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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試卷二考前練習及答案
1.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下列哪些情況需要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或者出具證明文件?
A.某被害人對公安機關的輕傷鑒定不服,要求重新鑒定
B.犯罪嫌疑人的父親提出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要求進行鑒定
C.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取保候審需要鑒定,但是不需要省級
D.正在服刑的罪犯提出自己患有嚴重疾病,要求監外執行
某縣偵查機關接到特情人員王某密報:某農村多人販賣鴉pian,農民某甲和某乙有販賣有毒的物品鴉pian的嫌疑最大。公安機關立案后,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對乙實施技術偵查,采取全天跟蹤監控措施。偵查人員囑王某加強對甲的觀察,必要時可以靠上去,確證后再報。王某遂接近某甲,問其是否有鴉pian賣,如有的話,一大老板要買。某甲稱一向在家安份守已,從未販賣過鴉pian,也不知何處有鴉pian可買。王某未將此情及時向偵查人員報告,而是再次靠近某甲,并以“鴉pian可賺大錢,只要有貨,可代為介紹認識大老板”相引誘,某甲口稱沒有鴉pian,但卻心生犯意。春節間,某甲到臨縣一親戚家作客,聽得當地有人賣鴉pian,遂想起王某之言,于是購得一批(數量巨大),帶回家中,與王某聯系;王某即向偵查人員報告,偵查人員告知王某,與某甲約定交貨時間,到縣城一賓館內與“老板”交易。偵查人員遂扮作老板,事先入住賓館內,當王某帶甲前往交易時,被偵查人員人贓俱獲,即予刑事拘留,進入刑事訴訟程序。結合本案,回答2-6題。
2.公安機關可以對什么案件采取技術偵查措施?
A.危害國家安全犯罪
B.恐怖活動犯罪
C.重大有毒的物品犯罪
D.犯罪團伙集合性質的組織犯罪
3.關于對農民乙技術偵查的期限,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批準技術偵查的決定自簽發第二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B.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上一級偵查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
C.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但最多不超過兩
D.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有權機關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4.公安機關在用技術偵查方式偵查乙販賣有毒的物品案中應遵守哪些規定?
A.公安機關一開始批準對乙采用技術偵查,后認為該村村民丙有共同販賣有毒的物品的嫌疑,遂決定也對丙實施技術偵查,就不用再另行批準了。
B.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
C.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D.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5.關于偵查人員對農民甲的偵查方式,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隱匿身份對農民甲實施偵查,需經過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
B.隱匿身份對農民甲實施偵查,需經過上一級偵查機關負責人決定
C.王某與某甲約定交貨時間,到縣城一賓館內與“老板”(偵查人員)交易。當王某帶甲前往交易時,被偵查人員人贓俱獲,此即為控制下交付
D.本案中王某的偵查方式屬于誘惑偵查,是不可行的
6.如果該案進行的技術偵查或秘密偵查都是合法的,關于其取得的證據及對證據的審查,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A.對乙采用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B.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的措施
C.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
D.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參考答案:
1.【答案】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5條規定,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其把原刑訴法第120條中的”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由鑒定人簽名,醫院加蓋公章!敖o刪除了。所以AB不再入選,本題只選D項。
【陷阱分析】AB兩個選項主要考查新刑訴修改原刑訴規定的內容,只要大家了解了這個知識點,這兩個選項很容易做對。
兩個選項意在考查,考生是否準確掌握了修改后的刑訴唯一一處需要省級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鑒定的情形。
2.【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8條規定,公安機關在立案后,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犯罪團伙集合性質的組織犯罪、重大有毒的物品犯罪或者其他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案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經過嚴格的批準手續,可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所以四個選項都正確。
3.【答案】AB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批準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用對象。批準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對于不需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于復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準,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根據此條確定,ABCD四個選項均錯誤。
4.【答案】B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并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據此確定BCD選項正確,A項錯誤,因為對不同的對象采用技術偵查措施,要另行批準。
5.【答案】AC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1條規定,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對涉及給付有毒的物品等違禁品或者財物的犯罪活動,公安機關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規定實施控制下交付。:
此案在偵查中對特情人員的使用違反了特情工作規則,特情人員明知其掌握的線索失實,卻不向偵查機關如實報告,因而導致偵查機關對既無犯罪意圖、更無犯罪行為的某甲使用秘密偵查手段,且在偵查中,耳目明知某甲無犯罪意圖,卻故意引誘并教唆其實施為刑法所懲罰的行為,其實屬誘惑偵查。據此確定ACD選項正確,B選項錯誤。
6.【答案】ABD
【解析】2012年修訂《刑事訴訟法》第152條規定,依照本節規定采取偵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使用該證據可能危及有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產生其他嚴重后果的,應當采取不暴露有關人員身份、技術方法等保護措施,必要的時候,可以由審判人員在庭外對證據進行核實。
【以上5題陷阱分析】此題目難度都不是很大,基本屬于記憶性知識的考查。
設置此5題的思路來源是11年的不定項選擇題,其考查的知識點是《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這個新司法解釋的規定,其第一個題目也就是11年卷二第92題,采用的就是這種列舉性的考查方式,只是,后四題要比11年93題都稍微難一些。
像技術偵查措施、簡易程序、執行程序、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訴訟程序、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違法所得的沒收程序、對實施暴力行為的精神病人的強制醫療程序等這樣的知識點都是出不定項選擇題的好材料,希望大家認真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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