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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部檢驗管理制度
引導語:為加強和規范公司質量管理,不斷提高各項目服務質量,給顧客提供優質、高效的物業管理服務,提升公司品牌價值,實現公司的總體發展戰略,特制定本公司質量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化妝品檢驗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品檢驗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商檢機構和國家商檢局、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對化妝品實施檢驗的范圍包括:
(一)列入《商檢機構實施檢驗的商品種類表》(以下簡稱《種類表》)的化妝品;
(二)對外貿易合同約定及其它法律、法規規定須經商檢機構檢驗的化妝品。
第三條 本規定第二條所列的化妝品必須逐批實施檢驗;瘖y品未經檢驗合格,不準出廠銷售、使用。
第二章 報檢
第一條 工廠采購原料,每一批次須經品質部檢驗合格后方可進行投料生產;
第二條 工廠采購包材,每一批次須經品質部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
第三條 乳化生產車間生產的每一批次半成品,須向品質部報檢,檢驗合格后方可出鍋;
第四條 靜置倉每一批次的半成品,須待品質部檢驗合格后,貼上合格標示方可進行灌裝;
第五條 成品倉每一批次的成品,須待品質部檢驗合格后方可出廠。
第三章 檢驗
第一條 檢驗依據
按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檢驗:
1、 GB 1917.2-87 化妝品衛生化學標準檢驗方法 砷
2、 GB 1917.3-87 化妝品衛生化學標準檢驗方法 鉛
3、 GB--4472-1984JQP相對密度的測定
4、 GBT--6284-2006水分測定-干燥減量法
5、 GBT--13531.4-1995相對密度的測定
6、 GB-T 13531.1-2008 化妝品通用檢驗方法 pH值的測定
7、 GB 7918.2-1987 化妝品微生物標準檢驗方法 細菌總數測定
8、 QBT 1645-2004 洗面奶(膏)
9、 QBT 1857-2004 潤膚膏霜
10. QBT 1974-2004 洗發液(膏)
11. QBT 1975-2004 護發素
12. QBT 2660-2004 化妝水
13. QBT 2874-2007 護膚嗜喱
14. QBT 1684-2006 化妝品檢驗規則
第二條 檢驗方式
參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檢驗方式。(第一條)
第三條 取樣
(一)對化妝品檢驗,必須由品質檢驗人員取樣,并做好詳細的取樣記錄;
(二)以生產批次作為檢驗批次;
(三)取樣開箱數按GB2828-87“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中一般檢查水平Ⅰ、二次抽樣方案確定開箱數;
(四)取樣份數的確定:按開箱數×瓶/箱計算,所取份樣數必須滿足細菌、化學元素等衛生安全檢驗和留樣的足夠數量。
第四條 包裝
(一)檢查商品名稱、規格、包裝、標記、生產日期和批號是否與合同、信用證規定相符;
(二)產品的包裝容器必須符合產品的性能及安全衛生要求;
(三)最小包裝要完整、清潔,標簽要清晰、規范、端正;
(四)特殊化妝品應按有關規定,在包裝上注明使用要點及主要成份等。
(五)出口化妝品的運輸包裝必須申請商檢機構或商檢機構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性能檢驗,未經商檢機構檢驗合格,不準用于盛裝出口商品。
屬于危險品的出口化妝品運輸包裝必須申請商檢機構進行性能鑒定和使用鑒定。屬于危險品的進口化妝品的運輸包裝要符合國際危規的要求。
第五條 數(重)量檢驗
清點件數及最小包裝數,并核實重(容)量,查對與有關單證是否相符。
第六條 品質檢驗
(一)化妝品品質檢驗內容
(1)化妝品的感官指標,包括色澤、香氣、結構、外觀等;
(2)化妝品的理化指標,包括PH值、粘度、泡沫、耐熱、耐寒、清晰度、有效物、離心試驗等;
(3)化妝品的衛生化學指標,包括鉛、汞、砷和甲醇等;
(4)化妝品的微生物指標,包括細菌總數、霉菌總數、糞大腸菌群、綠膿桿菌和金黃色葡萄球菌等。
(5)化妝品中某些化學成份的檢驗。
(二)檢驗人員應嚴格按規定的標準方法檢驗。采用自動化儀器或其它方法替代標準方法檢驗,應得到有關部門的批準認可,并報國家商檢局備案。
(三)品質檢驗需使用統一格式的原始記錄和檢驗結果單。
(四)經檢驗,發現不合格的項目,應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并組織重驗,只許重驗一次(微生物項目除外)。
(五)檢驗人員應對化妝品定期做質量分析。商檢機構向國家商檢局報年度化妝品的檢驗管理工作報告及質量分析。
第七條 檢驗結果評定
(一)整批的檢驗項目中如有一項不合格的,則判定為整批不合格;
(二)整批檢驗項目全部合格的,出成品檢驗報告單,具有合格標示。
第八條 批次管理
(一)化妝品必須標明商品名稱、規格、數量或重量、包裝、嘜頭、批號和標記。
(二)化妝品的生產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當按商檢機構統一編碼規定,在商品外包裝上清晰地刷印批次號。
(三)倉庫對化妝品要按批次堆存,不得混批,保證貨證相符。
第四章 基礎工作
第一條 要做好檢驗過程各個環節的原始記錄,并將原始記錄保存二年。
第二條 定期觀察留樣產品,及時發現產品質量問題。
第五章 樣品管理
第一條 留樣產品應符合符合以下要求:
(一)化妝品樣品應按產品的特點保存。一般樣品應儲存在溫度不高于38℃、避光、通風干燥的樣品間內。
(二)半成品樣品保存1年,成品樣品保存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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