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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
001年1月1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2號發布,根據2004年1月18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5年5月23日《南寧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下面,小編為大家提供南寧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規定,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加快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節約資源,保護環境,保障建筑工程質量,提高綜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南寧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使用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市經濟委員會、市建設局分別是本市散裝水泥管理工作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市預拌混凝土管理機構分別負責全市散裝水泥管理和預拌混凝土管理的具體工作,其職責是:
(一)貫徹和執行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方針、政策和法規、規章。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本轄區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規劃和年度計劃。
(三)對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生產、經營、運輸和使用進行監督管理。
(四)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征收、管理和使用散裝水泥專項資金。
(五)負責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工作的信息交流、宣傳教育、業務培訓、統計和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六)協調解決發展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第四條 在本市區及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區域范圍內的建設工程必須按規定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
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調整使用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的范圍并定期公布。
第五條 下列建設工程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
(一)重點建設工程、水利防洪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
(二)建筑工地位于人群密集的居民生活區、學校的建筑工程;
(三)一次性澆搗混凝土量在6立方米以上的其他建筑工程。
第六條 下列建設工程除按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外,必須按下列規定使用散裝水泥:
(一)重點建設工程、市政工程、成片開發的住宅小區,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必須達90%以上。
(二)建筑工程面積在1500平方米以上或者水泥用量在300噸以上的其它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的比例必須達80%以上。
水泥制品生產者、預拌混凝土攪拌站必須全部使用散裝水泥。
第七條 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必須使用預拌混凝土的建筑工程,應把使用預拌混凝土的要求納入施工招標文件和施工承包合同中。
第八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根據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按照下列的項目、范圍和標準征收散裝水泥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
(一)水泥生產企業按每銷售(含出口)一噸袋裝水泥(包括紙袋、塑編袋、復合袋)征收專項資金1元。
(二)建設單位或其他水泥使用單位每購進使用一噸袋裝水泥征收專項資金3元。
除國家、自治區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征收對象、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或者減免征收專項資金。
第九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建設單位或其他水泥使用單位應繳納的專項資金由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負責征收或委托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第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每月袋裝水泥銷售量核定,于次月10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生產企業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建設單位應繳的專項資金由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手續時,按工程預算水泥用量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預繳。建設工程使用散裝水泥或者預拌混凝土低于本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比例的,預繳的專項資金不予退還。建設單位繳納的專項資金計入建安工程成本。
水泥制品生產者應繳納的專項資金按上年度水泥用量核定,于每季度第一個月的15日前上繳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水泥制品生產者繳納的專項資金在管理費用中列支。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申辦工程招標投標和施工許可證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它行政主管部門應根據本規定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對工程使用預拌混凝土、繳納專項資金的情況予以審查。發現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未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或未繳納專項資金的,應當要求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確使用預拌混凝土或者交納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按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的,在工程竣工之日起30天內,憑購買散裝水泥或預拌混凝土原始憑證,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水泥制品生產企業使用散裝水泥的,在每年1月31日前憑購買散裝水泥原始憑證,向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申請辦理專項資金清算手續,實行多退少補。
第十三條 新建、擴建、改建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按照70%的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配備散裝水泥發放設施,散裝設施達不到規定要求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建設。現有的水泥生產企業應當在散裝水泥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內,使其散裝水泥年發放能力達到水泥生產總能力的50%以上。
第十四條 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實行資質管理制度。新建、擴建、改建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經委、規劃、土地、環保、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進行審核,提出會審意見。
第十五條 新設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工商登記注冊手續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并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后,方可從事生產、經營。
第十六條 水泥生產企業和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應當保證其產品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生產、經營、運輸、使用散裝水泥的,應當配備自動收塵、計量準確的散裝水泥發放、儲運設備設施,設備設施應當符合環保要求和國家規定的標準。
建筑業企業應向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
第十七條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征收的專項資金,必須納入財政管理,專款專用,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禁止擠占、截留、挪用、私分專項資金。
市散裝水泥管理機構在沒有核定為行政機關或者預算撥款事業單位前,其管理經費由市財政部門嚴格按照基本支出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規定從專項資金中支出。原則上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支出總額的10%。市財政、審計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專項資金用于固定資產投資和更新改造的,作為增加國家資本金處理。專項資金的使用范圍按國家、自治區的有關規定使用。
第十八條 未按本規定第五條規定使用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對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按其現場攪拌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散裝水泥規定的,由市經濟委員會委托散裝水泥管理機構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未按本規定第六條規定比例使用散裝水泥的,按其低于規定比例的數量處以20元/噸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二)未按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繳納專項資金的,責令限期足額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專項資金0.5‰的滯納金。逾期不補繳的,處以滯納專項資金50%以下的罰款。
(三)采取偽造、變造、隱匿、銷毀水泥銷售發票等欺騙手段不繳或少繳專項資金,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專項資金、滯納金,并按不繳或少繳專項資金的50%以上1倍以下處以罰款。
第二十條 水泥生產企業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散裝水泥發放能力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未取得《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由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向不具有《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資質證書》的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購買預拌混凝土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購買使用,并按其購買的混凝土量處以50元/立方米的罰款,罰款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銷、運輸散裝水泥和預拌混凝土質量不合格、數量不足的,由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對責任者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在具體運用中遇到的問題,由市經濟委員會、市建設委員會依照各自的職責權限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www.qingxiu.gov.cn/jiansheju/contents/2348/131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