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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險理賠款基本知識分析
車險理賠工作涉及面廣,情況比較復雜。在賠償處理過程中,特別是在對汽車事故進行查勘工作過程中,必須提出應有的要求和堅持一定的原則。下面小編為大家分享車險理賠款基本知識要點,歡迎大家閱讀瀏覽。
事故受害方自掏腰包
2016年3月8日,冷先生駕車行駛在嘉定區某路段時遭余某所駕車輛碰撞,導致車輛受損。上海市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中心出具了機動車物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認定余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冷先生無責任。
冷先生的受損車輛經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定損,經濟損失為2000元。同年3月28日,肇事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通過網上銀行將2000元理賠款匯入余某的銀行賬戶。
可余某始終沒有賠付修車款,冷先生幾次撥打他的電話,均無人接聽。冷先生只好向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賠付,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已向余某賠付為由拒絕理賠。
訴請保險公司支付賠償
冷先生認為,明明自己才是事故的受損方,保險公司應當直接將理賠款支付給自己,而不是匯入余某的銀行賬戶。于是,他將保險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其支付車輛維修費2000元。
庭審中,保險公司提出,對小額保險理賠案件,經公司審核,并在確定事故的真實性及對受損車輛進行定損后,即可直接理賠,無需投保人提供汽車修理發票等材料。該公司已完成了對該起事故的保險理賠責任,冷先生不應當再向保險公司主張,而應當向肇事司機余某主張賠償。
擅付保險金后果應承擔
法院經審理認為,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冷先生請求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先行賠付依法有據。我國保險法規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F保險公司在肇事駕駛員余某沒有提供汽車修理費發票及維修清單,也無證據證明其已實際支付冷先生相關費用的情況下,直接將理賠款匯入余某賬戶內的做法,缺乏法律依據。
法院據此支持了冷先生的訴請,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項下賠付冷先生2000元。
以 案 說 法
承辦法官表示,生活中類似因保險公司直接向被保險人理賠,而被保險人未將理賠款支付給第三者即受損方而引發的糾紛并不在少數。
實際上,保險法第65條對責任保險已有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在向被保險人理賠時,應審查被保險人是否已向第三者進行了賠償,但大多數保險公司為了提高理賠效率進而吸引客戶,對小額保險理賠案件的審查較為寬松,這也是造成此類糾紛頻發的原因之一。此外,本案中法院判令保險公司需向冷先生進行賠付后,保險公司仍可向被保險人主張追索其先前支付的理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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