣州南沙新區關于鼓勵企業上市的暫行辦法》,對當年新上市的融資租賃企業,一次性給予不超過350萬的獎勵。
來源:
①南沙金融創新“15條”
②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實施意見2014年9月10日
③《廣州南沙新區關于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穗南開管辦【2016】1號)
④廣州市政府和廣州市商務委《關于進一步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工作方案》,2016年04月25日
⑤廣州市商務委《廣州市融資租賃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2016年 6月30日
福建(廈門海滄)
一、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內,凡在海滄保稅港區注冊、并在海滄繳納稅收的融資租賃企業可獲得以下補貼:
1.按企業年度稅收區級留成部分給予五年獎勵,其中前兩年給予80%的獎勵,后三年給予50%的獎勵;
2.利用商業貸款購買大型設備用于開展租賃業務的,每套設備按照年貸款利息的2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套設備最高補貼50萬元人民幣
3.利用商業貸款購買由廈門市范圍內企業建造生產的大型設備(單臺套價格達到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用于開展租賃業務的,每套設備按照年貸款利息30%給予補貼,補貼期限3年,單套設備最高補貼80萬元人民幣;
4.當年融資租賃總額達到50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融資租賃企業,根據其當年為海滄區企業提供融資總額,給予融資總額0、5%的補貼,最高補貼300萬元人民幣。
二、自2013年9月2日起三年內,凡是以融資租賃方式在海滄保稅港區購買、租賃大型生產設備(單臺套價格2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如飛機、船舶、碼頭設備)的企業可獲得以下補貼:
1.前三年按每臺(套)設備年租賃費用的3%給予補貼,后兩年按照1%給予購租企業補貼。單一年度單一企業最高補貼50萬元人民幣;
2.在廈門工商登記注冊、繳交稅收的企業,前三年按每臺(套)設備年租賃費用的10%給予補貼,后兩年按照5%給予購租企業補貼。單一年度單一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人民幣;
3.在海滄工商登記注冊、繳交稅收的企業,前三年按每臺(套)設備年租賃費用的20%給予補貼,后兩年按照10%給予補貼。單一年度單一企業最高補貼20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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