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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額征稅會計處理實務
營改增差額征稅是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服務的納稅人,按照相關規定,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相關價款(支付給規定范圍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不含稅余額為銷售額的征稅方法。下面是小編為大家帶來的差額征稅會計處理實務,歡迎閱讀。
涉及主要核算會計科目
《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規定,營改增差額征稅導致“少交增值稅”的收益,不是增加收入類科目,而是沖減成本費用類科目,即貸方對應的科目為成本費用類科目,借方是對應的增值稅核算會計科目。
1.“應交稅費——銷項稅額抵減”專欄,記錄一般納稅人按照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本專欄僅核算一般納稅人的一般計稅方式下可以差額征稅項目,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需要注意,建筑企業跨區提供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稅建筑服務,在建筑服務發生地國稅機關預繳稅款時,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這時“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不屬于營改增差額征稅核算,預繳稅款應全額在“應交稅費——預交增值稅”科目核算。
2.“應交稅費——簡易計稅”明細科目,核算一般納稅人采用簡易計稅方法發生的增值稅計提、扣減、預繳、繳納等業務。本專欄僅核算一般納稅人的簡易計稅方法下可以差額征稅項目,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3.“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明細科目,核算增值稅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發生的增值稅額。本專欄僅核算納稅人(含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轉讓金融商品差額征稅項目,因扣減銷售額而減少的銷項稅額。
會計處理
1.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賬務處理。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例1:建筑業一般納稅人,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工甲供材新項目,項目所在地與其機構所在地在同一縣,選用簡易計稅方法并已備案。2017年2月16日,按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規定,收到分包方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206萬元(款項未支付),并在當月差額計稅,會計處理如下:(單位:萬元,下同)
借:工程施工 206
貸:應付賬款 206
借: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6[206÷(1+3%)×3%]
貸:工程施工 6
例2:從事旅游服務的一般納稅人,2017年2月共取得旅游收入53萬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單位支付的各種費用31.8萬元(住宿費12.36萬元、餐飲費5.15萬元、交通費3.09萬元、門票費11.2萬元),不考慮其他情況。
會計分錄如下:
借:主營業務成本——住宿費等 31.8
貸:銀行存款 31.8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 1.8[31.8÷(1+6%)×6%]
貸:主營業務成本——住宿費等 1.8
試點納稅人提供旅游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游服務購買方收取并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游企業的旅游費用后的余額為銷售額。
2.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繳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
拓展:差額征稅相關知識
差額征稅是指以收取的全年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規定范圍納稅人的規定項目價款后的余額為銷項額進行征稅的方式。營改增后,納稅人的某些應稅銷售行為,對應的某些成本費用無法取得符合增值稅規定的進項憑證,無法通過進項抵扣來避免重復納稅,于是以減去扣除項目后的余額為銷售額計算繳納增值稅。那么差額征稅如何賬務處理呢?
針對差額征稅,設置了“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以及“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企業對外提供可以適用差額征稅的應稅行為(比如提供旅游服務,選擇差額征稅方式繳納增值稅的),確認收入時:
借: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發生成本費用時:
借: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
貸: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
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應交稅費——簡易計稅
貸:主營業務成本/存貨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核算按照增值稅規定,允許扣減銷售額成本費用對應的稅額。在確認收入時,銷項稅額的金額是以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為依據計算,銷項稅額抵減以允許扣減銷售額成本費用為依據計算,兩者一貸一借結轉之后,正達到增值稅差額征稅的效果。
若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計稅方式的,差額征稅下,按照全額計算的增值稅稅額以及允許抵減銷售額的成本費用對應的稅額,均通過“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核算(比如一般納稅人提供勞務派遣服務選擇差額征稅方式的),若納稅人為小規模納稅人,則沖減“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按現行增值稅制度規定企業發生相關成本費用允許扣減銷售額的,發生成本費用時,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規增值稅扣稅憑證且納稅義務發生時,按照允許抵扣的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抵減)”或“應交稅費——簡易計稅”科目(小規模納稅人應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存貨”、“工程施工”等科目。
金融商品轉讓(屬于金融服務),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即金融商品轉讓也適用差額征稅方式。
根據《財政部關于印發<增值稅會計處理規定>的通知》(財會[2016]22號)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規定以盈虧相抵后的余額作為銷售額的賬務處理。金融商品實際轉讓月末,如產生轉讓收益,則按應納稅額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如產生轉讓損失,則按可結轉下月抵扣稅額,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等科目。交納增值稅時,應借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額,則借記“投資收益”等科目,貸記“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科目。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轉讓金融商品產生轉讓收益時:
借:銀行存款
貸:交易性金融資產
投資收益
月末,確認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借:投資收益
貸:應交稅費——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
轉讓金融商品產生轉讓損失的,確認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分錄相反。
納稅人屬于一般納稅人的,轉讓金融商品應交增值稅=(賣出價-買入價)÷(1+6%)×6%;納稅人屬于小規模納稅人的,轉讓金融商品適用3%征收率,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5號)規定,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行為免征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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