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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客戶指南要點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是客戶通過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上市證券,中證金按期歸還所借證券、支付借券費用及相應權益補償的業務。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客戶指南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一、業務簡介
1、業務釋義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是客戶通過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證金”)出借上市證券,中證金按期歸還所借證券、支付借券費用及相應權益補償的業務。
2、適用投資者
證券出借交易試點期間,出借人僅限于機構投資者。
3、業務特點
- 出借對手方為中證金,業務安全性高。
- 有效提高股權使用效率,獲得無風險收益。
- 證券出借到期后補償相應權益(投票權除外)。
- 無開戶時間、賬戶資產規模限制。
二、參與方式
出借資格申請:投資者向光大證券提交證券出借資格申請材料并與光大證券簽訂《證券出借委托代理協議》開通出借交易權限。
證券出借申報:投資者通過光大證券進行出借申報。成交后,出借合約生效,證券劃轉至證金公司。
出借證券歸還:出借合約到期,證金公司向出借人歸還證券、息費及相關權益。
三、期限與收益
根據中證金現行業務規則,證券出借交易實行固定期限,分為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182 天共五個檔次,客戶參與各檔次固定期限的證券出借業務分別可獲得年化1.5%、1.6%、1.7%、1.8%和2%的固定收益。但中證金有權根據業務需求調整各檔次期限的年化收益率。
四、重點溝通問題
1、證券借入方
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證券借入方是中證金,成立于2011年10月28日,是經國務院同意,中國證監會批準設立的全國性證券類金融機構,是中國境內唯一從事轉融通業務的金融機構,致力于為融資融券業務提供轉融通服務,對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市場化手段防控風險。
2、股票流動性及沖擊影響
客戶出借的證券被市場上各家證券公司分散借入,繼而分時分量借給各自有融券需求的客戶,并不會集中在少數幾個客戶手中,不會集中出現大額賣單,這種平滑的賣出過程對股價不會造成顯著影響。因此,客戶只要對出借申報的數量和頻率進行一定管理,就不會對股價造成沖擊。
3、出借證券給中證金的會計&稅務處理
客戶出借證券給中證金,中證金按期歸還所借證券,該行為實質為出借行為、不屬于減持行為。
會計處理上有兩種方案可以選擇,建議股東與審計機構進行溝通:
(1)出借證券:以實際出借的股份數量借記“融出證券”、貸記股份原科目;
歸還證券:以實際歸還的股份數量貸記“融出證券”、借記股份原科目;
收到的借券利息計入“利息收入”。
(2)作為表外項目處理。
稅務處理:股份出借及歸還無需履行納稅義 務,利息收入應繳稅。
4、股份數量的變化
客戶出借給中證金的股份,通過“非交易過戶”劃轉至中證金在中國登記結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開立的“轉融通專用證券賬戶”。
中登公司依據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所達成的轉融通證券出借成交結果(證券出借人將股票出借給中證金))進行相關股份的劃轉。
證券出借期間,客戶持有的股份數量減少,中證金或證券公司(由中證金出借給證券公司)持有的股份數量增加。中證金按期歸還證券,客戶持有的股份數量增加。
5、信息披露
根據《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十一號--融資融券、轉融通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實施辦法(試行)》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業務規則要求:
(1)披露要求
投資者參與轉融通業務的,參照適用上市公司有關權益變動和信息披露的規則。投資者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增減變動達到規定比例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關權益變動的規則及其他相關信息披露規則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通知上市公司,及時履行公告、報告及其他義務。具體披露內容請參見《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備忘錄--第十一號--融資融券、轉融通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要求》、《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文件。
上市公司應當在定期報告的“股份變動和股東情況”部分,披露前10名股東及前10名無限售流通股股東中參與轉融通業務的股東的以下事項:相關股東名稱、報告期初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末持股數量及比例、報告期內股份增減變動的情況及所持股份質押或凍結的情況。
(2)豁免條款
作為轉融通業務出借人的投資者,在出借期間未直接或間接增加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僅因收回出借股票使其持股比例超過30%的,無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未直接或間接增加或減少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僅參與轉融通業務在六個月內出借和收回證券的,原則上不適用短線交易有關規定。
在一家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30%的股東及其一致行動人、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未直接或間接增加或減少擁有權益的股份數量,僅參與轉融通業務出借和收回證券的,原則上不受股票買賣“窗口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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