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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國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優惠政策匯總2017
稅收優惠政策是指稅法對某些納稅人和征稅對象給予鼓勵和照顧的一種特殊規定。比如,免除其應繳的全部或部分稅款,或者按照其繳納稅款的一定比例給予返還等,從而減輕其稅收負擔。稅收優惠政策是國家利用稅收調節經濟的具體手段,國家通過稅收優惠政策、可以扶持某些特殊地區、產業、企業和產品的發展,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和社會經濟的協調發展。下面是yjbys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安徽國稅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稅收優惠政策,歡迎閱讀。
1、財稅〔2015〕119號中的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是否包括2016年之前符合財稅〔2015〕119號中的規定條件但未申請享受的?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中的)規定:“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2015年及以前年度不能按該文的規定享受。
2、企業從事集成電路生產,新購設備既符合財稅〔2012〕27號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加速折舊優惠政策,請問如何享受優惠?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號)第五條規定,企業的固定資產既符合本公告優惠政策條件,又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1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中有關加速折舊優惠政策條件,可由企業選擇其中一項加速折舊優惠政策執行,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但其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未滿2年,能否享受投資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優惠政策?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第三條規定,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其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所稱滿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如果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買賣股票的差價收入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規定:“二、關于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發展的優惠政策(三)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5、哪些行業不能適用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四條規定,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行業包括:1.煙草制造業。2.住宿和餐飲業。3.批發和零售業。4.房地產業。5.租賃和商務服務業。6.娛樂業。7.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行業。
6、企業既符合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又符合軟件企業的優惠政策,是否可以疊加享受?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企業所得稅過渡期優惠政策執行口徑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157號)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7、企業的哪些政策活動不適用企業所得稅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一、研發活動及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二)下列活動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1.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
2.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如直接采用公開的新工藝、材料、裝置、產品、服務或知識等。
3.企業在商品化后為顧客提供的技術支持活動。
4.對現存產品、服務、技術、材料或工藝流程進行的重復或簡單改變。
5.市場調查研究、效率調查或管理研究。
6.作為工業(服務)流程環節或常規的質量控制、測試分析、維修維護。
7.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方面的研究。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8、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應當如何歸集和計算可以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八、執行時間
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9、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享受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及法人合伙人是如何界定的?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一、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八、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執行。
10、享受企業所得稅免征、減征優惠條件的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有什么限制條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規定,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該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該公告實施之日起,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確認的技術轉讓收入,按本公告執行。
11、享受“兩免三減半”優惠的軟件企業,如在享受優惠政策期間,有的年度虧損,享受優惠的時間是否可以順延?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3號)第三條規定,軟件企業的獲利年度,是指軟件企業開始生產經營后,第一個應納稅所得額大于零的納稅年度,包括對企業所得稅實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年度。軟件企業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期限應當連續計算,不得因中間發生虧損或其他原因而間斷。
12、企業有專設研發部門,然而部分研究開發項目有外聘人員參與,該部分支付的勞務費用是否可以進行加計扣除?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第(一)款規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13、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能否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第二條規定的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居民企業的年度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技術,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權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14、符合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發人員范圍是什么?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落實完善研究開發費用(以下簡稱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研究開發人員范圍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八、本公告適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15、企業轉讓一項外購的企業專利權,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嗎?該項優惠是否僅限轉讓自行研究開發的技術?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二條規定,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第二條規定,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因此,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專利權,應強調的是企業是否擁有規定技術的所有權,外購取得技術專利權或者自行研發取得技術專利權不是判斷納稅人轉讓專利技術是否可以享受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標準。
16、我公司發生的與研發活動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可以,但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如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分析、評議、論證、鑒定、評審、評估、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差旅費、會議費等,此項費用總額不得超過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17、我公司為化工企業,現委托高校研究所進行新產品的研究開發,請問委托開發的費用能否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18、企業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嗎?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八十六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另外,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農、林、牧、漁業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8號)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企業從事觀賞性作物的種植,按“花卉、茶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項目處理。
因此,企業種植觀賞性植物,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的優惠。
19、我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如果實行加速折舊稅收優惠政策,將會影響公司當年的財務指標,能否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06號)第三條規定,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企業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也可選擇不實行加速折舊政策。
20、軟件和集成電路企業在獲利年度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以后年度符合的,應如何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9號)規定,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應從企業的獲利年度起計算定期減免稅優惠期。如獲利年度不符合優惠條件的,應自首次符合軟件、集成電路企業條件的年度起,在其優惠期的剩余年限內享受相應的減免稅優惠。
21、固定資產加速折舊與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是否可以同時享受?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規定,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22、核定征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應如何享受優惠?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文件規定:“三、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二)定率征收企業。上一納稅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征稅政策。(三)定額征收企業。根據優惠政策規定需要調減定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程序調整,依照原辦法征收。”
23、公司以設備對外投資,可以分期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第一條規定,居民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確認的非貨幣性資產轉讓所得,可在不超過5年期限內,分期均勻計入相應年度的應納稅所得額,按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但企業應同時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16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3號)等規范性文件的具體要求做好稅務處理工作。
24、公司現享受15%的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稅率,現準備注銷,清算所得適用什么稅率?能否按優惠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四、企業的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交易價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為清算所得。企業應將整個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計算清算所得。”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函〔2009〕388號)附件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填報說明》,第12行“稅率”明確“填報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稅率25%”。
因此,企業在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清算所得應依照25%的法定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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