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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遵義市人民政府主管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工作的職能部門。
遵義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擬訂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重大問題的政策措施并監督實施。
(二)承擔保障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的責任。擬訂全市住房保障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并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中央、省、市有關保障性住房資金的安排和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設和管理。
(三)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責任。擬訂適合市情的住房制度;指導全市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督促并指導市直單位住房制度改革及市以上企事業單位住房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擬訂全市住房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
(四)承擔規范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秩序的責任。擬訂行業體制改革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執法、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和有關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處罰工作;負責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指導全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法制建設和普法工作;負責辦理相關行政許可事項。
(五)承擔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責任。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措施,對商品房預售實施管理,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對城市規劃區內的房產交易市場、租賃市場、開發銷售市場進行宏觀引導和行業管理;規范房地產市場秩序。
(六)承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房屋拆遷遺留問題處理相關工作。貫徹執行房屋征收相關法規,指導各縣(市、區)實施房屋征收工作,負責征收補嘗中矛盾糾紛的調解,對征收實施單位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指導和管理,開展相關社會服務工作。
(七)負責房地產開發企業、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含房屋交易評估、咨詢、經紀機構)、物業管理企業、危險房屋安全管理、房屋拆遷企業的資質管理和行業管理;對全市房地產咨詢、評估、經紀等中介機構從業人員進行資格認證;指導、監督和規范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工作。
(八)承擔建筑業監督管理工作。規范和管理建筑市場,指導、管理建筑市場準入、工程招投標、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建筑安裝、勘察設計、工程測量、建筑裝飾、建設監理、質量監督、商品混凝土及其預制構件等的管理和相關企業、機構及執業人員資質等級的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設施項目招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指導建筑市場體系建設。
(九)承擔組織實施科學規范的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責任。推廣使用工程建設標準通用設計圖集;參與大中型建設項目初步設計、總概算的審查、審批和竣工驗收備案以及后評價工作;實施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實施統一工程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組織實施工程造價管理制度并指導全市工程造價管理工作。
(十)承擔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規章制度;實施國家強制性標準,組織施工圖文件審查;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應急管理工作,組織并參與建筑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建筑業、工程勘察設計咨詢業的技術規范;編制城鄉建設防災減災規劃;指導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抗震設防工作。
(十一)承擔指導城鎮建設管理工作的責任。制訂城市重點工程、基礎設施建設、城鎮建設計劃并組織實施;指導村鎮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和人居生態環境改善、農村住房建設和危舊房改造等工作;做好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受災村鎮和國家、省大型重點建設項目地區的村鎮遷建(重建)工作。
(十二)承擔推進建筑節能、墻體材料革新的`責任。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承擔建設領域科技項目計劃的編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建設領域科技成果轉化和新技術的推廣應用;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筑節能工作規劃并組織實施;組織實施重大建筑節能項目建設;負責新型墻體材料的評審認定、申報和推廣應用工作;指導全市建筑節能減排工作。
(十三)指導住房和城鄉建設的招商引資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統計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城鄉建設資金和城市維護資金的使用情況;開展住房和城鄉建設方面的對外交流與合作。
(十四)綜合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培訓工作。制訂組織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教育發展規劃、人才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行業職業(從業、執業)標準;指導和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業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職業(從業、執業)資格培訓、考試、認證等管理工作。
(十五)負責各類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管理、房屋修繕管理、房屋安全普查及完損等級評定工作;指導各縣(市、區)住房與城鄉建設工作。
(十六)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相關信息的收集利用和技術咨詢服務工作;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信息整合、行業統計、房地產市場運行情況分析和綜合信息發布;指導各縣(市、區)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電子政務和電子檔案管理工作。
(十七)承擔風景名勝區的發展規劃,負責風景名勝區的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組織協調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與管理工作。
(十八)完成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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