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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

        時間:2024-10-22 09:09:53 秀鳳 司法考試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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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

          在平時的學習、工作中,我們都不可避免地會接觸到試題,借助試題可以更好地對被考核者的知識才能進行考察測驗。相信很多朋友都需要一份能切實有效地幫助到自己的試題吧?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

          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 1

          【案例分析題】

          15周歲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計算機信息系統,18周歲的乙對此知情,仍應甲的要求為其編寫侵入程序。關于本案,下列哪一選項是錯誤的? (D)

          A.如認為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則甲、乙成立共犯

          B.如認為甲、乙成立共犯,則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從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認為乙成立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間接正犯

          D.由于甲不負刑事責任,對乙應按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片面共犯論處

          【考點】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義。

          【解析】按照通說不法共同說的理解,共同犯罪中“犯罪”的含義指不法,即如A選項所說,責任年齡、責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共同犯罪即為共同不法,或者說“不法是共同的,責任是分別的”。

          對于A、B、D選項,在題干所示案件中:

          (1)在不法層面上:甲實施的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實行行為;乙為其編寫侵入程序,系幫助行為。二人共同實施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不法行為;盡管責任年齡不同,但有共同不法行為,二人構成共同犯罪,甲系正犯,乙系幫助犯。按主犯、從犯分類,甲系主犯,乙系從犯。

          (2)只不過,在責任層面上,甲未滿16周歲,不承擔刑事責任;乙已滿16周歲,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甲、乙二人有相互意思聯絡,不構成片面的共犯。故而A、B選項說法正確,D選項說法錯誤。

          對于C選項,如果按通說不法共同說,甲、乙成立共犯,甲是正犯,乙是幫助犯,乙不是間接正犯。如果按少數說犯罪共同說,甲不構成犯罪,甲、乙不成立共犯,按獨立說,乙單獨成立幫助犯,按從屬說乙不構成犯罪,乙亦不是間接正犯。事實上,間接正犯要求行為人對實行者有支配、利用關系,本案甲的犯意系其本人產生,乙對甲無支配、利用關系,不成立間接正犯。C選項說法正確。

          司法考試刑法試題及解析 2

          試題1:甲欲射殺乙,見丙迎面走來,以為丙就是乙,遂向丙開槍射擊。子彈擊中丙,造成丙重傷后繼續飛行,穿過小樹林擊中正在回家路上的乙,導致乙死亡。關于本案,說法正確的是?

          a.按法定符合說,甲對丙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b.按具體符合說,甲對乙構成過失致人死亡。

          c.按具體符合說,甲對丙同時觸犯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

          d.按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解析:

          法定符合說:側重于保護法益,只要行為人所認識的事實與實際發生的事實在犯罪構成范圍內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在本題中,甲想殺“乙”這個特定的人,雖然誤把丙當成乙開槍射擊,但最終導致了乙的死亡,從法定符合說的角度來看,甲對乙的死亡結果具有故意,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具體符合說:強調具體的對象,認為只有行為人所認識的具體對象與實際侵害的對象具體地相符合時,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本題中,甲想殺的'是乙,卻對丙開槍,按照具體符合說,甲對丙有殺人的故意,但由于丙未死亡只是重傷,所以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同時造成了丙重傷的結果,還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兩罪想象競合。

          所以,按法定符合說,甲對乙構成故意殺人既遂;按具體符合說,甲對丙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與故意傷害罪(重傷)想象競合。該題正確答案需要根據具體的學說理論進行判斷。

          試題2:甲想殺乙,遂對乙開槍,乙中槍后倒地尚未死亡,甲想要再補一槍,聽見警車發出的警鈴聲越來越近,隨即逃跑。乙被鄰居送至醫院救治,搶救過程中,乙想起自己家中還有年邁的母親無人照顧,于是回家,尚未到家,因流血過多死亡。關于甲乙二人的行為,下列說法哪些是正確的?

          a.甲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b.甲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

          c.乙的死亡與甲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d.乙的死亡與甲的行為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解析:

          對于甲的行為定性:甲已經實施了殺人行為,并且在有繼續實施犯罪行為(補槍)的可能性時,因為聽到警鈴聲而停止,這種停止并非基于甲的自愿或者主動放棄犯罪,而是因為外部的威懾因素,所以甲不成立故意殺人罪中止,而是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

          對于因果關系的判斷:雖然乙在被送往醫院救治途中自己回家導致流血過多死亡,但甲的槍擊行為是導致乙受傷并處于危險狀態的初始原因,如果沒有甲的槍擊行為,乙就不會處于需要救治且面臨生命危險的狀況。所以乙的死亡與甲的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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