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
從事建筑活動的工程監理單位,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下面一起來看看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許可的具體內容!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一)公路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認可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三條規定: 從事建筑活動的工程監理單位,經資質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
(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三條規定:國務院鐵路、交通、水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職責分工,負責對全國的有關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的監督管理。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權限
(一)交通部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甲級、乙級監理資質和公路工程專業特殊獨立大橋專項、特殊獨立隧道專項、公路機電工程專項、水運機電工程專項監理資質的認可。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運工程專業丙級監理資質的認可。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
(二)有與其從事的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活動相適應的'具有法定執業資格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從事相關監理活動所應有的技術裝備; *具體條件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4年第5號)附件一、二。
五、行政許可的數量
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檢驗)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監理企業概況表》,《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情況表》,《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表》,《企業監理人員一覽表》,《企業管理人員一覽表》,《企業試驗檢測設備一覽表》,《主要監理工程業績一覽表》,《省級交通部門審核意見》,《許可部門意見》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登記證明;
(三)驗資報告;
(四)企業章程和制度;
(五)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和中級職稱以上人員職稱證書(復印件);
(六)主要成員從事公路水運工程監理或其他工作經歷的業績證明;
(七)主要試驗檢測儀器設備和裝備證明。
七、申請書示范文本
《公路水運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檢驗)表》,《企業法定代表人聲明》,《監理企業概況表》,《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情況表》,《主要監理人員情況表》,《企業監理人員一覽表》,《企業管理人員一覽表》,《企業試驗檢測設備一覽表》,《主要監理工程業績一覽表》,《省級交通部門審核意見》,《許可部門意見》
八、申請書受理機構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省級交通主管部門。
交通部基本建設質量監督總站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公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書受理機構電話:010-65292702 電子郵箱:glc@jtbzjz.net
水路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書受理機構電話:010-65292701 電子郵箱:syc@jtbzjz.net
九、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十、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通過信函、網上申報(必要時)等方式遞交。
十一、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二)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核實;
(三)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向社會公式;
(四)(必要時)根據材料核實情況或專家評審意見及專家評審結果、公示后的反饋意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五)準予行政許可的,簽發《監理資質證書》;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十二、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20日(專家評審時間除外)
十三、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項目不收費
十四、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十五、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
交通部及省級交通主管部門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交通部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監察機構電話:010-65292546 電子郵箱:jjzhc@moc.gov.cn
法制機構電話:010-65292615 電子郵箱:tfszhc@mo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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