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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疾人在廣州創業的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540號)及其實施細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促進就業創業地方稅(費)優惠政策指引的通知》(穗地稅發[2009]135號)等規定:鼓勵殘疾人個人就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對企事業單位承包或承租經營、舉辦獨資或合伙企業,可給予減免營業稅、個人所得稅。
▲相關政策規定:
1、殘疾人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注明屬于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和精神殘疾的人員和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8級)》的人員。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
3、殘疾人個人取得的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舉辦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取得的所得,區別情況分別給予個人所得稅減征: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按應納稅額減征10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5萬元(含5萬元)的,按應納稅額減征50%的個人所得稅;
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5萬元的,不再給予減征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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