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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評價管理手冊的編寫
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管理手冊的編寫要有系統性,避免面面俱到、冗長重復。管理手冊不可能像具體工作標準或管理制度那樣詳盡,對各重要環節和控制要求只需概括地做出原則規定。在編寫時,要求文字準確、語言精練、結構嚴謹,還要通俗易懂,以便評價機構全體員工能理解和掌握。
編寫手冊時一般應遵循下列原則:
1)指令性原則
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管理手冊應由機構最高管理者批準簽發。手冊的各項規定是機構全體員工(包括最高管理者)都必須遵守的內部法規,它能夠保證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管理的連續性和有效性。因此,手冊各項規定具有指令性。
2)目的性原則
手冊應圍繞質量方針、目標,對為實現安全評價質量方針、目標所要開展的各項活動做出規定。
3)符合性原則來源:
手冊應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條例、標準,同時還要與外部環境條件相適應。
4)系統性原則
手冊所闡述的安全評價質量保障體系,應當具有整體性和層次性。手冊應就安全評價全程中影響安全評價的技術、管理和人員的各環節進行控制。手冊所闡述的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應當結構合理、接口明確、層次清楚,各項活動有序而且連續,要從整體出發,對安全評價機構運行的重要環節進行闡述,做出明確規定。
5)協調性原則
手冊中各項規定之間,手冊與機構其他安全評價文件之間,必須協調一致。首先,手冊中各項規定要協調;其次,手冊與機構其他文件(管理程序、標準、制度)之間要協調。無論是在手冊編寫階段,還是在體系運行階段,都應該及時記錄、處理手冊中的規定與目前管理制度中不一致的部分。
6)可行性原則
手冊中的規定,應從機構運行的實際情況出發,能夠做到或經過努力可以達到。某些規定,盡管內容先進,如果組織不具備實施條件,可暫不列入手冊中。
7)先進性原則
手冊的各項規定,應當在總結機構安全評價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盡可能采用國內外的先進標準、技術和方法,加以科學化、規范化。
8)可檢查性原則
手冊的各項規定不但要明確,而且要有定量的考核要求,便于實施監督和審核,使編寫出來的手冊有可檢查性。也只有具有可檢查性與可考核的手冊,方能真正被認真實施。手冊內容要簡練,重點要突出。
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管理手冊一般應包括如下內容:
(1)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方針目標;
(2)組織結構及安全評價管理工作的職責和權限;
(3)描述安全評價機構運行中涉及的重要環節;
(4)安全評價過程控制管理手冊的審批、管理和修改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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