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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導游小費
給小費是西方消費習慣,即使普通人也一樣,咱國家的普通人并沒有這個習慣也不清楚規則。給多少合適?如果不給會怎么樣?會不會有什么懲罰機制?如果有的人給了,那導游會不會合理的冷淡嘲笑為難沒給的人?如果給有的人給的多,導游會不會為難給的少的人?
1.嚴格來講,小費并沒有合法化;
2.這種市場機制的轉變意向是好的,但起到的效果非常有限;
3.如果要玩這事兒,應該怎么玩兒?
一、“小費是否合法化”
先來看看《關于進一步加強導游勞動權益保障的指導意見》原文中關于“小費合法化”的部分:
旅行社要盡快建立健全針對導游的職業技能、專業素質、游客評價、從業貢獻為主要測評內容的導游績效獎勵制度,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對導游優質服務的獎勵機制。
很多人把這個理解為小費,毫無疑問,這種理解是錯誤的,至少各位導游千萬不要以為小費放開了,去找游客要消費!!!
為什么?
從字面上來看,這只是一種獎勵機制,游客滿意,才可能獲得游客的獎勵。
但是小費呢?
在西方國家經常行走的朋友應該知道,給服務人員小費已經是一種社會明規則了,服務員提供正常的服務就會有小費,只不過服務得更好,小費有可能更多罷了。
《意見》中通篇不提小費二字,但是我來看看《條例》中是怎么說的:
《導游人員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導游人員進行導游活動,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購買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費的,由旅游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政府旅游行政部門吊銷導游證并予以公告;對委派該導游人員的旅行社給予警告直至停業整頓。
看到了沒?小費二字被明確提出!而且要承擔的后果嚴重!
1.罰款——掙的錢得吐出去了;
2.沒收違法所得——其他游客給的小費得吐出去了;
3.吊銷證件并予以公告——以后不能當導游了還把名聲敗掉;
4.連累旅行社——從利益上將導游和旅行社對立,讓旅行社不會對推動付小費這事兒多感興趣。
另外,我不是學法律的,只知道個大概。
《意見》這東西是上級部門給下級部門看的,而且這次出臺的意見有什么實行保障措施么?沒有。
《條例》這東西是全行業都得遵守的,有實行保障措施(違規就罰)。
由此我可以提兩個問題:
《意見》和《條例》第一受眾是誰?
《意見》和《條例》哪個法律效用大?
換言之,《意見》沒有明確提出小費合法化,那么請問:當導游暗示游客“小費合法化”,被投訴后,也就是《意見》與《條例》沖突之后(嚴格來說兩者不沖突嘛,畢竟《意見》通篇沒提小費二字),該以哪個為準?
不必多說,是條例吧?!
至此,問題其實已經很清晰了。
所謂“小費合法化”只是放出來的風頭而已,這個檔口僅憑《意見》,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出臺,那么小費仍舊不合法。
二.“小費合法化”推動效果預測
1.導游
作為直接受益人肯定愿意推這事兒,畢竟該付出的勞動還是付出,現在只不過多碰兩下嘴而已。但未必會多上心推動。
為什么?利益有限。
12年的時候攜程作為先烈就干過這事兒,但效果十分糟糕。
回訪統計顯示,80%旅游者在產品中閱讀過攜程關于導游小費的提示;60%的認同在服務滿意的情況下,愿意為國內導游支付小費;32%的旅游者認為自愿支付國內導游小費應該在每人每天20元以內,40%的認為應該在20-50元,6%的認為應該在50-100元;22%的不確定。99%的旅游者表示,出行導游沒有強制或者暗示索要小費。20%的旅游者為出行支付了導游小費,支付數額從數十元到數百元不等。
小結:實際支付比率的太低,而且給導游的小費普遍沒幾個錢,還沒進一次購物點收獲大呢,自然不會特別上心推這事兒。再加上空有《意見》,沒正式法律文件出臺,推動這事兒還得冒著犯法的危險,換你你干不?
2.游客
很多人說咱國內消費者沒形成付小費的消費習慣,所以難推動這事。
對于這點我贊同前半部分,后半部分不是很認同。
不認同的原因我后面說。
先來講講消費者心理學。
國內消費者的尿性咱太了解了。
1元參團都覺得自己是“交了錢”應該享受服務的人,現在額外支出小費以后還了得?
假如說小費這事兒被明確寫在合同中。
游客一旦對導游不滿,絕逼會有游客跳出來大喊:我不僅付了團費,還給了你小費呢!你就得給我怎么怎么著!然后導游瞬間被點燃:50塊錢你還想怎么樣?接著倆人balabala,bala不出結果就噼里啪啦。
假如消費沒有被明確寫在合同中,但是有暗示這事兒。
好嘛,游客又會覺得導游有把柄拿捏在自己手里了,處處抱著:你有求于我,所以我得揣著范兒當大爺,你就裝好孫子的心理,一個勁兒拿喬。導游稍微拒絕點兒什么不合理的要求,游客就會說:你還想不想要消費了?然后導游瞬間被點燃:50塊錢你還想怎么樣?接著倆人balabala,bala不出結果就噼里啪啦。
大伙兒別笑,干過服務業的人都清楚我說的有沒有錯。
小結:這事兒弄不好就是給消費者滋長“上帝”優越感,給導游帶來更大的服務難度,換言之很有可能適得其反,起到激化二者矛盾的作用。
3.旅行社
旅行社的本質就是二道販子,所以注定吃完上家吃下家。
吃了游客吃導游,吃了導游吃景區,吃了景區吃酒店……
無利不起早,各環節都能扒點兒皮下來,利益決定了它的導向。
(以上不是黑,而是就事論事。)
我在第一部分中已經分析了,旅行社不會對推這事兒有多大興趣,因為跟現行法律抵觸,還給自己帶不來好處,那還費勁兒推這個干嘛?
當年攜程推這個事也算是打了個擦邊球,畢竟OTA身份特殊。
小結:旅行社對推動這事兒不感興趣,除非是想在行業里發點兒聲,整點兒意見領袖的趕腳,不然推這個就是費力不討好。
4.政府
上層想推這事兒規范市場,所以才會有《意見》出臺。
但能不能落到下邊,還真難說。
政策是好的,但實行不下去啊。
你以為云南、海南、湖南,這”中國旅游三大南“是怎么回事?
地方保護唄,上面的政策影響我下面的利益,那我陰奉陽違唄。
花錢少的游客被導游欺負,然后去政府投訴。
你猜政府怎么說?
——花這點錢就想來旅游?
類似的事情被曝光不是一次兩次了,說白了,一小P民的投訴,政府不疼不癢,企業司空見慣,反正錢我照賺,掙不到的就算,不愛聽就滾蛋。
游客真以為投訴能影響業績啊?
沒用!錄音+視頻,在網絡傳播曝光把小事情弄大,造成公關事件才有點用。
上層的想法是好的,但能否真的落下來還難說。
至于下面做的工作,有多少是為了讓旅游者受益,有多少是為了讓上面看到,我們心里清楚就行。
小結:目前還僅是上層下發的意見而已,下面能否把意見轉化為切實合理的執行方案,還得觀望。
結論:整體來看,推動的難度不小。導游因為利益有限,未必多上心;游客消費習慣和消費心理決定這事兒難度不小;旅行社怕惹上羊騷興趣缺缺;地方政府有可能陰奉陽違。
三、一些構想
在我看來,所謂的”小費合法化“其實就是一個培育市場的過程而已,要做好打長期仗的準備,沒個十數年還真不太可能成功。
那有沒有加速培育的方法呢?
方法我是沒有(如果有的話,我想我的薪水翻十倍都沒問題了……),但是有點思路。
打車、訂餐等服務,近幾年崛起速度相當快,它們靠的是大把大把往里面砸錢,投入高成本補貼用戶,然后把用戶拉到自己的牌桌上一塊兒玩。
那么”小費合法化“能否借用這種思路呢?
難度不小。
最基本坎兒就是出門跟吃飯都是剛需,而且受到時間地點以及金錢的限制相對較小;但出門旅游是漸漸成為剛需,對時間和金錢都有比較高的要求。那么在此基礎上的小費合法化推行難度就更大了。
不過根據《意見》的意思,我覺得是否可以建成一個評分系統?把小費含于游客在行前支付的團費中,行中讓游客打分,行后看導游在各方面的評價能達到多少分,不同分段對應不同程度的獎勵。
當然,上述思路的缺陷還是有不少,比如沒能徹底規避我說的消費者心理等問題。
但最起碼保證了有消費,做得更好有更多消費,而不是做得好才有消費。
這樣才最低限度保證一部分收入吧。
另外,從技術上,這套系統用公眾號就能實現,難度不大;
系統建立并投入使用后可以作為地方政績,讓上層看到;
符合《互聯網+指導意見》,領導也會比較感興趣。
最后再扯個無關的淡:一名職業者,特別是旅游人應該具有三重身份:政治家、科學家和藝術家。先得保證大家都有得賺,接著保證做的東西確實能干,最后還要讓你的作品好看。
前面說的系統符合”意見“中的”獎勵機制“,但也把小費帶了進去,沒有把這個變成純粹的獎勵,可以盡量滿足各方利益。
不管是什么相關工作,先捋捋政府、甲方、地方、消費者的關系,看看他們要的是什么;再看看自己做的事情是否能滿足這些人的需要,最后再看看簡單的工作是不是已經被美化得高大上,那么這事兒就算是比較靠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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