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重點知識
2017年9月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報名時間為7月3日17時至7月28日18時,下面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的知識點,歡迎大家閱讀!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1.期貨公司設立的數字條件:
①注冊資本最低額為人民幣3000萬。
②主要股東及其控制人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2.在調查操縱期貨交易價格、內幕交易等重大期貨違法行為時,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期貨交易,但限制的時間不得超過15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至30個交易日
3.期貨交易所、非期貨公司結算會員有下列行為的(大部分為違反規定、不按照規定),對直接責任人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4.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處業務收入1倍~5倍;對直接責任人處1萬~10萬罰款。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1.證券公司股東的非貨幣財產出資額不得超過證券公司注冊資本的30%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個人,不得成為持有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股東、實際控股人:
①因故意犯罪被判刑罰,刑罰執行完畢未逾3年。
②凈資產低于實收資本50%,或者或有負債達到凈資產的50%的。
③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3.國監機構應對下列申請進行審查,并在下列期限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書面絕定:
①對在境內設立證券公司或者在境外設立、收購或者參股證券經營機構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6個月。
②對變更注冊資本、合并、分立或者要求審查股東、實際控制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
③對變更業務范圍、公司形式、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條款或者要求審查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
④對設立、收購、撤銷境內分支機構,變更境內分支機構的營業場所,或者停業、解散、破產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的30個工作日。
⑤對要求審查董事、監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
4.證券公司解聘合規負責人,應當有正當理由,并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國監機構。
5.證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證券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審計,并自其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送國監機構。
6.證券公司為證券資產管理客戶開立的證券賬戶,應當自開戶之日起3個交易日內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7.證券公司應當自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監機構報送年度報告;自每月結束之日起7個工作日報送月度報告。
8.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持有或者實際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國監機構應當責改;改正前,相應股權不具有表決權。
9.證券公司主要違法違規情形及其處罰措施: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10萬的,處10~30萬;對直接責任人處3萬~10萬。 (違規委托銷售、提供投資建議、違規委托代買、從事自營業務等、從事資管業務單筆價值低于最低限額)
②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3萬的,處3萬~10萬;對直接責任人處3萬~10萬。(除第2和5項,其余都有“未按照規定”)
10.未按規定為客戶開立賬戶,責改;情節嚴重的,處20萬~50萬,并對直接責任人處1萬~5萬。(注:情節嚴重才罰)
1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10萬的,處10萬~60萬;對直接…處3萬~30萬。(未經批準持有股權;強令提供擔保;違規動用客戶資金;同意違規動用客戶資金;發現違規動用而未報國監機構)
從業資格
1.申請執業證書的數字條件:最近3年未受過刑事處罰。
2.協會對機構提交的執業證書申請表進行審核,必要時可要求機構提交書面申請表及有關證明材料,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30日內審核完畢。
3.從業人員監督管理的相關數字規定:
①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連續3年不在機構從業的,由協會注銷其執業證書;
②辭職或解除勞動合同,原聘用機構應當在上述情形發生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由協會變更該人員執業注冊登記。變更聘用機構的,新聘用機構在發生10日內向協會報告。
③從業人員收到聘用機構處分的,該機構應當在處分后10日內向協會報告。
4.違反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①參加資格考試的人員,違反考場規則,擾亂考場秩序,在2年內不得參加考試。
②機構辦理執業證書申請中,弄虛作假、故意刁難或不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的,由協會責改;拒不改的,由協會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
③聘用未取得執業證書的人員,由協會責改。拒不改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由中國證監會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
④從業人員拒不接受配合調查的,由協會責改。拒不改的.,給予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中國證監會給予暫停執業3個月~12個月,或吊銷執業證書。對機構單處或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
⑤被吊銷或注銷執業證書的人員,協會可在3年內不受理其執業證書申請。
5.申請人通過系統向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提交執業注冊申請時,提交的書面材料中: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證券服務業務經歷的工作證明。
6.首次注冊申請和變更注冊申請,證券業協會都是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30日內審核完畢。
7.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應具備下列數字條件:
①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元,凈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②具有良好的保薦業務團隊且專業結構合理,從業人員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從事保薦業務的人員不少于20人。
③符合保薦代表人資格條件的從業人員不少于4人。
④最近3年未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8.證券公司申請保薦機構資格提交的材料中: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最近1年凈資本計算表、風險資本準備計算表和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
9.個人申請保薦代表人資格,應具備的數字條件:(全為3)
①具備3年以上保薦相關業務經歷。
②最近3年內在境內證券發行項目中擔任過項目協辦人。
③最近3年未受到中國證監會得行政處罰。
10.申請期間(保薦機構資格或保薦代表人資格),申請文件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自變化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更新材料。
11.中國證監會對保薦機構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對保薦代表人資格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核準或不予核準的書面決定。
12.保薦機構、保薦代表人注冊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保薦機構應當自變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書面報告,由中國證監會予以變更登記。
13.保薦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份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執業報告。
14.申請投資主辦人注冊的人員應具備的數字條件:
①具有3年以上證券投資、研究、投資顧問或類似從業經歷
②最近3年內沒有受到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
15.協會在收到完整申請材料后20日內完成注冊。有下列數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注冊為投資主辦人:
①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未滿2年。
②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
16.協會對投資主辦人自執業注冊完成之日起每2年檢查一次。有下列數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檢:
①2年內沒有管理客戶委托資產。
②被監管機構采取重大行政監管措施或被協會采取紀律處分未滿2年。(同上)
17.投資主辦人與原證券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原證券公司應當在10日內向協會進行離職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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