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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時間:2022-12-11 16:23:17 讀后感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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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法律規制了社會的方方面面,因此不可避免的與國家政體性質原則、自然狀況、自由程度、氣候、宗教、法律等等都有關系,它以法律為中心,以獨特方式研究和論述了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國際法學等一系列課題,特別是又遍涉經濟、宗教、歷史、地理等領域,討論這些領域與法的關系,這些關系便構成本書的主旨--法的精神。遺憾的是,孟德斯鳩沒有向我們明確地揭示出法的真正精神,但是,他提出了法的精神這一偉大而不朽的命題,他探索的思想進路和普遍聯系的思想方法已成為人類彌足珍貴的文化財富。 我們首先看看孟德斯鳩關于“法”的認識。自然法學派代表人之一的格老秀斯曾說過,人類的本性就是理性,這理性就是自然法的淵源。自然法的效力,一不*權威,二不*強制,而是*人的理性自覺。法就是這個根本理性和各種存在物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是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系。孟德斯鳩則認為,“從最廣泛的意義來說,法是由事物的性質產生出來的必然關系。”在這個定義下,所有的事物都離不開法律。法律存在于社會之中,就不能孤立地去看法律,而必須由法律與其他事物的聯系去看法律。人類受許多因素的影響,如地理、地質、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法律、政府、道德,等等,這些就構成了一個國家的一般精神。他認為,一般的法律是人類理性,各國的法律是人類理性在各個特殊場合的適用。在其對“法”所作的定義當中,雖然與其他啟蒙思想家一樣關注法律與理性的關系,但又有其獨特之處,其獨特之處就在于他是通過社會理論的構建,考察法律與理性的關系,以此來揭示“法”之內涵,即法律本質上是事物之間的普遍聯系,這種事物之間的聯系是人類可以認識和控制的,人類可以通過自己的理性認識社會和法律的性質,從而使法律符合正義的要求。

        論法的精神讀后感

          孟德斯鳩的“法”精神可以概括為:法是對自由的界定,法無禁止就是自由活動的范圍;自由的保證在于對權力的約束,權力之間的相互制約是節制權力的唯一可行之方案;認識法律現象必須結合一定的社會現象相互之間的關系來考察;社會現象的變化源于社會內部結構中某個因素的變化,所以,法律隨著社會的變化而變化,法律也可以帶動社會的變化。

          既然在孟德斯鳩看來,法是理性的產物,那么,法的精神中必然包含著人類對理性的終極理解。闡明法的精神對于我們是極為重要的問題。然而在現實生活中,我們往往只是依賴于法的工具作用,寄希望于法律能夠解決我們現在面臨的所有問題,忽視了法律精神所帶來的對于法律堅定的信仰。

          “法律與每個人息息相關,它與我們同在,從搖籃到墳墓,它是指引著我們通往目的地的途徑,即使在我們已與絕大多數靈魂匯合之后,也是由法律決定著,對所留遺產可以作怎樣的處置”,美國律師贊恩對此這樣出色地進行了描繪。這充分反映了人類文明的現代形態對社會公共生活規范和秩序理念的特殊理解,也極大地表現了現代文明的基本內涵:法律的文明。它表明:人類社會發展到今天的一個最基本的經驗性成果在于:文明必須依賴于法律觀念的威力。一方面,人類文明的創生、維系都必須依*法律的普遍而有效的作用,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定紛止爭、沖突解決,以確保社會控制和良好的社會生活秩序。在現代社會里,應當說這業已成為了普遍的觀念:法律是有其重要的一席之地的,人們寄望于也習慣于法律下的生活,因為它是“達到美好生活的唯一可行的手段”。

          但是,可惜的是人們卻僅僅把法律看作是“神化”的造物,一切依*法律,一味信奉法律,表現出一種嚴重地過分法規化的傾向,從而最終也淪為了完全工具主義法律(治)觀的俘虜,大肆立法,試圖以法律涵蓋、控制整個社會生活。所以有學者驚呼,在今天,法的統治已變成了法的傾盆大雨了。法律若僅僅被看作是現世主義的工具性的產物,隨之而來的必然是法律萬能論、法律饑渴癥等會讓人窒息的法律景觀。于是,我們總是不無驚心地看到,懷著善良的法治愿望的人們總承受著“法治”(制)的煎熬和肆虐,預期中的法治社會并沒如愿地呈現,取而代之卻常常是法治工具觀支配下的暴政與獨裁.

          因而這樣一種焦慮或困惑與其說是關于法律的焦慮或困惑,不如更確切地說是一種功效上---“法律本身是一回事,法律的真正功效又是一回事”---以及隨之而來的法律精神家園的焦慮與迷失,一種無根意識的反思與自我意識:什么是人的幸福生活?人的可能幸福生活與成功生活有怎樣的秘密?法律能給人的合理承諾應當是什么?…,借用哲學界的一句話,就是“沒有標準的選擇的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輕的存在主義的焦慮”。

          我忽然想到上次讀書會我們讀到的汪勁老師的書,該書主要是對于環境立法所追求的立法價值的研究。我們之所以要進行這種研究正是要探討我們立法的主旨,只有擁有本質上強而有力的根據和精神依托,我們的環境立法才能源源不斷地迸發出火花。現在有很多的立法者過于功利,將法律作為沒有血肉的冰冷工具,立法就是為了解決燃眉之急,動輒為了保護某個水域進行一個專門的立法,各種法律法規層出不窮,根本不考慮法律間的層次性和條理性,更不會考慮與真正的法律精神是否一致,實用的后果很可能是更大的混亂。且不說那種充滿功利性的立法能否真正的發揮作用,即使能夠遏制眼前的某些問題,如果沒有長遠的眼光和思維,這種有效性也必定只是曇花一現。但是現在我們卻太依賴于法律,在我們將要進行立法之前我們是否應該考慮下還有沒有更好的方式去解決某個問題,因為立法和守法的成本比人們想象的要大得多。我們的立法不僅要適應現在社會狀況的需要,更是通過法律的有效運作使我們相信法的內在精神能夠引領我們走向幸福和美好。盡管現在中國所面臨的環境問題極為嚴重,但是這并不是我們任意立法的理由,慌亂無秩序的立法只會造成將來無法收拾的混亂局面。條條大路通羅馬,法律并不是唯一的路,當你以為只能求助于法律的時候,這種對于法律能否產生實效的恐懼和慌亂將會吞噬你的信仰。一旦信仰發生了動搖,一切的法律活動都將是無根之木,不會煥發真正的光彩。法律必須回歸人的生活世界或者說生存方式、生存樣式,以人的幸福生活為旨歸而展開研究。這也等于說,它必須超拔于經驗世界或現世主義的有限性和暫時性,力求在人的生命存在與某種永恒存在的精神性世界之間建立聯系,承載人文的意蘊,追問生命的意義,由此而求覺悟與永恒。這種永恒的原動力就來源于法的精神。失去了信仰,我們還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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