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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司法考試考前練習題(附答案)
(一)農民金虎因購買農用拖拉機向鄰村王某借款5000元,約定還款期為1年。金某的弟弟金豹自愿以自己的一頭耕牛為該筆借款提供質押擔保,并與王某簽訂了書面質押合同。請回答1-3題:
1.王某就該頭耕牛享有的質權自何時起成立?()
A.金豹與王某簽訂書面質押合同之時
B.金豹將耕牛移交給王某占有時
C.金豹與王某就該質押合同辦理完質押登記手續之時
D.金豹與王某之間對于質押合同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時
2.根據該質押合同,王某享有下列哪些權利?()
A.如果在質押期間,該頭耕牛產下一頭小牛,王某對此享有所有權
B.王某可以使用該耕牛
C.在耕牛因患重病而有死亡危險時,可以要求金虎或金豹另行提供擔保
D.在因耕牛移交時未能發現的傳染病致使其自己的耕牛受傳染時,可以要求金豹承擔賠償責任
3.根據有關法律規定,金豹享有下列哪些權利?()
A.要求王某妥善保管耕牛
B.在王某擅自使用耕牛時解除質押合同
C.在金虎向王某還款后要求王某將耕牛交還
D.在王某依法就耕牛行使質權后,可以向金虎行使追償權
(二)福建某辦公設備公司與深圳某計算機公司簽訂了一份電腦購銷合同,約定辦公設備公司從計算機公司訂購電腦50臺,但雙方沒有對具體交貨地點、貨物風險責任的轉移時間作出約定。在約定的交貨期到來后,計算機公司便將電腦交給某運輸公司運交辦公設備公司。在運輸途中,因遭遇意外臺風,司機不及躲避,車上裝載的電腦有10臺遭遇不同程度的損壞。貨到福建時,辦公設備公司僅同意接受40臺表面完好的電腦,對損壞的10臺拒絕接受。辦公設備公司接受電腦后,在約定的檢驗期內對40臺電腦進行了檢驗,結果發現,40臺電腦的內存均不符合雙方約定的質量要求,因此向計算機公司提出每臺退還價款300元,計算機公司同意,但雙方對應按40臺還是應按50臺退還意見分歧。請回答4-6題:
4.本案中10臺電腦損毀滅失的風險應由誰承擔?()
A.計算機公司
B.運輸公司
C.辦公設備公司
D.由計算機公司與辦公設備公司分擔
5.如果在計算機公司將電腦交付運輸公司運輸之后電腦遭遇臺風之前,辦公設備公司又將電腦轉賣給甲公司,則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10臺電腦電腦損毀滅失的風險又由誰承擔?()
A.計算機公司
B.運輸公司
C.辦公設備公司
D.甲公司
6.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你認為計算機公司應當向辦公設備公司退還多少元?()
A.1.5萬元
B.1.2萬元
C.l萬元
D.2萬元
(三)甲與乙共有房屋一間,于200年3月簽訂一份租賃合同,將該房出租給丙使用,每月租金800元。雙方未就租賃期限作出約定。丙使用1年后經甲、乙同意又將房屋轉租給丁使用,丙與丁之間也未約定租賃期限,而僅約定由丁直接將租金支付給甲和乙。請回答7-9題:
7.根據丙與丁之間的租賃合同,丁最長可租住該房屋多少年?()
A.10年
B.19年
C.20年
D.丁可以無限期地租住
8.對丁與丙及甲乙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下說法正確的有?()
A.丙應當在丁的租賃期間保證該房屋能夠正常使用
B.丁未依約使用房屋的,應當向丙承擔違約責任
C.房屋需要維修時甲乙未及時維修影響了丁的使用,丁可以要求甲乙減少租金
D.丁經過丙的同意,可以改變房屋的內部結構
9.在甲要將其就該房屋享有的份額轉讓的情況下,在同等條件下,誰有最優先購買的權利?()
A.乙有優先購買權
B.丙有優先購買權,乙、丙、丁都有優先購買權,乙的優先權要優于丙、丁的優先權
C.丁有優先購買權
D.乙和丙均有優先購買權,但有先后順序,乙的優先權要優先
(四)北京甲食品公司準備在中秋節前再生產月餅一批,因原料缺乏,便于2000年8月3日(信件載明日期)向山東乙農副產品公司以掛號信的形式發出訂貨要約一份,要求訂購棗泥、豆沙和果脯各1000斤,要約中列明了質量要求和可接受的價格范圍等條件,并表明承諾期為10日。乙公司于8月7日收到該掛號信。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回答10-13題:
10.如無例外情形,在下述哪種情況下,乙公司發出的承諾通知才可視為有效?()
A.乙公司在2000年8月14日之前發出承諾通知的
B.乙公司在2000年8月18日之前發出承諾通知的
C.乙公司發出的承諾通知在2000年8月14日之前到達甲公司的
D.乙公司發出的承諾通知在2000年8月18日之前到達甲公司的
【答案解析見下頁】
1.B。本題考查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稉7ā酚诘谒恼碌谝还潉赢a質押部分的第64條規定: "出質人和質權人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質押合同自質物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這表明動產質押于質物交付時起生效,并無須辦理質押登記手續。故B正確。
2.CD。本題考查質權人在質押合同中享有的的權利!稉7ā返68條規定: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質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但質權人在質押期間收取孳息,并非取得孳息所有權,而是將孳息作為質押標的,故A項錯誤,不能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根據該條規定來看,除非經過出質人的同意,原則上質權人是不得使用質物的。故B不正確!稉7ā返70條規定:"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該條雖然僅規定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但由于質權的設定是為債務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的,債務人的義務并沒有因質權的設定而消滅,故質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相應的擔保也并無不妥,故C正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規定:"質物有隱蔽瑕疵造成質權人其他財產損害的,應由出質人承擔賠償責任。但是,質權人在質物移交時明知質物有瑕疵而予以接受的除外。"故D正確。
3.ACD。本題考查出質人在質押合同中享有的權利。《擔保法》第69條規定: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物滅失或者毀損的,質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故A正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規定:"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由質權人承擔賠償責任。"但這并不意味著質權人擅自使用質物時出質人可以解除質押合同,故B不正確!稉7ā返71條規定:"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的,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在質押合同中,質權人的義務對應出質人的權利,故C正確;在質權人行使質權后向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這是出質人享有的一項法定權利,故D正確。
4.C。本題考查買賣合同中標的物風險責任的轉移時間問題。(合同法)第142條規定: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標的物交付之前由出賣人承擔,交付之后由買受人承擔,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145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沒有約定交付地點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141條第2款第1項的規定標的物需要運輸的,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第一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本案當事人雙方未就交付地點作出約定,因此在計算機公司將電腦交給運輸公司運輸時,電腦損毀滅失的風險責任即轉移給辦公設備公司。
5.D。本題考查在途標的物風險責任的轉移時間!逗贤)第144條明確規定: "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毀損、滅失的風險自合同成立時起由買受人承擔。"故D正確。
6.A。本題考查標的物損毀滅失時違約責任的承擔!逗贤ā返149條規定: "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承擔的,不影響因出賣人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買受人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就本案而言,雖然被損壞的10臺電腦的風險責任應由辦公設備公司承擔,但辦公設備公司仍有權要求計算機公司就其質量不符合要求承擔違約責任。故A正確。
7.B。本題考查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限!逗贤ā返214條規定: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即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故在續訂租賃合同之前,丙的租賃期限最長為20年。由于丙與丁的租賃合同是以甲乙與丙之間的租賃合同有效為前提的,故丁對該房屋的租住期限不得超過丙對該房的租住期限,又因為丙已經租住該房四年,故了最長只能租住19年。
8.AB。本題考查租賃合同中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逗贤ā返216條規定: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丙作出轉租合同的出租人,同樣應當承當該條規定的義務,故A正確!逗贤ā返224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合同僅能約束合同的當事人,對第三人沒有約束力。故在丁未依約使用房屋時,只能由丁向丙承擔違約責任,然后由丙向甲乙承擔違約責任;基于同樣的原因,房屋需要維修時甲乙未及時維修影響丁的使用時,丁只能向丙要求減少租金,而不能向甲乙要求。故B正確人不正確。《合同法》第223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但對轉租合同而言,除非轉租人已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其無權擅自允許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否則,即構成無權處分。故D不對。
9.D。本題考查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與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的優先順序!逗贤ā返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因而,如果不存在共有人乙,在甲要將出租的房屋轉讓時,丙作為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丁并非甲的租賃合同的承租人,故不享有優先購買權。但是,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78條規定及其《民法通則解釋》第92條的規定,共有人轉讓其共有財產時,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這一優先購買權是基于物權而產生的,優先于基于債權而產生的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10.C。本題考查承諾的期限和承諾的生效條件!逗贤ā返23條規定: "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同時第24條規定:"要約以信件或者電報作出的,承諾期限自信件載明的日期或者電報交發之日開始計算。信件未載明日期的,自投寄該信件的郵戳日期開始計算。"甲公司于8月3日發出要約,故就一般情形而言,乙公司的承諾通知必須在8月3日起算的10日內即8月14日之前到達甲公司方為有效。與一般情形相對的例外情形包括以下兩種,即:(一)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二)受要約人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諾到達要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而要約人未及時通知受要約人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其根據分別為《合同法》第28條、第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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