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根據相關文件精神,設立江門市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根據《印發江門市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新府辦[2010]76號)文件設立內設機構。
江門市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一、職責調整
(一)將原區建設局、區房地產管理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二)取消和調整已由區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
(三)加強推進住房改革與發展,完善住房政策,健全城鎮住房保障體系,著力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加強對房地產和建筑市場的監管,建立住建系統誠信體系,維護市場秩序。
(四)加強城鄉建設管理,促進宜居城鄉建設。強化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和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
(五)加強住房和建設信息管理。加強建設領域資源節約工作,有效降低建筑能耗。
(六)加強對建筑行業的指導,推動全區建筑業企業健康發展。
(七)根據《關于印發<江門新會區城市管理相關職能移交方案>的通知》(新機編[2012]69號)文件:
1、將區住房城鄉建設局燃氣管理(不含燃氣工程建設管理)的職能劃入城管局;
2、將區住房城鄉建設局城市建設及燃氣管理、住宅室內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的職能劃入區城管局。
二、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起草住房和城鄉建設地方性規定,組織編制相關規劃和年度計劃,并指導和監督實施。
(二)負責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保障工作;負責全區保障性和政策性住房的建設、維修、租售和監督管理;指導全區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并監督組織實施。
(三)負責住房公積金、全區住房資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四)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的責任。負責商品房預售、房地產交易與權屬登記管理、落實房屋政策;負責城市房屋租賃、危房鑒定、白蟻防治、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和房屋拆遷管理;指導房地產中介服務和物業管理;提出全區房地產行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五)承擔城市建設的相關責任。參與全區重點項目建設年度計劃的擬訂,指導協調區重點工程和大中型建設項目,組織政府投資房屋、市政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管理。
(六)承擔規范、指導村鎮建設的責任。指導村鎮建設和農村住房建設,改善人居環境。負責風景名勝區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指導全區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七)監督管理建筑市場,規范建筑市場各方主體行為。指導全區建設工程和建筑業的行業改革發展,監督工程建設定額的實施;負責推進工程勘察設計業的改革發展。
(八)承擔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責任。負責全區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指導編制工程質量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組織或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和處理。
(九)承擔推進建筑節能減排和行業科技發展的責任。組織科技項目研究開發,指導建設科技成果推廣應用,負責建筑節能工作,負責散裝水泥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協助實施行業專業技術資格制度,指導行業注冊執業資格管理工作,監督工程建設標準、規范、規程的實施。
(十)承辦區人民政府與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三、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新會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設8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信訪維穩、督辦、調研、政務公開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劃生育、離退休人員管理、黨群、紀檢監察等工作;起草綜合性文稿;牽頭辦理人大議案和政協提案;協助實施行業專業技術資格制度。
(二)產權管理股。負責房屋交易和產權等房地產監管職能(具體工作包括:商品房網簽管理、商品房合同備案、商品房現售管理)。
(三)房屋管理股(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承擔貫徹落實有關城鎮住房保障政策法規,擬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保障性住房資金安排并組織實施;負責全區保障性住房建設、租售和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住房公積金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住房公積金繳存、使用、管理和監督制度;負責檢查、指導房屋租賃和房管所的業務工作;審核直管公房維修計劃;負責公房維修;負責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管理白蟻防治工作;負責住宅管理、房屋征用拆遷,調解拆遷補償安置糾紛。
(四)物業管理股。負責監督、指導全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負責物業管理、房地產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和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全區住宅維修資金的管理。
(五)城市建設股。擬訂城市建設項目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計劃;擬訂城市建設實施辦法;負責區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組織協調;組織擬訂房地產開發的年度計劃,實行宏觀調控;負責全區房地產開發建設管理;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審批發放全區《預售商品房許可證》;協同有關部門做好問題樓盤處置;指導“城中村”改造。
(六)村鎮建設股。指導宜居城鄉建設、農村住房建設;督導村莊整治及指導城鎮和村莊人居生態環境改善;會同文物行政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鎮(村)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風景名勝區和自然遺產的申報工作。
(七)建筑管理股(區散裝水泥辦公室、區墻材革新與建筑節能辦公室、區房屋安全鑒定辦公室)。負責工程造價咨詢機構的資質管理和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建筑市場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受理建設工程招標活動的投訴和調解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糾紛;負責工程建設造價的監督指導;負責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監督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工程監理和施工許可制度;監督指導政府投資房屋建筑、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及公益性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管理;負責監督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執行竣工驗收備案制度;受理工程質量安全方面的投訴,參與重大工程質量安全事故調查處理;負責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建筑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資質管理和人員的資格管理;負責建筑邊坡及擋土墻(住宅、樓宇建設形成的邊坡及擋土墻)的監管工作;負責勘察設計市場監督和勘察設計企業資質和勘察設計質量管理;擬訂工程勘察設計咨詢市場規章制度并監督執行;組織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及超限高層建筑抗震審查;參與重點工程可行性研究、設計方案論證和評審的審查;參與調查、處理工程質量事故;負責散裝水泥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推廣建筑材料新產品、新技術和建筑節能工作;負責工程項目的抗震設防技術工作;負責查勘、檢測、鑒定市區房屋。
(八)財會管理股。負責編制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收支計劃和經濟責任指標;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各項資金、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和財務工作;負責住房公積金、住房資金和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監管;承擔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立項、申報和管理工作。
四、人員編制
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行政編制3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總工程師1名,正副股職領導職數13名。
工勤崗位普通雇員5名。
五、其他事項
(一)關于城市建設、燃氣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根據新委[2010]3號文件精神,城市建設、燃氣管理、住宅室內裝飾裝修、危險房屋管理、拆遷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處罰及相關的監督檢查、行政強制職能暫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待省政府對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執法主體資格批準后,劃入區城市綜合管理局。
(二)關于燃氣管理職責。根據新委[2010]3號文件精神,燃氣管理職責暫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承擔,待省政府對區城市綜合管理局執法主體資格批準后,劃入區城市綜合管理局。
六、附則
本規定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區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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