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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土地代理人考試《相關法律》模擬題及答案解析
1、下列屬于法人組織的是( )。
A.破產企業的清算組織
B.合伙組織
C.中國工商銀行
D.中國人民銀行天津分行
【答案】C
【解析】中國人民銀行屬于法人組織。中國人民銀行設在各地的分支行屬于非法人組織。
2、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為( )。
A.合伙企業申請營業執照之日
B.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
C.合伙企業掛牌之日
D.合伙企業自登記之日
【答案】B
【解析】合伙企業自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合伙企業的成立日期。
3、《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 )通知其他合伙人。
A.10日
B.20日
C.30日
D.60日
【答案】C
【解析】《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合伙企業未約定合伙企業經營期限的,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合伙人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4、依( )為要件,將民事法律行為分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
A.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B.民事法律行為與其原因的關系
C.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
D.法律行為的相互關系
【答案】C
【解析】依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是否以標的物的實際交付為要件,可以將其分為諾成法律行為和實踐法律行為。
5、司機李某要出差到上海,張某委托其代買一箱核桃,李某見當地核桃物美價廉,就以張某的名義多買了兩箱。李某多買兩箱核桃的行為屬于( )。
A.代理權終止以后的行為
B.有權代理行為
C.濫用代理權行為
D.超越代理權行為
【答案】D
【解析】超越代理權的代理即代理人雖然有被代理人的授權,但其實施的代理行為,不在被代理人的授權范圍內,而是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權。其超越代理權所實施的代理行為構成無權代理。
6、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尚未出生的胎兒自然具備民事權利能力,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B.胎兒畢竟有成為民事主體的現實可能性,故法律上一般均承認并保護其利益
C.對尚未出生的胎兒保護是以胎兒活體出生為條件的
D.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答案】A
【解析】關于胎兒利益的保護問題。按照上述規定,尚未出生的胎兒自然不具備民事權利能力,不能享受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
7、《民法通則》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 )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A.1
B.2
C.3
D.4
【答案】B
【解析】《民法通則》第二十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8、除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并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以外,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尋找失蹤人,公告期為( )。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四年
【答案】B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申請后,應當發出公告尋找失蹤人,公告期為一年。但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為三個月。
9、2001年1月,馮敏因受單位行政處分而離家出走,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6月其妻王慧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同月,馮敏所在單位欲將其除名,亦向同一法院送交了宣告馮敏死亡申請書。下列有關該案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法院應判決離婚,但不應判決宣告死亡
B.法院應判決宣告死亡,使馮敏與王慧的婚姻關系自然解除
C.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也可以判決宣告死亡
D.法院可以在判決離婚的同時判決宣告死亡
【答案】A
【解析】本題考查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本案中配偶未申請宣告死亡,法院不應判決宣告死亡。民通意見第25條規定:“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系人的順序是:(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10、2001年周某在丈夫去世后經人介紹與喪偶的劉某結婚,但他們的婚事一直遭到劉某兒子小劉的反對,2005年劉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不愈,一直由周某悉心照料。2006年5月小劉提了要擔任父親監護人,保管父親的所有財產,劉某的財產應該由( )保管。
A.周某
B.小劉
C.劉某的父親
D.劉某的母親
【答案】A
【解析】對于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民法通則》第十七條,應當按照下列順序確定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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