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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請法律顧問是為了不打官司
導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司法救濟是最終原則,也就是說如果企業在經營中出現了問題,或與其他企業發生了糾紛,最終的、最有效的途徑也是通過司法的法律上的訴訟來解決,這就要求企業至少要在法律上取勝于對方,否則,企業就會蒙受難以估量的損失,
如果有人問起:“律師是干什么的?”你可能會毫不猶豫的回答: “打官司的!”,這便是中國當代律師的尷尬。中國民法泰斗江平教授在《中國大律師》的序言中,這樣高度評價中國律師的價值:新中國近五十年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不可辯駁地證明:律師興,則法治興,律師衰,則法治衰;甚至我們可以進一步地說:律師興,則國家興,律師衰,則國家衰!我想,律師應當是這樣一種職業,他幫助不懂法而受法制約和保護的人更了解法、遵守法、接近法,他使法的運用少一些人為的干涉而多體現其本來的思想和精髓,通過他的努力,應當促成社會大眾能平等地沐浴在法治的陽光里,善的能得到發揚,惡的能得到懲罰,平和的秩序能得以漸漸形成,和諧的社會能得以漸漸構建。因此,作為律師來說是不會滿足為了溫飽而僅僅停滯在打官司這個基礎界面上的,理應發揮與其取得資格的艱辛相適應的社會作用。雖然短時間內會處在不被人認可的尷尬處境,但相信隨著社會法制的發展,律師們的不斷努力,律師在各個方面的作用都會凸現出來,到那時,律師會說:“我們不愿打官司、不想打官司”。
人們不禁要問:不打官司聘請律師干嘛?殊不知,現代社會里,律師能在社會,企業,個人等方方面面發揮諸多的作用:
一、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可為企業構建法律風險防范體系
“三鹿奶粉”事件和國美電器董事局主席黃光裕被捕再一次人們警醒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重要性。隨著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加快提高運用法律手段防范和化解經營風險顯得日趨重要。據了解,許多法律糾紛產生的主要原因是企業內部責任不清、制度不健全、監管失控、法律意識淡薄等造成的,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企業在依法經營觀念、風險防范意識和內部管理等方面存在著較大差距。因此,積極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不僅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和實現自身改革發展的客觀需要,同時也是加強國資監管和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必然要求。這就要求做到以下幾點:
(一)增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意識
在我國,無論是在計劃體制下設立的國有企業,還是在市場引導下催生的民營企業,法律風險管理往往處于次要地位,事前、事中、事后的系統防范機制多數沒有形成,因而,應對復雜的國內外市場環境,在遭受法律風險時往往處于被動局面。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必須依法經營管理、依法開展各種經濟活動,這是對企業最基本的要求。企業的各種行為如改制、并購重組、對外投資、契約合同和產銷行為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風險,因此任何企業都要重視風險、防范風險、化解風險。國有企業一定要樹立強烈的法律風險意識,企業的管理人員一定要注重提高自身的法律素養和法制觀念,依法制定重大經營決策,切實將企業改制改組、經營管理、兼并重組、糾紛處理等工作納入規范的法制軌道。增強企業的法律風險防范意識,要注重加強對全體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尤其是企業高管人員的培訓。通過培訓使大家了解法律風險是什么,會對企業有什么樣的影響。如果高層管理人員能理解到法律風險可能會產生的影響,企業的管理層如果具有法律風險意識,就能夠主動將與法律相關的業務交由法律部門進行審核,而不是走走過場,公司的重大決策也應該有律師直接參與。同樣,也要注重培養企業員工,這也是法律風險管理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律師在企業中深入開展全員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學習,使全體員工盡快形成依法獲取權利、行使權利和保護權利的思維方式,逐步養成按章操作的行為習慣,在工作中不斷充實相關法律知識,時刻保持法律的警覺性,在每個風險控制點各司其職、充分發揮作用,最終構建穩固的法律風險防范根基。
(二)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
企業要健康成長,必須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當前,企業法律風險的飆升速度遠遠大于風險防御體系的建設速度,更談不上制度意義上的風險管理,很多企業出了事才想到律師。分析重大法律糾紛案件產生的原因,其核心問題就是決策草率,法律審核把關不嚴,有的甚至根本就沒有進行法律論證,缺乏必要的制度和機制保障。因此,構建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必須下大力氣建立健全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工作機制。首先,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機構。自各地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成立以來,國有企業請求國資委調處的重大法律糾紛案件越來越多,涉案標的也越來越大。據調查,涉案企業中2/3沒有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由于法律風險存在于企業日常經營的全過程,企業應當也必須成立相應機構,專門負責法律風險管理工作。為此,國務院國資委在2004年頒布的《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國有大型企業應當設置法律事務機構,其他企業可以根據需要設置法律事務機構。企業應當根據工作需要為法律事務機構配備企業法律顧問。”這一制度的設計為企業建立和完善法律工作機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規范,企業可以以此為依據,建立相應的工作機構。法律事務機構對外可對監管部門的立法、執法行為和監管意見進行參與和應答,對內可負責制定和監督執行企業相應的規章制度并協調內部各成員之間的通力配合,這樣從體制上把好了法律風險的第一關。江蘇省在新年伊始就專門下文要求所有規模企業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其次,要建立健全法律風險防范制度。要依據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完善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堅持依法經營,依法治企。隨著新形勢下法律環境的逐漸轉變和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企業只有堅持依法經營,制定和完善重要規章制度,增強法律風險意識,完善工作程序,強化內部管理,才能從制度上堵塞經營漏洞,為企業可持續發展奠定良好的基礎,要按照《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的要求,健全法律顧問制度?茖W、規范的企業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和廠作流程能有效避免企業法律風險,應逐步建立由企業主要負責人領導、企業總法律顧問牽頭、法律部門與業務部門共同參與的法律風險防范組織模式和工作機制;要加強法律內控制度建設。細化涉及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合同管理、商標專利管理、企業招投標管理、訴訟項目管理等企業法律規章制度,完善操作流程,確保各流程控制點的全面到位;要突出建立風險預警機制,規避事前法律風險。根據企業整體戰略目標確定對風險的分類方法,對各類法律風險進行評分和排序,劃分風險高中低等級,提出化解和規避法律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實現法律風險的最小化。針對不同級別的法律風險,重點從風險預警和防范入手,逐步變事后法律補救為事前法律風險防范和事中法律控制。建立企業法律風險分析評估、控制管理制度,定期對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進行調查分析,注重信息化管理,積極運用法律風險控制系統,提高科學化管理水平;要突出重大投融資、知識產權等重點領域的法律風險防范,積極推進重人經營法律意見書制度。公司出臺重大經營決策時,應當吸收法律專業人員參與,法律專業人員應當對企業重大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性、可行性進行法律論證,并且提供書面的法律意見,為企業科學決策提供法律保障。國有企業如此,其他類型的企業更應參照、學習國有企業的這一做法。
(三)法律風險是企業全部風險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般而言,企業是指以贏利為目的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現實社會中,這種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是風險的集合體,其與風險是如影隨形、須臾不離的。從企業產生、經營到消亡過程的角度來看,其每一個環節都具有風險,如在企業申請注冊成立時即存在著申請主體是否合法、經營行業是否得到批準、注冊資金來源是否合法、應當披露的信息是否進行披露等成立風險;在存續經營中存在著財務、投資、合同、侵權等各式各樣的經營風險;在依章程終止、破產、托管、撤銷上存在著財產以及個人責任等方面的終止風險。從企業的目的來看,在一定范圍內,企業的經營利益與風險往往呈正比關系,即風險越大收益越高。企業的本性是追逐利潤,因此,經營風險業務、與風險共舞成為企業和企業家不可或缺的選擇。由此可以看出,企業與風險是矛盾的統一體,無數個風險的建立和存在組成了企業這一經營實體,企業又由無數個現存或者未來的風險所構建。企業的成敗,實際上取決于控制、駕馭、運用法律風險的能力。
綜觀與企業共存的各種風險,其最終的落腳點,或者說最終的體現必然表現為法律風險。從宏觀上看,現代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單元,企業必須按照經濟法治的結構和框架進行運作,否則就沒有與其他企業和民事主體進行經濟交往的環境和平臺。從微觀上看,企業的任何活動所產生的風險后果均體現在法律風險的形成尤其是法律責任的承擔上。比如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設立中,因為募集資本未達到公司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限額,就需承擔設立不能及退還已募集資本并加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等風險。在企業經營中,由投資、合同、財務、侵權等經營活動造成的風險,如果使企業無以為繼,必將帶來重組、解散、破產、清算等法律風險后果。因此,企業與風險的關系,最集中的體現就是企業與法律風險的關系,企業風險管理與控制的最重要方面就是企業法律風險的管理與控制,而這些工作都是與律師的工作息息相關的。其次,導致企業法律風險的因素,即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導致法律后果與責任的因素,同樣不僅包括作為也包括不作為,比如電力企業高壓電線的致害事件,哪怕該企業沒有任何主動的行為,除受害人故意之外,任何事由均不可免責。因此,不作為同樣招致法律風險。企業法律風險不僅僅是違法風險,合法行為也同樣存在法律風險。違法產生風險,這是一般的、通常的理解,但不容忽視的是合法行為產生的風險。比如在合同的簽訂和履行中,遭受損失的往往是善意訂約及履約者,合法、善意訂約及履約者受到的傷害往往大于非法、惡意訂約及履約者。合法行為是一般企業的常態,由是觀之,企業合法行為的風險甚至大于違法行為產生的風險。因此,在對風險進行管理、防范時,不能僅僅把目光落在違法事項和行為上,對合法事項和合法經營可能產生的風險應當給予同樣的重視。企業與風險是相伴相生的,因此,企業完整的法律風險管理和防范工作包括事前的防范、事中的控制和事后的救濟。國務院國資委在《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明確要求:以事前防范法律風險和事中控制為主、事后法律補救為輔。由此可見,事后打官司只是一種輔助行為,不能真正的避免法律風險。律師在風險防范中的工作就是:1.對企業法律風險點進行系統識別。根據企業的經營行業和特點,運用包括問卷調查、實地考察等在內的多種調研方式,借助多種統計分析工具及技術,對企業上述幾類重點法律風險進行調查研究,逐一找出風險點所在。調研對象包括企業與上述幾方面法律風險相關的各部門、重要分公司、子公司等,盡量不留法律風險死角。這種識別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根據企業具體情況,對相對獨立的、大的風險類別進行確定;二是對于類風險下的眾多具體風險進行識別查找。針對企業的具體情況進行調研查找,將可能的風險點--列出,是有效進行法律風險防范的基礎和前提。2.對識別出的法律風險分門別類進行統計、分析、歸納,列明所涉及主體、相關法規、后果責任及控制措施和防范對策等。首先,按照上述幾大類重點法律風險的性質和類別,將每一個風險點編制不同類別下的風險代碼。其次,按照類別及代碼編號,逐點分析評介每一個法律風險點的引發行為、涉及主體、相關法規、后果責任及控制措施和防范對策等,并據此編制《法律風險防范手冊》,使相關法律風險從主體、后果到應對措施和防范對策一目了然。第三,根據法律風險的調研分析及編制《法律風險防范手冊》情況,將每類法律風險進行歸納總結,寫成《法律風險與防范研究報告》,報告對該類風險整體或其中重點風險點進行綜述,提出將本類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到業務管理流程之中的工作方法和行動方案。第四,根據對幾大類重點法律風險點的分析歸納,統一制作《法律風險防范手冊》,并配備目錄和索引,與相關部門、崗位或者人員相對應,并印發給相關部門和人員,便于實際工作中查找使用。第五,撰寫總的《×公司相關法律風險與防范研究報告》,主要內容為對某類風險整體進行綜述,并將重點風險點進行重點分析,提出將本類風險防范措施落實到業務管理流程之中的工作方法和行動方案。制作、印發《法律風險防范手冊》并撰寫分項及總體《法律風險與防范研究報告》,標志著企業相關法律風險防范體系在基礎和制度層面上初步建立。僅靠道德是不夠的,只有追究法律責任,才能真正避免法律風險。
二、個人聘請律師為法律顧問是人生成功好幫手
讓您的律師去處理涉法事務。 法律是一系列概念,規則和原則的綜合,有許多是純粹程序性的問題,對一個外行來說,要在短時間內把它摸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一個人要成為律師,需要大學本科才有參加國家司法考試的資格,取的法律職業資格證書,還需實習一年,經考核合格的,才能當律師。如果自己現學現用,恐怕也要費時誤事。要知道,當前法制環境,律師都分專業,因此,當你有法律事務,一定讓律師忙你去做。
法律博大精深,律師是經過專門訓練和長期實踐的人,法律又不能照本宣科,普通人即使拿著現成的法律條文和案例不一定能辦案。盡管,從書店可以買到各種法律書籍,從互聯網上可查到各種法律規定。如果執意要自己試試,除非你不在乎案子的結果。有法律問題通過律師進行,雖然增加一定費用,但節省了自己大量時間和精力,同時也可以規避許多隱患。律師是把畢生的精力都用來研究法律和案件,律師以其職業的敏感能準確地判斷你所要解決問題的“結癥”可謂事半功倍。在法律事務中,許多是純粹程序性的問題,對一個外行來說,要在短時間內把它摸清楚幾乎是不可能的。如果自己現學現用,恐怕也要誤事。如果做了“夾生飯”或者“木已成舟”再找律師,有些法律程序和時效是不能重新開始的,有些損失或被動將無法挽回。最終,不但沒有省錢,還要額外支出及敗訴帶來的損失及負面影響。
律師是您事業健康的保健醫生。律師的重要作用是防止糾紛,其次才是解決糾紛。這一點,律師更像保健醫生。防病比治病更重要。在一般人的觀念里,律師就是打官司。這樣的思考問題,至少在方法上是本末倒置。一個理智的當事人應當盡可能地在糾紛發生前用好律師,做到事先防范,未雨綢繆,以減少打官司甚至不打官司。之所以說律師像保健醫生,因為醫生的作用主要的體現在預防疾病上,把疾病消滅于萌芽狀態。律師的作用也在于防患于未然,避免可能發生的法律糾紛。忙碌的現代人也不愿意沾上官司,有過司法經歷的人感受最深,因為,不管是輸還是贏,都要付出很多。也就是大家常說的“官司沒有絕對的勝訴”。如果發生糾紛再找律師,律師可能幫得上忙,但要負出沉重的代價,有時事實已定局,律師甚至根本無能為力,再說,即使有勝訴的把握,也不一定是值得的。
律師發揮預防醫生的功能越來越多,如起草、修改、審核法律文件,提供法律意見,解答法律咨詢,律師見證經濟合同,代理調解,提供常年法律顧問等。隨著人們觀念的改變,以后還會更多。糾紛未出現前請律師,這樣就可減少糾紛,從而減少法律上的風險,也為正常經營、業務活動提供法律保障,以減少、避免糾紛,防范風險,規避責任,保護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也是節省成本。
不是有了官司聘請律師而是為了“不打官司”。所謂“不打官司”就是處理無爭議的法律事務,或者雖已發生爭議,但不必或尚未經過訴訟程序來解決的法律事務。在習慣上,大多數人更愿意在進行某一事項之前預見一下可能會發生的糾紛,只是等到糾紛發生之后才想起來找律師去打官司,這種做法完全是頭疼醫頭,腳疼醫腳,并不能體現律師預防糾紛的功能。幫人打官司只是律師工作中一個職能部分。其實,幾乎所有與法律有關的事情都是律師的工作范圍,在生活中,幾乎所有的問題都可能與法律有著或多或少的關聯。應當說律師的工作內容相當廣泛,比如:借款人、擔保人資信調查;貸款;抵押物審查;貸款、擔保、抵押合同出具與簽約見證;提存見證;房地產交易與物業管理;融資租賃;招、投標;保險;專有技術保護與轉讓;計算機芯片及軟件法律保護;代理控告、舉報、申訴;轉交或支付財產;涉及利益、金錢的民事法律行為見證;撫養遺贈協議或遺囑見證;主持民事糾紛的調解、和解;購買大額商品;上醫院就診;出門旅游;婚姻問題;子女問題;求學;就業;股票買賣;債務問題等等。以上這些問題如果處理不好,就可能引起官司。提前請律師,就能在發生問題之前給你必要的建議,回避對自己不利的因素。如果一旦問題出現了,就可掌握主動,如果遇到問題,再去解決,那就比較被動。在生活中,有時候,如果等到發生糾紛了再請律師的話,由于證據的缺陷,損失將無法挽回。事先有所準備,就可事先防范。
在做某一件事之前請個律師把關,起草法律文件,律師能幫你從法律角度分析許多可能發生問題,事前怎樣防范。如買房、項目投資時等。因為在一份權利義務明確的合同之下。對方違約的成本太高。雖然付出一定的律師費,但減少許多風險。很多人在辦理法律事務的時候,圖省事,尤其是簽合同,憑自己的感覺辦事。結果最后麻煩還更多。一位律師曾經碰到這樣一個案子,一位香港老板在北京投巨資與甲合伙搞了個“夜總會”,甲提供房屋,在簽約中,律師側面了解到甲有出賣房屋的意思(但不會賣給香港老板),律師遂建議將合伙協議改成了租賃協議,費用不變,甲方也沒在意。待甲要出售房屋時,律師提出了優先購買權,使香港老板順利得到了房屋的產權。這個案例充分說明有無律師在非訴方面的作用。買房子也有這樣的問題,在現實中,由于買賣雙方經濟實力的不平等以及對房地產專業知識和法律知識掌握方面的不對稱,買房者在合同的談判中往往處于劣勢地位,加之我國房地產行業在監督管理方面還不夠完善,開發商常常為了追求自己的經濟利益而損害業主權益。例如,期房不能按期交付、房屋質量問題、房屋售后保修工作不到位、煤水電氣等不能正常運行、房屋產權證不能及時辦理等等。顯然,買房者與賣房者之間一旦出現糾紛,解決問題的主要依據是買賣雙方之間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因為法律首先保護的是買賣雙方的約定。因此,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約定是非常重要的,尤其面對買房容易退房難的,這種合同的約定尤為重要。而且,房屋買賣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是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格式合同。這種合同基本上就一般房屋買賣的事項都有所涉及。這種格式合同中許多條款由買賣雙方協商一致后填寫.并且允許買賣雙方簽訂補充合同。所以,如果買房者能夠充分利用合同.對于房屋買賣中容易出現的大的問題是可以做出有利于買房者的約定的。如果沒有律師,購買者一般不會仔細斟酌合同的條款,往往任賣房者擺布。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沒有律師參與,會給日后帶來很多麻煩。有人把律師比作保健醫生,也有人把律師比作筑堤壩,更有人把律師比作交警。其實,不管是看病,還是救災,或者是疏導交通,都是以預防為主。事先請律師與事后請律師大不一樣。最不當的方法是碰到問題以后才請律師。到那個時候,打官司的高昂費用和時間、精力的消耗都已經不可避免。先請律師替您提前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把好合同關,這樣做了,如果萬一發生糾紛您就比較安全,容易得勝,而且花費較少。至此,想必你就完全可以理解律師不愿打官司、不想打官司的真正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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