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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證券投資咨詢侵權知識要點

        時間:2024-10-29 17:23:02 證券從業資格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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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咨詢侵權知識要點

          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的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并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那么,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證券投資咨詢侵權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證券投資咨詢侵權知識要點

          1.什么是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答: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取得相關資格的機構及其咨詢人員為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的信息、分析、預測或建議,并直接或間接收取服務費用的活動。

          普通投資者因受時間、精力、知識等方面的限制,可能無法及時和全面地了解與投資有關的信息并做出有效的分析,因而專業化的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就應運而生。我們一般將從業者稱為證券分析師或投資顧問。分析師通過對證券市場和上市公司有關信息的處理和分析,向客戶提供分析報告和操作建議,幫助客戶建立投資策略,確定投資方向。

          2.接受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答:應該注意的問題包括:

          (1)正確對待建議,提高判斷能力

          投資者接受投資建議時,最大的問題就是容易失去自我,完全聽從分析師給出的投資建議,而喪失了自己的判斷力。

          由于證券價格的波動特性、證券分析的主觀性和分析師個人條件等因素的影響,分析師不可能對股票價格進行準確預測,也不可能提出穩賺不賠的投資建議,只能為投資者提供具有一定參考價值的意見或建議。對股票走勢的看法,每個分析師的觀點也不一致,看多、看空各說不一。

          所以,投資者對待證券投資咨詢的正確態度就是:一方面可以聽取廣大證券投資咨詢專家的意見,開拓自己的思路,但更為重要的是自己也要進行獨立思考,參考分析師的意見,形成自己的獨立正確決斷。

          證券投資意見有誤導致我的投資損失,如何尋求賠償?

          股票投資風險自負是每個人都清楚的一個原則,在投資者自行決定買賣哪只股票的情況下,一般不會產生什么爭議。但如果證券咨詢服務機構提供了投資意見,而該意見又與股價實際走勢相反,則有些投資者就會產生索賠的想法。

          關于能否索賠,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通常情況下,咨詢意見的提供者與接受者之間是合同關系,只要咨詢機構已經按合同履行了義務,又沒有其他違約行為,咨詢者就不能依合同要求咨詢機構賠償損失。

          關于糾紛處理,除依法訴訟外,還可以請求證券業協會進行調解,或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投訴。證券業協會作為證券業的自律性組織,具有調解其會員與客戶之間糾紛的法定職權,但其調解意見不具有強制性。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如國家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各地證券監管局是國家的證券業管理機關,對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活動有監督管理的職權,對其違法行為可以依法查處。如果你認為你所聯系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有違法違約行為,你可以請求上述機構進行處理。

          【案例鏈接】——投資者因股評誤導受損,能否要求賠償?

          1997年3月,股民張某無意間從報紙上看到一則股評文章:湘中藥公司1996年業績比上年同期增長一倍以上,凈利潤將達到3500萬元,每股稅后利潤將近0.5元,作者以較為肯定的語言稱“毫無疑問,湘中藥將重復黔輪胎股價上漲四五倍的故事”。張某對此深信不疑,先后買入27500股“湘中藥”,卻遭到當頭棒喝。公司公布年報,披露的實際情況與前述文章相去甚遠,股價應聲而落,從13元跌至7元左右,致使張某虧損近8萬元。

          張某因此提起訴訟,要求文章作者和報紙連帶賠償其損失。一審法院以證據不足駁回了張某的訴請;張某不服提出上訴后,二審法院認為該股評文章確有與事實不符之處,誤導了張某,使張某權益受到侵害。張某勝訴。

          分析

          股評作者或咨詢機構為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投資者根據此建議買賣股票,雙方即形成服務合同關系,這就要求股評服務必須是客觀公正,不得以虛假信息、內幕信息或市場傳言為依據,也不得主觀臆造;否則構成欺詐和誤導,得承擔違約責任。中國證監會2001年在《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中,更要求股評服務不得有建議投資者在具體證券品種上進行具體價位買賣方面的內容。

          (2)股票屬高風險投資,“風險承諾”不可信

          投資者經常可以在網上或其他媒體上看到一些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設立的各色名目的“理財工作室”。這些“理財工作室”不僅向客戶提供咨詢服務,而且還受理投資者全權委托代其買賣股票,并且向投資者承諾具有無風險保本收益。很多投資者對此行為是否合法區分不清。

          根據規定,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業務,只能是向公眾提供有關證券投資方面的分析、預測或建議,而全權代理投資者買賣股票或承諾投資回報等行為為法律所禁止。因此,咨詢機構不得全權代客買賣股票,其中雙方所約定的保底投資收益或分擔投資損失不受法律保護。

          證券投資理論分析認為,風險承諾實際上是難以實現的。因為證券投資是一種風險投資,其風險是指證券預期收益變動的可能性及變動幅度。在持有證券這段時間內,有很多因素可能使預期收益減少,甚至使本金遭受損失,證券投資的風險是普遍存在的。

          與證券投資相關的所有風險稱為總風險,分為系統風險和非系統風險兩大類。系統風險是指由于某種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資收益的可能變動,這種風險以同樣的方式對所有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在現實社會中,所有企業都受到全局性因素的影響,這些因素包括社會、政治、經濟等各個方面,由于這些因素來自企業外部,是單一證券無法抗拒的和回避的,因此又叫不可回避的風險,這些共同的因素會對所有企業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不能通過多元化投資來分散,系統風險包括政策風險、經濟周期波動風險、利率風險和購買力風險等。

          非系統風險是指只對某個行業或個別公司的證券產生影響的風險。它通常是由某一特殊的因素引起,與整個證券市場的價格不存在系統、全面的聯系,而只對個別或少數證券的收益產生影響。非系統風險可以抵消或回避,因此又稱為可分散風險,或可回避風險。非系統風險包括信用風險、經營風險、財務風險。

          從上面分析可以知道,一些投資顧問或經紀人對投資者的風險承諾理論上難以兌現,尤其難以抵御系統性風險,從我國證券市場十年發展可以知道,每逢遇到大盤大幅度調整,證券市場泥沙俱下,券商或機構難以獨善其身,經營管理也遇到困難,在財務收支情況惡化的情況下,也得不到法律保護,當然也就無力兌現其風險承諾。

          由于風險承諾沒有法律根據,因此客戶的投資風險不因投資公司的風險承諾而降低。一旦引起糾紛,投資者也難以獲得法律支持。

          證券投資既有其高收益的一面,也有其高風險的一面。投資者絕對不能把希望寄托在與投資顧問簽定的風險承諾上來獲得無風險收益。“收益自得、風險自擔”,是每個投資者入市前應有的清醒認識。

          3.參加會員制的投資咨詢公司應該注意什么問題?

          答: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是指證券投資咨詢機構,通過電視、電臺、網站等媒體或利用傳真、短信、電子信箱、電話、軟件等工具及營銷手段,面向不特定投資者招攬會員或成員,提供證券投資信息、分析、預測或者咨詢意見等專業服務,并取得咨詢服務收入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運作方式。當你想成為會員,要注意一下問題:

          (一)明確證券投資咨詢能達到什么樣的目的。如果希望通過投資咨詢得到一些可供參考的信息、分析、預測和投資建議,那么這一預期目的是有可能達到的。如果想獲得股票等證券未來價格波動的準確預測,獲得穩賺不虧的投資建議,這一目的則是無法達到的,建議不要接受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二)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投資者應了解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有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見下文)。

          (三)了解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提供服務的證券分析師的基本情況,包括:

          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是否有中國證監會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是否已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報備;證券分析師是否具有執業資格;媒體上的咨詢欄目是否已在中國證券業協會備案;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規模大小、人員多少、業內信譽等;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經營情況,提供咨詢服務的方式和內容,以往提供的咨詢質量及會員服務情況,特別是以往與會員的糾紛情況等。這些信息中的大部分可以通過相關公司網站和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www.sac.net.cn)查閱。

          (四)評估自己的資產情況和風險承受能力。由于證券投資是一項高風險的投資,投資虧損是經常發生的,建議投資者在進入證券市場之前,認真評估自己的資產,不要將養家糊口等必需和急用的資金投資在證券上,并且做好投資虧損時承受損失的思想和資金準備。

          (五)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簽訂合同,并認真閱讀合同內容。建議投資者特別關注如下事項:合同對方是否具有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許可,是否具有簽約資格;自己需要的服務項目和內容是否已經包括在合同中;合同中約定的服務方式是否適合自己;是否接受合同中約定的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合同中是否有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組織規定的禁止性內容(見問題),等等。

          (六)確認擬簽訂合同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是否可在投資者所在的地域招收會員。

          4.有關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法律法規和行業自律規則有哪些?

          答:有關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主要法律法規包括(但不限于):《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關于規范面向公眾開展的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行為若干問題的通知》,《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等。行業自律規則有《關于貫徹落實〈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加強自律管理的通知》,《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自律公約》,等等。

          為更好地了解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性質和注意事項,投資者可以參閱《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分析師職業道德守則》,《關于加強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自律管理的通知》及相應的《答記者問》。

          5.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人員開展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有何禁止性行為?

          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自律規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人員開展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時,不得從事下列活動:

          (一)在注冊地及分支機構所在地之外招收異地會員;

          (二)出租、出借公司及執業人員的資格證書,或以租賃、承包方式開展會員制業務;

          (三)以"黑馬推薦"等方式明示或暗示投資者一定獲得投資收益,或以"免費贈股"等營銷方式招攬業務;

          (四)以夸大、虛報薦股業績等方式(包括以推薦的個股市場表現代替推薦的證券組合的市場表現),進行不實、誘導性的廣告宣傳及營銷活動,或傳播其他虛假、片面和誤導性的信息;

          (五)直接代客操作,或與客戶約定分享投資收益或者分擔投資損失;

          (六)買賣本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

          (七)與關聯機構及其人員、有關利害關系人達成一致行動,操縱證券價格;

          (八)在做出評價、預測和推薦之前,為自己或關聯方進行交易提供相關信息;

          (九)為自己、關聯方及特定客戶的利益,做出有損其他客戶和投資者利益的推薦;

          (十)與相關媒體、通訊服務機構及其他合作方進行咨詢服務收入分成;

          (十一)媒體欄目上鏡分析師從一家機構變更到另一家機構,自變更之日起三個月內代表變更后所在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在相關媒體欄目上從事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活動;

          (十二)證券投資咨詢人員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執業;

          (十三)證券投資咨詢人員以個人名義進行咨詢活動并收取費用;

          (十四)在簽署合同之前收取或預收取會員服務費;

          (十五)通過未報備的電話、郵箱、傳真、短信平臺及網址提供咨詢服務;

          (十六)通過未報備的銀行存款賬戶向客戶收取、存放咨詢服務收入;

          (十七)其他違反相關法規要求、有損客戶合法利益的行為。

          投資者接受服務時,如果有發現咨詢公司有上述情況時,你一定要注意,有可能你的權益正在受到侵害。

          6.投資者成為證券投資咨詢公司會員的一般流程是怎樣的?

          答:投資者者成為會員的一般流程為:

          (一)經由中國證券業協會網站了解所提供服務的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報備情況;

          (二)了解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可招收會員的地區;

          (三)了解收費方式以及服務內容;

          (四)簽訂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合同;

          (五)交納相關費用;

          (六)正式開通服務;

          (七)服務期滿結束服務。

          7.投資者在付款時應注意什么?

          答:(一)只有在熟知、完全接受并雙方正式簽署合同后再付款。

          (二)應將款項匯入合同上寫明的公司咨詢服務收費專用賬戶,特別注意的是不要將款項匯到業務員的私人賬戶。投資者在付款時必須核對公司名稱及所在地。

          根據中國證監會《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管理暫行規定》,從事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公司必須在注冊地以法人名義開立或指定唯一的專門用于收取咨詢服務費用的銀行存款賬戶。

          8.在履行合同,接受咨詢服務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

          答:(一)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維護自己的權利、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督促證券投資咨詢公司依法履行義務;

          (二)對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方式、期限、頻率等接受投資咨詢服務,在合同履行完畢之前,最好保留相應的憑據;

          (三)正確看待和運用收到的咨詢信息和建議,如果進行證券投資,需慎重決策,并承擔相應的盈利或者虧損;

          (四)正確對待投資盈虧,在與證券投資咨詢公司的交往中,避免因為投資盈虧等原因引起的情緒化言論和行為;

          (五)如果在接受服務中產生不滿或者發生糾紛,可按照合同約定解決糾紛。

          9.股票分析軟件可信嗎?

          答:有的投資者,不研究上市公司的基本面,而是迷信所謂的炒股軟件,希望借助所謂高科技的力量,尋找并捕捉股市黑馬。結果,不僅沒有享受到炒股軟件給自己帶來的豐厚回報,反而還搭上了巨資購買軟件的錢。這里,還是要奉勸投資者,一定要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做一個真正的投資者人。

          【案例鏈接】——五萬元買來“零”服務

          2006年7月,吳某向股來鑫公司購買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詢軟件。股來鑫公司承諾將由分析師盤中指導股票操作咨詢軟件的運用,并提供大盤分析短信服務。而之后,股來鑫公司未提供過任何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吳某提起訴訟,主張雙方協議無效,要求返還錢款。庭審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確實需要股票投資咨詢,應慎重選擇有資質的機構。同時,法官提醒,尚不具備股票咨詢資質的投資咨詢公司,應遵守我國《證券法》及相關規定,誠信經營。

          在上述案例中,法院最后裁決雙方簽訂的《協議書》無效。股來鑫公司應將5萬元全額返還吳某。并且,法院還建議相關的管理機構,依法對股來鑫公司做出相應的行政處罰。

          10.投資者與投資咨詢機構發生糾紛如何處理?

          答:根據會員制證券投資咨詢服務合同,一方面是會員支付會員費獲得相應的服務,另一方面是投資咨詢公司提供咨詢服務收取咨詢費。雙方都應該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避免糾紛。如果合同雙方因合同解釋或執行發生糾紛,應當先本著善意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申請由協會調解,調解不成或不符合協會調解規定的根據合同約定通過仲裁或司法途徑解決。會員簽訂合同時選擇以仲裁解決糾紛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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