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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解答
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你知道殘疾人稅收優惠政策有哪些嗎?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殘疾人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問題解答的知識,歡迎閱讀。
問:可以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包括哪些人?
答:殘疾人,是指法定勞動年齡內,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精神殘疾人。
問:殘疾人可以享受何種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就增值稅方面而言,有關殘疾人的優惠政策如下:
1、對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納稅人),實行由稅務機關按納稅人安置殘疾人的人數,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的辦法。
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每月可退還的增值稅具體限額,由縣級以上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下同)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確定。
2、殘疾人個人(指自然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問: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需滿足哪些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以下簡稱財稅52號文)相關規定,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需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納稅人(除盲人按摩機構外)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
盲人按摩機構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其中,“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包括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和非全日制工資發放形式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安置殘疾人單位聘用非全日制用工的殘疾人,與其簽訂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該殘疾人在單位實際上崗工作的,可按照“通知”的規定,享受增值稅優惠政策。
3、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
上述“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是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不含“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4、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納稅人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問:如何理解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中的人數規定?
答:對于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規定中的人數規定,應作如下理解:
1、在職職工人數,是指與納稅人建立勞動關系并依法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服務協議的雇員人數。
2、納稅人新安置的殘疾人從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的次月起計算,其他職工從錄用的次月起計算;安置的殘疾人和其他職工減少的,從減少當月計算。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教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39號)規定的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只要月安置的殘疾人占在職職工人數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殘疾人人數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即可享受限額即征即退增值稅政策。這類企業在計算殘疾人人數時可將在企業上崗工作的特殊教育學校的全日制在校學生計算在內,在計算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時也要將上述學生計算在內。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是指特殊教育學校主要為在校學生提供實習場所、并由學校出資自辦、由學校負責經營管理、經營收入全部歸學校所有的企業。
問:某納稅人已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事后發現實際并不符合規定條件,將如何處理?
答:稅務機關發現已享受該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存在不符合規定條件,或者采用偽造或重復使用殘疾人證、殘疾軍人證等手段騙取增值稅優惠的,應將納稅人發生上述違法違規行為的納稅期內按已享受到的退稅全額追繳入庫,并自發現當月起36個月內停止其享受各項稅收優惠。
問:某單位經稅務機關評定的納稅信用等級為C級,能否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答:不能。納稅人中納稅信用等級為稅務機關評定的C級或D級的,不得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
問:某批發企業安置了一定比例的殘疾人,是否可以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
答: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僅適用于生產銷售貨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提供營改增現代服務和生活服務稅目(不含文化體育服務和娛樂服務)范圍的服務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稅收入的比例達到50%的納稅人,但不適用于上述納稅人直接銷售外購貨物(包括商品批發和零售)以及銷售委托加工的貨物取得的收入。
因此,商貿批發企業即使安置殘疾人達到相應比例,也不能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稅收優惠。
問:享受增值稅的即征即退稅收優惠政策的殘疾人單位財務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根據財稅52號文的規定,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如前所述的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的銷售額,不能分別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
問:已享受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單位,能否同時享受隨軍家屬增值稅優惠政策?
答:不能。對于同時符合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以及重點群眾、退役士兵、隨軍家屬、軍轉干部等支持就業的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可以自行選擇適用的優惠政策,但不能累加執行。一經選定,36個月內不得變更。
問: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應如何計算?
答: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根據如下步驟計算:
1、納稅人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按以下公式計算:
本期應退增值稅額=本期所含月份每月應退增值稅額之和
月應退增值稅額=納稅人本月安置殘疾人員人數×本月月最低工資標準的4倍
月最低工資標準,是指納稅人所在區縣(含縣級市、旗)適用的經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月最低工資標準。
2、納稅人本期已繳增值稅額小于本期應退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繳增值稅額扣除已退增值稅額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還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小于或等于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大于年度應退稅額的,退稅額為年度應退稅額。年度已繳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舉例說明如下:
某單位滿足享受安置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的條件,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為每人每月1660元。2017年1月、2月、3月符合條件的殘疾人均有15名。1月繳納增值稅稅款為120000元,2月繳納增值稅稅款為99600元。3月繳納增值稅稅款為60000元。
分析:1、2、3每月符合條件的殘疾人人數一樣,每月應退增值稅額=15×1660×4=99600元。
1月應退增值稅額小于已繳增值稅,實際可退增值稅99600元。
2月應退增值稅額等于已繳增值稅,實際可退增值稅99600元。
3月應退增值稅額大于已繳增值稅,當月已繳增值稅不足退還,差額=99600-60000=39600元。1月已繳增值稅額扣除已退增值稅額的余額=120000-99600=20400元,3月已繳增值稅額小于本期應退稅額不足退還的39600元可在1月的余額中退還20400元,3月共計退稅60000+20400=80400元,仍不足退還的39600-20400=19200元可結轉本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
問:某納稅人執行原有的《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以下簡稱92號文)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以下簡稱106號文)文件享受殘疾人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政策,2016年5月1日尚有應退未退的增值稅余額,政策調整后該部分應退未退的增值稅余額還能退還嗎?
答:可以。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前執行92號文和106號文,發生的應退未退的增值稅余額,應按照納稅期限向主管國稅機關申請退還增值稅。本納稅期已交增值稅額不足退還的,可在本納稅年度內以前納稅期已交增值稅扣除已退增值稅的余額中退還,仍不足退還的可結轉本納稅年度內以后納稅期退還,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退還。
問:納稅人首次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哪些備案資料?
答:首次申請,需提供以下備案資料:
1、《稅務資格備案表》。
2、安置的殘疾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安置精神殘疾人的,提供精神殘疾人同意就業的書面聲明以及其法定監護人簽字或印章的證明精神殘疾人具有勞動條件和勞動意愿的書面材料。
3、安置的殘疾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加蓋公章。
納稅人提供的備案資料發生變化的,應于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就變化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申請退稅時應提供哪些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3號)文件的規定,應提供以下資料:
1、《退(抵)稅申請表》
2、《安置殘疾人納稅人申請增值稅退稅聲明》
3、當期為殘疾人納稅人繳納社會保險費憑證的復印件及由納稅人加蓋公章確認的注明繳納人員、繳納金額、繳納期間的明細表。
4、當期由銀行等金融機構或納稅人加蓋公章的按月為殘疾人支付工資的清單。
特殊教育學校舉辦的企業,申請退還增值稅時,不提供資料3和資料4。
問:享受殘疾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單位與享受殘疾人增值稅優惠政策單位的條件有什么區別?
答:根據《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以下簡稱財稅70號文)文件的規定,企業享受安置殘疾職工工資所得稅前加計扣除應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依法與安置的每位殘疾人簽訂了1年以上(含1年)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并且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在企業實際上崗工作。
2、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
3、定期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向安置的每位殘疾人實際支付了不低于企業所在區縣適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4、具備安置殘疾人上崗工作的基本設施。
因此,享受殘疾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單位,對安置殘疾人員人數和比例無要求。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具體是怎樣的?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六條及財稅70號文的相關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企業就支付給殘疾職工的工資,應在年度終了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時,再依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問:安置殘疾人單位何時提出殘疾職工工資所得稅前加計扣除申請?需提供什么資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備案,同時妥善保管留存備查資料。
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備案資料:
《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一式兩份
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下列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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