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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經紀機構的股東資質審批要求
保險經紀機構、保險代理機構、保險公估機構屬于保險中介機構的三大類型。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響,近幾年保險經紀機構成為我國資本市場重點關注的被收購目標。
自1999年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北京江泰保險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東大保險經紀有限責任公司、廣州長城保險經紀有限公司等三家全國性的保險經紀機構以來,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經過了多次鼓勵發展和清理整頓的過程。中國保監會最近一次對保險中介市場的清理整頓是2014年;目前保監會對保險中介機構的審批仍然非常嚴格,并未完全放開。
不管是收購已獲得經營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的保險經紀機構,還是工商登記設立保險經紀機構后申請保險經紀業務許可證,均涉及到對保險經紀機構股東資質的判斷。有鑒于實務中許多投資者和社會有關方面對此不甚了解或了解不夠完整,我們結合近幾年中倫文德律師事務所保險律師團隊承辦類似項目的經驗體會,將相關監管要求和關注重點予以歸納整理,希望對有志于投資保險經紀機構的投資人和社會有關方面有所裨益和參考。
關于保險經紀機構股東資質的相關監管規定
關于保險經紀機構股東資質的監管要求,主要包括如下六份文件:
1、《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
2、《中國保監會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6〕82號)
3、《關于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保監辦發〔2002〕14號)
4、《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2007年修訂所涉行政許可事項)
5、《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事項服務指南》(中國保監會在網站發布的日期:2016年10月28日)
6、《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中國保監會在網站發布的日期:2013年7月4日)等。
我們逐一介紹如下:
(一)《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2015年修訂)
第七條
設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
(二)注冊資本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本規定的最低限額;
(三)公司章程符合有關規定;
(四)董事長、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符合本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
(五)具備健全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
(六)有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固定住所;
(七)有與開展業務相適應的業務、財務等計算機軟硬件設施;
(八)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能投資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成為保險經紀公司的發起人或者股東。
保險公司員工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書面告知所在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保險中介機構的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根據《公司法》有關規定取得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同意。
(二)《中國保監會關于做好保險專業中介業務許可工作的通知》(保監發〔2016〕82號)
股東投資保險專業中介機構,出資資金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法人股東投資的,其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出資日上一月末)凈資產應不為負數。
1、法人股東出資的,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法人股東上一年末(設立時間不滿一年的,出資日上一月末)的財務會計報告;
(三)法人股東出資前銀行賬戶對賬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
(四)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2、自然人股東出資的,申請業務許可的保險專業中介機構應向保險監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資來源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自然人股東出資前銀行賬戶交易明細清單等能證明其貨幣資金大于出資額的材料;
(三)個人信用報告;
(四)保險監管部門要求的其他證明材料。
保險專業中介機構變更注冊資本、股東等事項的,股東及出資應符合上述要求。
(三)《關于印發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有關保險業內容的通知》(保監辦發〔2002〕14號)
1、加入時
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跨境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業務。允許外國保險經紀公司在上海、廣州、大連、深圳和佛山設立合資公司,外資比例可以達到50%。允許上述公司從事大型商業險經紀,再保險經紀,國際海運、航空和運輸險及其再保險經紀業務;同時允許其在國民待遇的基礎上提供“統括保單”經紀業務。
營業許可的發放不設經濟需求測試或許可數量限制,申請設立公司的最底年末總資產要求為5億美元,其余條件與壽險公司相同。
2、加入后1年內
申請設立公司的最低年末總資產要求為4億美元。
3、加入后2年內
申請設立公司的最低年末總資產要求為3億美元。
4、加入后3年內
取消地域限制,外資比例不超過51%。
5、加入后4年內
申請設立公司的最低年末總資產要求為2億美元。
6、加入后5年內
允許設立外商獨資子公司(除設立條件和業務范圍限制外,沒有其他限制)。
(四)《中國保監會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規程》(2007年修訂所涉行政許可事項)
申請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外國保險經紀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
2、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
3、加入時,其資產超過5億美元;加入后1年內,超過4億美元;加入后2年內,超過3億美元;加入后4年內,超過2億美元;
4、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保險監管制度,并且該外國保險公司已經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的有效監管;
5、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主管當局同意其申請;
6、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五)《保險經紀機構設立審批事項服務指南》(中國保監會在網站發布的日期:2016年10月28日)
第七條“辦事條件”之第一項
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出資應自有、真實、合法,不得用銀行貸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資金投資。
第七條“辦事條件”之第三項
股東、發起人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記錄。境外股東應滿足以下條件:投資者應為在一WTO成員中有30年以上設立商業機構經驗的外國保險公司;應連續2年在中國設有代表處;在提出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產應超過2億美元。
(六)《外資保險經紀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的設立審批》(中國保監會在網站發布的日期:2013年7月4日)
1、申報材料:
(1)申請主體須證明自身符合我國加入WTO法律文件中規定的境外經紀公司準入的相關資質;
(2)其他參照中資。
2、申請設立外資保險經紀公司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申請人應為在世貿組織成員國有超過30年經營歷史的外國保險公司;
(2)申請人必須在中國設立代表處連續2年;
(3)申請人的資產規模須超過2億美元;
(4)其他參照中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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