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收解讀
《關于加強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的通知》(國稅函[2009]698號)文,對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的企業所得稅管理做出規定。下面yjbys小編為大家準備了關于非居民企業股權轉讓稅收的解讀,歡迎閱讀。
(一)適用范圍
698號文指出,“股權轉讓所得”,是指非居民企業轉讓中國居民企業的股權所取得的所得,不包括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中國居民企業股票的所得。
可見,698號文總體上涵蓋了非居民企業直接或間接轉讓居民企業股權所得的有關稅務事項。但是,在公開的證券市場上買入并賣出居民企業的股票所得不適用698號文的規定。
(二)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
股權轉讓所得額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后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后提存的各項基金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并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股權成本價包含兩類“成本價格”。一則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中國居民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資金,二則是購買該項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
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應當以非居民企業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投資時或向原投資方購買該股權時的幣種計算股權轉讓價和股權成本價。如果存在多次投資的,應當以加權平均法計算股權成本價。如果多次投資時幣種不一致的,則應當按照每次投入資本當日的匯率換算成首次投資時的幣種。
(三)間接股權轉讓的稅務事項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如果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所在國(地區)實際稅負低于12.5%或者對其居民境外所得不征所得稅的,應自股權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向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1)股權轉讓合同或協議;
(2)境外投資方與其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
(3)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的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情況;
(4)境外投資方所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與中國居民企業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的關系;
(5)境外投資方設立被轉讓的境外控股公司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說明;
(6)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相關資料。
境外投資方(實際控制方)通過濫用組織形式等安排間接轉讓中國居民企業股權,且不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規避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的,主管稅務機關層報稅務總局審核后可以按照經濟實質對該股權轉讓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稅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
(四)其他要點
1、非居民企業的申報義務
除非扣繳義務人已經按期如實扣繳了相關稅款,否則,非居民企業應自合同、協議約定的股權轉讓之日(如果轉讓方提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的,應自實際取得股權轉讓收入之日)起7日內到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負責該居民企業所得稅征管的機關),申報繳納企企業所得稅,非居民企業未按期如實申報的,依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可見,698號文沒有規定,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公司負有扣繳稅款的義務,但是中國居民企業有協助征收非居民企業的稅款的義務。
2、關聯方之間的股權轉讓
如果關聯方之間的股權轉讓價格不符合公平交易原則從而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可以根據適當的方法調整上述價格。
3、多次股權轉讓
如果同時轉讓境內或境外多個控股公司股權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將整體轉讓合同以及涉及本企業的分部合同提供給主管稅務機關。如果沒有分部合同的,被轉讓股權的中國居民企業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被整體轉讓的各個控股公司的詳細材料,準確劃分境內被轉讓企業的轉讓價格。如果不能準確劃分的,主管稅務機關有權選擇合理的方法對轉讓價格進行調整。
4、涉及特殊重組的情況
698號文指出,非居居民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中規定條件并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書面備案資料,證明其符合特殊性重組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稅務機關核準。
5、生效執行日期
如新所得稅法實施后的絕大部分補充規定一樣,698號文追溯至2008年1月1日起生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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