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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債務調研報告

        時間:2022-12-14 17:55:13 調研報告 我要投稿

        債務調研報告7篇

          在現在社會,越來越多的事務都會使用到報告,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避免篇幅過長。那么,報告到底怎么寫才合適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債務調研報告,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債務調研報告7篇

        債務調研報告1

          鄉村債務的形成有其特殊的時代背景,由來已久,情況復雜,矛盾眾多,已成為制約鄉村經濟發展的重要因素之一。xx縣作為中部地區典型的農業大縣和人口大縣,鄉村負債的問題顯得尤為突出。

          一、鄉村債務現狀

          xx縣鄉村債務具體體現為“兩大兩多”:“兩大”即:一是負債總額大。截止去年底,全縣鄉村債務總額為13.21億元,其中鄉級債務8.86億元,鄉均負債2216萬元;村級債務4.34億元,村平負債50萬元。以農業人口計算,人均背負鄉村債務1618元;二是債務增幅大。其中,村級債務利息增長快。以20xx年3.37億元為基數,20xx年、20xx年分別遞增4399萬元、4626萬元。“兩多”即:一是重債單位多。全縣40個鄉鎮全部負債,其中債務1000萬元以上的29個,5000萬元以上的3個,上億元的1個,即觀音寺1.21億元。全縣853個行政村,零負債的村僅有2個,負債上100萬元的95個,其中200萬元以上的11個。二是欠個人的債務多。全縣鄉鎮一級的債務中,欠個人債務達到3.42億元,占鄉鎮債務總額的38.6%,涉及2.93萬戶;村級債務中,欠個人債務達到3.19億元,占村級負債總額的74%,涉及5.03萬戶。

          二、債務成因分析

          1、災害損失成債。自五強溪電站1994年蓄水發電以來,沅水成洪水位抬高,導致xx縣洪澇災害損失明顯加劇。特別是1995年到1998年,全縣連續多次遭受特大洪災,直接經濟損失34.6億元。為抗御洪水,縣委政府舉全縣之力,不僅新建縣城防洪大堤,還開展了“百庫整治”工程,特別是對重點堤垸進行全面加固處理,共投入資金7.8億元,由于該縣未列入洞庭湖一、二期治理范圍,基本上由縣鄉村三級自籌,僅堤垸建設一項就負債2.73億元,占債務總額的18%。

          2、公益事業成債。從債務的支出用途來看,鄉村兩級用于農村學校建設、道路水利建設、計衛優撫等方面的公益性支出,占債務總額的大頭,鄉村合計3.88億元,占負債總額的29.8%。特別是前些年各種考核達標項目過多,鄉村配套壓力十分沉重,自身又沒有建設資金來源,不得不舉債完成配套任務。

          3、墊繳稅費成債。1996年前,國家實行單一糧食收購渠道,戶賣村結,糧款代扣,農民欠繳稅費的情況較少。隨著糧食市場的放開,糧食價格大幅下跌,嚴重挫傷了農民上交的積極性,導致稅費尾欠急劇上升。同時,鄉鎮稅費任務還包括國地兩稅,因此,在農業稅拖欠、國地稅源不足的情況下,鄉村兩級不得不借款完成稅費任務,這樣共形成債務1.43億元,占債務總額的10%。

          4、鄉村企業成債。自上世紀80年代開始,在計劃經濟條件下,由于政企不分,鄉村兩級主導辦企業的現象較為普遍,行政組織出面為企業集資、擔保、借貸的情況時有發生。向市場經濟轉軌后,縣以下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紛紛改制破產。但鄉鎮企業這一塊,依法破產沒有法律依據,以往鄉村出面借貸、擔保的債務無法解脫,因此承擔了巨大的債務包袱。全縣鄉村兩級共因此負債3.46億元,其中鄉鎮一級3.17億元,占鄉村負債總額的26.2%。觀音寺、九溪、雙溪口3個鄉鎮情況尤為嚴重,分別負債8188萬元、6500萬元、3093萬元,占鄉鎮債務的74.9%、72.5%、73.8%。

          5、財力不足成債。農村稅費改革前,該縣每年鄉統村提收入有1.08億元,其中鄉統籌收入3368萬元、村級提留收入3428萬元,此外,還有諸如鄉村道路建設、水利設施建設等各種不規范收費4000多萬元,國家取消鄉統村提后,鄉村兩級基本失去收入來源,全部靠縣級財政和轉移支付來保障運行,特別是村級經費一塊,就比稅改前減少1500多萬元,維持基本運轉尚且十分困難。1995年以來,鄉村兩級為保運轉負債1.56億元,占債務總額的12%。加之近幾年新農村建設、綜治維穩、計劃生育等方面的任務更加艱巨,很多時候不得不舉債運行,此項債務規模有繼續擴大的趨勢。

          三、化解債務對策建議

          鄉村債務不僅是一個經濟問題,也是重大的社會問題,更是嚴峻的政治問題。尤其是農村稅費改革后,化債難度日益增大,已經嚴重影響到了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制約了新農村建設向縱深推進。但從現實的情況來看,要化解龐大的債務包袱,僅靠鄉村自身的能力很不現實,必需在上級的統籌安排下,整體推進,逐步實施。我們認為要化解鄉村債務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去努力。

          1、繼續深化農村綜合改革。全面加快農村綜合改革步伐,進一步精簡機構,擴大國家投入,切實減輕鄉村兩級公共服務的負擔。建議從轉變管理體制入手,對鄉鎮站所進行徹底改革,由國家撥出專項資金,實行全省統籌操作,對現有站所人員實行全員置換,再因事設崗,公開聘用,由“花錢養人”變“花錢養事”。屬于公益性的崗位,納入財政全額保障范圍;屬于經營性的崗位,推向市場,自負盈虧。

          2、出臺化解鄉村債務政策。鑒于目前縣鄉財政困難,無力化解巨額債務的現實情況,建議按照“依靠法律,依靠政策,依靠群眾”的三依靠原則,出臺化解鄉村債務的相關政策,有針對性的加以解決。一是對政策性負債,建議國家給予全額轉移支付,逐年安排償債資金。特別在完成“普九”債務化解后,迅速啟動農村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工作。二是對農村公益性建設負債,在“誰受益,誰負擔”的總體原則之下,建議國家充分考慮鄉村兩級的財力實際,給予適當的化債補貼。三是對農民歷年尾欠稅費任務負債,稅改前歷年稅費尾欠,建議以村為單位組織群眾公開評議,確無償還能力的對象,可以掛賬或減免,確有償還能力的,立足現實,做出規劃,逐年償還;稅改后的農業稅,建議采取依法依規清收。四是對興辦企業形成的負債,建議參照國有企業改制的政策進行處理,屬于企業的債務從鄉村行政組織剝離,并依法實施破產、改制。另外,對人為新增債務實行行政首長問責制,堅決杜絕人為新增債務。

          3、提高鄉村轉移支付規模。農稅改革后,盡管上級財政對鄉村給予了一定轉移支付,但很大程度上需要縣級財政給予補助,使本來就較為困難的縣級財政更加不堪重負。從當前的實際情況來看,村級組織維持基本運轉,每年約需5.8萬元的經費保障,目前實施的2.56萬元補助標準還遠遠不夠。對此,建議國家在每年新增的支農資金中拿出部分比例,提高對鄉村的轉移支付,保證鄉村基本運轉,不發生新債。特別是計劃生育、綜治維穩、民政優撫、文化教育、醫療衛生、廣播電視、農村經管等社會事業,國家應出臺專門補助政策,徹底解決資金無來源的問題。

          4、積極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加快建立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財政體系,科學、公平、合理地劃分配套范圍。屬于公益性、政策新項目,如農村交通、水利、能源建設、化解農村義務教育債務等,建議減少或免除縣級配套部分。社會保障項目,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鄉低保等,建議提高統籌級次,由省一級統籌。

          5、大力培植工業稅源。目前,財政困難地區的縣鄉財政趨于一體,村級經費絕大部分也是由縣級財政保障。從長遠來看,化解鄉村債務,歸根結底還是要發展縣域經濟,壯大縣鄉財力。從xx的實際情況看,歸根結底還是要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加快工業發展步伐。為此,我省可參照江西等省的做法,對工業用地的出讓金可實行減免,增強投資吸引力,擴大承接沿海產業轉移的優勢。

        債務調研報告2

          為了研究解決我市國有企業拖欠職工債務問題,有效化解社會不安定因素,維護我市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市維穩辦會同市國資委等有關部門,于11月初,對我市東北無線電廠和遼寧電子設備廠拖欠職工債務的情況進行專題調查,現報告如下:

          一、企業現狀

          東北無線電廠、遼寧電子設備廠是國有企業,處于破產狀況。其中東北無線電廠始建于1960年,是原電子工業部直屬生產移動通訊設備的大二型軍工企業,1986年下放到地方管理,1996年破產。企業原有職工1836人,解除勞動關系1218人,離退休職工599人,并軌職工13人。資產總額4879.6萬元,其中房屋建筑折款2213.1萬元,機械設備271.5萬元,土地2395萬元。企業負債總額5603萬元,企業欠繳職工各類保險金131.4萬元,拖欠職工債務2809萬元,合計2940.4萬元。

          遼寧電子設備廠,始建于1959年,是電子工業部直屬生產高中頻感應加熱設備的骨干企業,1996年企業破產,被遼寧電力電子集團整體接收,1999年遼寧電力電子集團解體,企業劃歸鐵嶺市管理。企業原有職工1652人,并軌人員939人,離退休457人,在冊職工83人。企業資產總額3298萬元,其中流動資產1145萬元,固定資產2153萬元。企業負債總額5075萬元,欠繳職工各類保險金542.8萬元,拖欠職工債務2637.3萬元,合計3129.9萬元。

          二、債務的成因

          1、經營管理性原因。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由于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調整,企業不能適應市場形勢變化的需要,對市場需求往往缺乏應變能力,盲目生產,有限資金沒有得到合理的利用,在銷售和定價方面還沒有利用現代促銷手段和價格政策,企業對生產經營,缺乏嚴格的管理,資金、設備、人力的利用率低下,浪費嚴重,勞動、物耗無定額,質量無檢驗,獎懲不嚴明,分配不合理等,造成企業在競爭中失利,效益下降,債務增多。

          2、制度性原因。我國的國有企業在實施撥款改為貸款后,因缺乏宏觀制度的科學規范、保障和監督,又缺乏自身的更新。從財政方面考慮,因向企業的層層讓利導致財力日益分散,而將對企業的撥款改為貸款,從主觀上講,是將無償投入,改為有償借貸,從而迫使企業走向市場,在客觀效果上,銀行貸款成為國有企業資金的唯一來源,因而也必然使企業走上負債的道路。

          3、政策性原因。在市場經濟的條件下,按公開、公平、公正的競爭方式,理應在改革初始階段讓相當部分的國有企業逐步退出競爭隊伍,但在具有意識形態色彩的"以國有企業為主體"的政策性口號下,硬要讓相當部分不能適應市場方式的國有企業生存下來,唯一的辦法也只能是主管要求當地銀行向虧損的國有企業貸款,而有些貸款是根本無望歸還的,使得國有企業有債難還。

          4、財會制度漏洞原因。部分企業的領導不是想如何把企業搞好,把企業搞活,而是為了樹立個人"政績",不顧企業長期發展需要,在任職期間,一方面虛擬各項收入,隱瞞各項成本費用,企業多頭開戶,私設"小金庫",以截留資金用于非正常開支;另一方面,把企業的收益過多地向職工傾斜,為職工發獎金、實物,搞福利,把大量應當用于生產經營的資產轉變為各種形式的消費資金,從而不良債務加劇。

          究其上述原因,根本在于經濟管理體制轉軌過程中缺少過渡環節,構成企業發展過程中的"斷層"和"真空"。在計劃經濟體制下,企業的產、供、銷完全由國家各級和部門安排,企業的生產經營也納入國家計劃,物資積累也由國家全部調撥,企業不對經營的資產負責,因此就無需考慮企業生存和發展。在市場經濟情況下,企業要對其經營負責,要考慮今后的發展,因而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諸多問題,沒有成功地解決辦法,只有摸著石頭過河,邊探索、邊實踐,企業出現的這樣或那樣的問題也就在所難免了。

          三、思路和建議

          一是推動企業改制,解決職工債務。通過企業進行產權制度改革,變職工債權為股權,解決職工債務。

          二是搞好企業房改,利用政策償債。協調地方房產部門,給予寬松政策,盡快推動廠房房改后續工作和債務測算,解決職工債務。

          三是進行資產保全,償還債務。東北無線電廠和遼寧電子設備廠通過出售資產、出售土地,獲得資金,用于償還債務。

          四是分類指導,一廠一策。根據各企業債務總額、債務構成和困難程度的不同,本著一廠一策的原則,研究具體的辦法,為職工解決債務。

          五是相互協作,統籌解決。積極做好銀行、法院等有關部門工作,為企業解開債務鏈,對停產多年,虧損嚴重,存量資產大部分被銀行抵押或被法院查封,償債能力較弱的企業,要在指導下,主動爭取有關部門的幫助和支持,償還債務。

          國有企業嚴重的債務危機,確實有著嚴重的不良后果,沉重的債務嚴重地阻礙了企業的改革和發展,亦失去了企業轉軌改制的物資基礎,也使企業員工情緒低落,精神受到壓抑,導致大量大職工生活缺乏保障,易引起社會動亂或出現一些無序的現象。所以,對國有企業引發的債務危機的嚴重后果決不能低估,也不可以等閑視之。同時,我們還要看到,要改變這種局面,絕非小打小鬧的辦法可以奏效,而需是全方位、大刀闊斧的深入變革

        債務調研報告3

          農村信用社在清收貸款中,由于離婚率上升,離婚逃債的途徑和形式多樣化和帶有隱蔽性,導致信用社債權無法落實。盡管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由于證據不充分和無可執行的財產,嚴重侵害了信用社的合法權益,也影響了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正常開展。

          一、離婚逃債的途徑形式。

          債務人估計信用社今后就債務問題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搶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離婚。由法院制作調解離婚的法律文書,使法院在執行債務案時與已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調解書沖突,不便執行。另一方面是夫妻雙方因感情不合或其它原因真正離婚,以法院制作的民事判決書。有的直接到民政部門登記離婚。

          在信用社清收貸款中,第一種類型較為普通。債務人借離婚逃債主要是在債務承擔和財產的分割兩個方面做文章。對于債務問題,有四種類型:

          ①否認有共同債務;

          ②承認有共同債務,但不注明債務有多少,注明誰經手的債務就由誰償還或全部由一方償還;

         、壑v明債務,并明確哪一年債務哪一筆債務由哪一方償還(但后來不履行);

         、軣o財產一方承認債務為個人債務,另一方不知情全額由其償還。

          除第一類債務人已否認有共同債務,信用社沒有必要查實外,第二、三、四類已明確離婚后具體債務人,在償還債務達成的協議。對于財產分割。有四種形式:

         、俳涋k債務的一方,將財產的全部或絕大部分轉讓對方;

         、陔p方將財產全部和部分“退還”給父母,說是父母給的;

          ③將財產全部和絕大部分劃在子女各名下,“抵付子女撫養費”;

          ④將財產轉移他處,無論哪一種形式,均造成債務人沒有財產抵債的假象。

          二、離婚逃債對信用社債權的影響。

          1、嚴重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借債是夫妻存續期間實施的行為,債務人通過離婚將本屬于雙方的共同債務轉讓給一方,這是對信用社合法權益的嚴重侵害。

          2、嚴重導致信用環境惡化,信用社依法收貸的難度加大。由于離婚率上升,在公眾中造成只要兩口子離婚就可以逃債。本來有償還能力的,借離婚逃債。

          3、嚴重捆擾法院的執行活動。債務人離婚是對通過合法程序對財產進行分割的,特別是在法院調解離婚的,法律文書已按雙方的協商意見載明,債務由具體經手一方承擔,房屋和財產產權是另一方的,法院執行則是對已生效法律文書的否定,顯然是矛盾的

          二、處理離婚逃債現象對策。

          1、信用社在發生貸款時,無論金額大小、信用貸款還是抵押貸款,必須經過雙方夫妻到場,雙方簽字和指印,特別是抵押貸款最好到公證處辦理具加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公證,貸款一旦經出現問題,信用社可直接申請向法院強制執行。因為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共同債務,夫妻雙方共同簽字和指印,以促使信用社在債權形成時就有處分的權利,從而從根本上解訣個人債務。共同債務難以界定的情況,信用社能有效收回貸款。

          2、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債務人的法制觀念,倡導“誠信光榮,賴債可恥”輿論環境,信用社加強對政法部門的聯系和溝通,依法打擊逃廢債務的行為,建立金融安全區。

          3、債務人不談或輕描淡寫債務的離婚案件,可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證據,建議人民法院持謹慎態度,盡可能向人民群眾了解債務人的陳述和經濟狀況。對查明有債務的,一定要當事人講清楚姓名、地址及債務的數額,以便客觀公平在分割財產和承擔債務。

          4、對已生效法律離婚文書,發現有逃廢債務行為的,只要貸款未超過訴訟時效,信用社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情形的除外。和第二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同時按審判監督程序,建議人民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對財產部分進行再審。

          5、對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的,有逃廢債務行為的,按照規定,建議人民法院宣布在財產部分分割無效。

        債務調研報告4

          近幾年來,國家把化解農村的村級債務列為農村工作的重要任務,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由于各項改革配套政策還不到位,在村級收入明顯減少的情況下,支出范圍、數額雖說有所縮減,但由于歷史形成的債務包袱巨大,使村集體經濟發展舉步維艱,制約了一個地區的發展。

          一、村級債務形成原因及構成情況

          據調查,截止xx年末,xx辦事處村級債務累計達1091.6萬元,村平均債務109.16萬元。調查發現,村級債務由來已久,主要有以下九個方面債務。一是村集體盲目經營,對項目缺乏科學論證,導致經營虧損或失敗而產生的經營性支出102萬元,村平均10.2萬元;二是管理性支出91.7萬元,其中包括無法兌現的村干部工資報酬;三是投入負債及債務產生的利息支出102.4萬元,占比9.38%;四是教育投入的負債61.4萬元;五是衛生防疫等支出2萬元;六是五保戶供養、困難戶救濟等支出6.7萬元;七是計劃生育管理支出24.7萬元占比2.26%;八是基礎設施建設支出92.9萬元,占比8.51%;九是農村稅費收繳尾欠墊支負債379.3萬元,占比為34.75%。另外還有當年收不抵支負債,村級道路維修費用等等。有些經濟薄弱、負債較高的村,年終多路人馬上門討債,村干部工作不安心,精力不集中,撂挑子的時有發生。

          二、化解村級債務的措施建議

          農村的村級債務是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必須積極應對,通過多種途徑,逐步化解。為此,提出以下建議。

          (一)認清化解村級債務的重要性,增強工作責任感

          清理化解村級債務,是一項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事關稅費改革成果鞏固的大事。沉重的債務負擔,已擾亂經濟秩序,制約農村經濟發展,破壞農村干群關系,嚴重影響到農村穩定和基層政權的鞏固。應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發,充分認識化解村級債務的必要性、緊迫性。從加強黨的執政基礎和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角度出發,堅持黨在農村的基本經濟制度,確保農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增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凝聚力,維護農村社會主義穩定,從而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ǘ┥罨r村改革,加大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重點是深化以農村綜合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基層行政管理體制和覆蓋城鄉的公共財政制度,轉變政府職能和工作方法,減輕村級負擔。建議上級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五保戶供養、村干部報酬、養老保險、計劃生育、民兵訓練和征兵等費用應由上級統籌管理和發放。在安排涉及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農業生產開發項目時,上級部門須足額安排資金,不能留有缺口,原則上不應要求村級組織安排項目配套資金,不再給村級增加經濟負擔,應逐步建立保障有力的村級組織運轉經費保障機制,積極穩妥化解村級債務,加大義務教育債務化解力度,保證村級組織正常運轉。

         。ㄈ┒嗖卟⑴e,積極穩妥地化解債務

          村級債務情況復雜,應認真清查核實,逐筆登記,根據債務形成的原因,合情、合理、合法地界定責任,該清償的清償,該剝離的剝離,能核銷的核銷,因地制宜,積極穩妥化解債務。

          1、各級財政適當減免村欠債務。建議通過一定的批準程序,予以減、緩、免。

          2、積極爭取減免村欠信貸債務。一方面要認真清理村欠信貸部門的債務,努力創造條件償還;另一方面要積極爭取信貸部門的支持,利用國家對信用社在稅收方面的優惠政策和金融系統內部呆壞帳處理政策,對逾期時間較長的債務予以減、緩、免,對其他債務爭取停息還本,減輕村級債務負擔。

          3、村欠單位和個人的債務先償付本金。對欠村干部的工資和各類人員的勞動報酬,應只還本金,不計付利息;對村欠單位和個人的債務先償還本金,將利息暫時掛起來,待本金償還結束后再償還利息;對村級借入的利率不規范的“高利貸”,應嚴格執行國家的金融政策,將高于金融機構同檔利率水平部分降下來,同時停止將利息轉為本金收取復利;已經支付的高額利息和已轉入本金計息的部分,應從本金中扣除。

          4、積極清收村級債權。依法清理回收單位和個人所欠村級集體的款項,對鄉村干部、教師、企業職工的欠款,要根據黨紀、政紀、法律規定,加大清欠力度;對農民欠繳的農業稅尾欠和“一事一議”籌資籌勞,可依法清收,但確實沒有償還能力的困難戶也可暫不清收。

          5、規范農村集體資產處置行為。盤活農村集體資產是化解村級債務的重要手段,對撤并閑置的校舍,要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的方式對外出售、租賃、承包,資產處置收益優先償還集體債務。資產處置前應進行認真評估,確定合理底價,防止集體資產流失。

          6、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化解債務。堅持因地制宜,廣泛調研,量力而行的原則,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為契機,引導農民調整產業結構、發展個私經濟和村級集體經濟,努力增加農民收入和村級集體收入,從根本上化解債務。

         。ㄋ模┱J真執行政策,嚴格控制支出,杜絕新的村級債務發生

          全面推行村級財務預決算制度,合理安排村級支出,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嚴格控制村級非生產性支出,應明令禁止向村集體攤派和強行征訂各種報刊書籍,取消各類由村級集體出錢、出物、出工的達標升級活動,要求村干部參加的培訓班和各種會議,其學習、培訓、會議費用應由舉辦單位承擔。進一步理順村級功能和財政關系,將不應由村級負擔的教育、計生、征兵、五保戶供養等項費用剝離出來,由旗縣以上各級財政承擔。村級干部要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將不舉債搞建設,不舉債彌補收支缺口,不舉新債還舊債,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款提供擔保,作為村級財務紀律,防止發生新的村級債務。

         。ㄎ澹┣袑嵓訌婎I導,建立控債化債的有效機制

          各級政府應把清理化解村級債務提上重要議事日程,建立領導責任制和部門分工制;綜合運用各種手段,把化解村級債務與加強農村基層民主、以及實行村級財務公開結合起來;發揮鄉鎮經營管理站作用,在村帳鎮代管的基礎上,要建立債務監測體系和債務警戒線,協助村級管好財務,尤其是把好村集體資金收支關。同時應建立化解村級債務目標考核制度,把化解村級債務任務層層分解,落實到各村,納入對村干部的考核內容。總之,上下各有關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顧全大局,從支持農業,服務農村的高度,為化解村級債務創造良好的環境。

        債務調研報告5

          農業稅免征后留下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如何面對歷史尾欠。為認真貫徹執行中央一號文件精神,落實國家農業稅免征政策,按照縣政協的統一安排部署,我鎮高度重視、精心組織,對本鎮農村稅費尾欠和現存債務情況進行了一次全面細致的調查清理,F就調查有關情況與問題報告如下:

          一、調查組織

          縣政協第六屆四次會議之后,我鎮立即召開了班子成員會議,就本次調查的組織和操作方法進行了專題研究、周密部署。接著,由鄉政協聯工委牽頭,抽調財稅、農經、教育等有關部門的人員成立了調查小組,集中力量,集中時間,安排相應的工作經費,開展了為期一個星期的調研。

          調研小組采取數據統計與走訪調研相結合的方法,一方面認真搞好資料搜集、數據摸底、匯總分析等數據統計工作,一方面通過走訪和座談,廣泛聽取政協委員、人大代表、鎮村兩級干部和農民群眾的意見,做好信息反饋工作,基本保證了調查數據的準確真實與情況意見的客觀全面。

          二、基本情況

          鴨田鎮地處隆回極北,毗鄰新化,下轄26個行政村(居)委會,人口2.6萬,農業人口7760戶,耕地總面積1.72萬畝,土多貧瘠,人均耕地面積少,農村經濟十分落后,村級經濟發展極不平衡,尤其近幾年來因受“地下xx彩”沖擊,經濟發展停滯,農村經濟更為蕭條。

          通過調查,全鎮歷年累計農村稅費尾欠金額高達64.6萬元,其中農業稅尾欠金額30.4萬元,鄉統籌尾欠金額12.1萬元,村提留尾欠金額5.9萬元,公路集資尾欠金額3.3萬元,教育集資尾欠金額10.3萬元,其他各類尾欠金額2.6萬元。全鎮30.4萬元農業稅尾欠中,稅改前尾欠金額4.6萬元,稅改后尾欠金額25.8萬元,全鎮農業稅尾欠實欠國庫4.3萬元,上清下未清尾欠金額26.1萬元。

          調查結果顯示,全鎮農村稅費尾欠呈現出以下幾個特點:

          一是尾欠總額大。全鎮農村稅費尾欠金額村平1.17萬元,最多的渭溪村達5.35萬元;戶平110元,最多的戶達856元。

          二是尾欠范圍廣。全鎮7760戶農業人口中,存在農村稅費尾欠的就有4172戶,占53.8%,欠農業稅的有3331戶,欠鄉統籌的有1364戶,欠村提留的的有775戶,欠公路集資的有324戶,欠教育集資的有1023戶,其他尾欠211戶。

          三是形成尾欠的原因復雜。既有主觀惡意欠繳的因素,也有部分政策性的因素,還有因為村組班子配備不齊或者因為干部素質低下,各種問題不能及時處理,造成干群關系對立,影響了農業稅收任務完成的。

          由于各類尾欠太多,造成村級財務和鎮財政負債累累。調查數據顯示,全鎮26個村負債總額達36.3萬元,鎮財政負債358.1萬元,其中包括基金會上級注入資金159.7萬元,學校危房改造33.6萬元,公共基礎建設7.6萬元,財政周轉金25.7萬元,墊交財稅收入25萬元。沉重的債務嚴重制約了全鎮經濟的發展,影響了工作的開展。

          三、成因分析

          (一)農村稅費尾欠形成的原因:

         。、經濟困難無力上繳。我鎮域屬丘陵,人多地少,以農村自然經濟為主體,沒有形成規模,經濟狀況落后。全鎮26個村的農田多屬山地、高壟田,灌溉條件差,主要靠天吃飯。農民人均收入低,20xx年度僅人平970元,部分家庭完成各種上繳任務確屬困難。從調查情況分析,尾欠農稅的農戶家庭經濟狀況在全鎮平均生活水平之下的占到68%-75%,與當地農戶平均生活水平相同的占到19%-27%。

         。、無人在家無法收繳。本地經濟落后,外出務工成為多數家庭的經濟支撐,許多家庭全家外出無人在家,導致各項稅費無從收繳。這種情況的尾欠達578戶,尾欠金額6.1萬元,占總額的19.7%。

         。、思想落后有意拒繳。由于歷年收繳各村、各組之間的收繳進度不一,導致互相攀比,而一些思想落后的農戶更是抱徘徊觀望態度,借口推遲,加上近幾年農村稅費體制改革,國家政策變化幅度大,部分農戶更期待對自己有利的政策,故意拖延。

         。ǘ╂偞鍍杉墏鶆招纬傻脑颍

         。薄⑥r業稅入庫上清下未清。農業稅尾欠是責任制下放到戶后的衍生物,有欠國庫的,更多是欠集體的。近年來,各鄉鎮、村組在農業稅征收期間,為保證入庫進度,完成入庫任務,實際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挪款墊繳、上清下不清的現象。就我們鴨田鎮來說,這種情況形成的債務就有29.6萬元,26個村都存在墊交農業稅的情況,墊交最多的鴨田村歷年累計達2.9萬元。墊付資金來源渠道不一,有用上級撥款收入的,有用村干部工資的,有貸款的。

         。、公益事業投入、基礎設施建設導致負債累累。近幾年,我鎮公益事業投入較大:學校危房改造,集資辦校,村級公路建設,城區改造,街道美化、綠化、硬化、亮化,等等,自籌資金無法到位,多靠東挪西借,形成債務比重較大。

          四、引發問題

          免征農業稅后留下的歷史尾欠以及鎮村兩級的債務包袱,客觀上必然形成一些難題與矛盾,據調查分析,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鎮村債務難化解。前些年由于建校、修路、辦企業等興辦公益事業以及財務管理混亂,村集體債務龐大。全鎮26個村就有20個村有債務,總額達23萬元,平均每村近0.9萬元。盡管有的村通過拍賣資產等途徑化解了一部分,但現在村級僅有的經濟來源就是轉移支付,而這筆資金相當少,連村組干部的工資都難兌付,更談不上化解債務了。據調查,由于農戶欠繳的稅款無法征收,村級為維持正常運轉,只能依靠借款。再加上借(貸)款利息不斷增長,致使村級不良債務繼續呈上升趨勢。鄉村債務如何化解,這一問題形成時間長,涉及面廣,成因復雜,數額巨大。免征農業稅后,化解鄉村債務已經成為迫在眉睫需要研究解決的突出問題。

          二是公益事業難開展。村級集體收入在稅費改革前主要來源是向農民征收的三項提留(公積金、公益金、管理費),稅費改革后主要來源是農業稅附加和轉移支付資金。農業稅免征后,村級集體收入幾近空白,這樣,村級道路維修、溝渠修整等公益事業興辦的資金來源只有通過“一事一議”籌資。這筆錢如果修了路,就修不了溝渠,其它的公益事業更難辦。因此,現在我鎮各村雖然采取了精簡干部、限款訂閱報刊、取消招待和壓縮開支等一系列節支措施,但由于收入渠道窄,村級運轉較過去更為困難。

          三是稅費尾欠難清繳。由于村級集體經濟年年入不敷出,維持運轉尚感捉襟見肘,更無力發展公益福利事業,農民群眾的一些實際問題得不到解決,更增加了征收稅款的難度,從而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有些農戶因遺留問題沒得到解決而拒絕繳納稅款;也有些全家常年外出打工的農戶應承擔的稅額無法征收;還有一些特困戶和老人單獨立戶的家庭,無力繳納稅款。

          四是村干隊伍難穩定。農業稅免征前,基層干部工資和中小學教育必需的資金主要來源于財政收入,大部分實際上來自農業稅。農業稅免征后,兌付工資和支付辦公經費必然給縣、鄉兩級財政增加了難度。財政的轉移支付政策是解決農業稅取消后基層運轉困難的一種手段,但目前轉移支付在操作上很不規范,隨意性較大,容易造成苦樂不均。由于村干部報酬低,工作難度大,村里的年輕人和有文化的人大都外出打工去了,不愿意當村組干部,致使現任村組干部年齡偏大、文化程度較低,難以擔負起帶領農民群眾脫貧致富的重任。

          此外,免征農業稅后農村遇到的問題還有:土地糾紛問題。種地收益增加,農民種田積極性高漲,農村出現了搶田耕種現象,土地糾紛增多,成為影響農村穩定的重要因素,土地流轉困難加大,難以形成種植大戶,農業綜合開發難度加大;農民負擔反彈問題。為防止鄉鎮以其他名目加重農民負擔,建立防止農民負擔反彈的長效高壓線機制已經十分迫切;村級經費和五保戶供養經費的保障問題。免征農業稅后,原來由農業稅附加提供的村級組織運轉和五保戶供養經費改由預算內安排,資金供應的性質由集體資金變為財政資金。在新的機制建立中無章可循,需要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盡快制定相關政策措施。

          五、幾點建議

          對于這些改革中出現的問題,只能用發展的觀點和方法來解決。在此,我們提出幾點建議,供上級參考。

          一是區分不同情況,出臺具體政策。上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盡快出臺處理農村稅費尾欠和鎮村兩級債務的具體政策和可操作辦法。首先是對農村稅費尾欠和鎮村兩級債務進行徹底清查清理,明確債權債務;其次是適當劃轉有關債務,確屬興辦公益事業的債務轉入縣以上政府承擔,縣以上政府無力承擔的,省級以上政府應給予適當解決;再次是制訂統一的清收政策,以便基層政府和有關部門具體操作;最后是增加對鄉村兩級的轉移支付資金,鎮、村干部工資、公用活動經費納入縣級財政統籌,解決基層的經費困難,保證鎮、村有錢辦事、有章理事、有人管事,確保正常運轉。

          二是發展農村經濟,提高償還能力。堅持發展第一要務,增加農民收入,提高農民的還款能力和意識,增強鄉村集體經濟實力,是解決農村稅費尾欠和鎮村兩級債務的治本之策。加強基礎組織建設,積極吸納農村致富能人、個體工商戶、外出打工人員中的優秀分子進入村級兩委班子,增強村級組織的凝聚力和號召力,給農村經濟發展注入活力,同時增強協調、化解矛盾化解的能力。

          三是加強債務化解,嚴防新增債務。鎮村兩級可采取盤活閑置資產等各種途徑籌集資金償還、化解現有債務;同時進一步加大鎮村兩級財務管理力度,規范財務管理,加強審計監督,嚴防債務反彈。

          四是積極采取措施,加大清欠力度。尾欠久拖不清,勢必挫傷那些按時足額繳納的農民的積極性,因此,要針對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積極作好清欠工作。對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前發生的農村稅費尾欠,要登記造冊,暫緩清收,以后再作處理。對改革后新發生的尾欠,特別是基金會欠款和財政周轉金借款,不符合減免條件的,要督促其制訂還款計劃,依法逐步清收,以說服教育和解決實際困難為主,搞好各方面的服務,促使遺留問題盡快解決;對極個別完全有能力又惡意不繳者,應首先約談,約談無效的,要采取強制措施。

          改革是為了發展,改革的同時也必然帶來一些相關的問題和矛盾,看到問題,正視問題,再想方設法解決問題,這才是正確的思路和做法。我們相信,有上級的正確決策,有廣大農民的熱情支持,有相關部門的扎實工作,一定能夠解決免征農業稅后遺留下的歷史尾欠以及鎮村兩級的債務包袱問題,及時避免和化解因此帶來的一些難題。

        債務調研報告6

          xx縣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近年來,xx縣通過舉債融資,在支持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提高公共服務能力、拉動社會投資、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20xx年,xx縣進入還款高峰期,全年還款1。9億元,20xx年預計需還款4。8億元。按照20xx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的要求,xx縣還將在社會事業、基礎設施、民生改善上投入大量的資金,這給財政基礎薄弱的xx帶來了極大的壓力。在財力比較困難的情況下,xx縣在化解舊債的同時,采取措施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主要做法是:

          一、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ㄒ唬⿵脑搭^規范政府債務

          為了控制和化解債務,xx縣發揮預算的控制力,來約束債務發生的隨意性,從而加強預算控制,從源頭上控制政府性債務的發生。一是整體推進,把政府性債務管理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正確把握債務規模與償債能力間的關系,嚴格控制地方政府性債務過快增長,積極消化和處理歷史債務問題,根據建立公共財政的要求,優化政府性債務投資結構;建立健全“權、責、利”相結合、“借、用、還”相統一的政府性債務管理體制和機制,將政府性債務管理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進一步強化政府信用觀念,堅持依法籌措建設資金,維護好政府形象;強化對政府性債務的績效評價和監測預警,積極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二是統一領導,理順政府性債務管理體制。建立和完善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金融辦歸口管理、有關部門相互配合的政府性債務管理體制。實現政府性債務“借得來、用得好、還得上”的良性循環。堅決杜絕多頭舉債、監控乏力等問題。未經政府同意,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擅自舉債。三是按照“制止新債,摸清底數,明確責任,逐步化解”的原則,因地制宜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予以化解。根據輕重緩急,制定切實可行的償債計劃,積極籌集資金,逐步消化。對不按規定履行償債義務,逃避政府性債務的,嚴肅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的經濟責任和行政責任。四是建立健全管理工作責任制。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層層嚴格明確償債責任主體,認真落實償債資金來源。對擅自舉債、違規擔保、擠占挪用政府性債務資金、故意欠債不還的,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二)加強債務監管的具體措施及做法

          1、整合資源,集中管理融資。我縣成立了“金融辦”,對舉債行為“一個口子”管理,統一調度,這樣就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融資規模,集中管理各投融資平臺(公司)的融資權,規避多頭舉債、權責不清、調控不力的局面。

          2、實行政府性債務收支預算管理?h金融辦根據建設需要和承受能力,編制統一的地方政府性債務收支計劃,并報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執行;明確政府性負債建設項目、投資規模和償還本息等計劃。將政府性債務納入預算管理,做到規范、有序,從源頭上控制政府性債務。

          3、完善地方債務統計體系,加強償債能力分析。為全面掌握地方政府債務信息,根據20xx年6月審計債務情況,將審計出來的債務全面錄入《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系統》,加強對地方政府債務的分類管理,真實、完整反映債務借、用、還全過程。

          4、建立了償債準備金制度,保證到期債務能夠按時歸還,保證政府信用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財政預算時,充分考慮償債的因素,在財政每年安排預算中單獨安排償債準備金,建立了還貸準備金制度。

          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困難

          (一)面臨政策尷尬,項目融資困難

          我們以創新建設模式進行實施并運作的基礎設施建設,一旦引起爭議形成訴訟,則就會陷入無法可依的判斷誤區和法律尷尬。另外,國務院出臺了《關于加強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地方政府未來爭取金融信貸的難度進一步加大,融資貸款日趨困難。

         。ǘ┦罩芡怀觯С鰤毫薮

          近年來xx縣發展較快,歷史欠賬較大,20xx年全縣償還歷史債務總計1。9億元,20xx年需歸還銀行貸款本息4億元以上。同時,由于政府融資到位不足及土地轉讓有限,工業園區基礎設施的投入占用大量預算資金,加之國家陸續出臺調資、公務員規范津補貼、事業人員績效工資等增支政策,再加上在社會事業、基礎設施、民生改善上還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使財政收支矛盾十分突出,給財政收支平衡帶來很大的困難,在工作中既要將以前的欠賬填平,又要保持經濟的較快增長,因此,還得繼續科學合理舉債才能確保小康目標的實現。

          (三)體系尚待完善,制約企業融資

          由于xx縣中小企業發展起步晚,現代企業體系未完全形成,很多企業規模不夠、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產權不明晰(如股份制、租賃承包等)、無抵押條件(如無土地所有權、產品或庫存)、擔保方難找,以及過去的不良信用記錄等等,對全縣中小企業信貸規模造成很大制約。

         。ㄋ模﹤鶆招畔⒉粔蛘鎸

          導致債務信息不真實的主要原因,一是目前上級部門對政府性債務還未做出明確的、可操作的債務核算、統計口徑;二是各部門出于各自的利益,不愿準確及時提供債務信息,人為制造信息孤島。由于債務無統一的、可操作的統計口徑,債務預警的監控指標也難以運用。

          三、相關建議

          (一)完善地方債務法律、制度體系

          一是確立地方政府舉債投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法律地位是加強地方政府債務管理的當務之急。即使在發達地區,僅僅依靠地方財力進行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程仍然困難,在欠發達或落后地區其迫切性則更加突出。同時地方政府直接融資還可以拓展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的渠道,擴大內需,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注入新動力。二是建立地方政府債務審批制度。審批的重點是防止地方政府債務膨脹,防止資金過分向富裕地方政府傾斜,統一協調中央、地方政府及社會應債能力的關系。三是建立科學的地方政府債務風險評價體系。目前運用較廣泛的指標主要有債務依存度、負債率、償債率,要結合實際制定科學的指標評價體系作為約束地方政府債務規模的標尺。

         。ǘ⿺U充地方政府舉債形式,改善債務結構。

          目前地方政府債務形式單一,主要是銀行貸款,造成政府與企業爭奪信貸資源的局面。大量的非營利項目融資還降低了銀行資產的流動性,蘊含了極大的金融風險,也限制了資金在項目間的調劑使用,增加了地方政府建設籌資成本。地方政府通過發行長期債券的形式舉債可以改善政府債務的期限結構和債務品種結構,促進地方政府對債務資金的調劑利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ㄈ⿲鶆召Y金納入預算管理,綜合平衡地方政府預算

          一是編制單獨的建設資金預算,并納入地方政府綜合預算進行綜合平衡,強化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平衡預算綜合的責任。債務規模必須在適度范圍內。地方政府在編制公共預算時,必須同時做出下年度財政投融資計劃和投資項目計劃,并將有關與計劃一并報有關權力機構審查,獲得批準后與公共預算一起作為財政活動予以執行。二是建立嚴格的還款準備金制度。政府在安排每年的財政預算時,應充分考慮償債的因素,在財政每年安排的技術改造、基本建設以及有關部門的專項資金中集中一部分,或從預算中單獨安排,建立還貸準備金。財力允許時還應建立還貸周轉金,用于臨時墊付周轉。

         。ㄋ模⿲嵭袊栏褚幏兜膫鶆胀顿Y決策責任制

          為了杜絕行政領導隨意拍板決定項目取舍的非科學做法,在使用、管理貸款資金時,要建立嚴格的債務投資決策責任制,以規范的形式明確項目負責人應承擔的管理和償債的責任。同時,為避免投資決策失誤,應實行整個投資項目的決策者一貫負責制,對從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確定,到設計、施工、生產準備、投入生產的全過程負責到底,全面監督。對放棄職責,放松管理,致使項目失敗,償債發生困難的責任人,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對造成重大損失和浪費,甚至利用主管項目之機違紀違法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整頓債務

          以財政資金為主要還款來源,用于城市基礎設施等其他公共物品建設支出的債務應以地方政府作為債務義務人,逐步將這類業務企業化,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對于新增債務,應實行嚴格的債務責任制,按市場化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理清償債責任,規范債務清償行為,堅決杜絕償債主體的轉移行為。同時應本著“誰借誰還誰受益”的原則,建立借用還相統一、責權利相結合的債務管理新機制,依法確立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償債責任及連帶責任。

         。┘訌娯斦罩Ч芾

          增加地方基礎設施建設投資最終依賴于地方經濟的發展。地方政府要以建立穩固、平衡的財政為目標,發展經濟,培育新的`財源增長點。工業要上規模,農業要;A,第三產業求發展。通過引導和政府支持,實現區域經濟新的飛躍,以建立廣泛的收入來源。集中區域內所有可用的資源,對已經存在各項資金進行統一管理,即統一財權,并強化財政調控的權威。中央財政要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經濟欠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的轉移支付力度,匹配地方政府的財權和事權,縮小其收支差距。在支出發面,地方政府要本著厲行節約的原則嚴控日益增長的行政事業性經費開支,對于那些可以通過市場提供的公共物品要引導社會資金進行投資,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率。

          (七)建立科學的用人制度,樹立正確的政績觀

          長期以來,干部考核和任用往往把一個地區的顯著變化作為重要目標,導致主要領導在任期內趨之若鶩地追求形象工程、政績工程。在沒有相應財力支持的情況下,必然表現為舉債。通過舉債投資還可以在短時間內改善區域生產總值、財政收入、稅收收入的經濟指標。舉債出政績,舉債出干部。所以必須強化地方政府主要領導的償債責任,杜絕那種不從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出發的盲目舉債行為。將其任期內新增政府性債務的籌集、管理、使用和償還和績效納入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范圍,作為領導干部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據。

        債務調研報告7

          離婚案件中的債務處理,一直是民事審判工作中的難題。這難題不僅僅是當事人舉證、取證難度大,法官認證、判決難度也大,尤其是法律法規的規定較原則,《婚姻法》與其他法律的規定還不盡統一,嚴重地影響審制實務,這是最大的難題。下面就離婚債務處理難的成因作出分析,對如何妥善處理離婚債務談談自己的看法。原因之一:當事人心態復雜由于離婚當事人的職業不同、年齡不同、社會地位不同、所處環境不同,從而使各自對債務處理的目的也不同,常見有以下幾種心態:

          1、離婚當事人雙方均不舉債。這種當事人往往負債較多,且多是共同債務,雙方合意不舉債,目的是逃避債務,使債權人無法追要。

          2、一方認為有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無債。這種往往是夫妻一方有過錯導致的離婚,或者有過錯方要求離婚,無過錯方明知有債,卻不承認有債,導致法院認證難。

          3、一方認為是共同債務,另一方認為是舉債方個人債務。這種情況往往是借債人要求離婚,另一方為了多得財產,而不承認是共同債務。

          4、一方或雙方搞假債務。虛假的債權人多伴屬造假當事人的近親屬。目的使法院無法質證、認證,從而抵消對方應得財產的分額。

          5、一方把個人的違法行為或揮霍所負的債務,稱是共同債務。這種當事人主要掌握了對方沒有證據證明是個人債務而為的。

          6、一方主動承擔全部債務并放棄其他財產分割。這種心態的當事人多為假離婚,真逃債。讓一方占有全部財產,帶著子女過舒坦日子,自己漂流在外一無所有,企圖使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實現。原因之二:法官處理離婚債務的判點不統一

          1、當事人不舉債,法官就不審。有的當事人為了少交訴訟費,對債務隱瞞不報,使債務懸空。那么,有的法官就認為民事審制的原則是不告不理,當事人不舉債就按沒有債務處理。待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再確定債務的承擔。

          2、當事人不舉債或認為無債,應加判“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有的法官認為不加判該項內容,當事人上訴再舉債就可能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債權人申訴時就會引起離婚案件再審的被動局面。有的法院對此還作為錯案來追究法官的責任。因此,加判該項內容,意在能保證“萬無一失”。

          3、一方認為所負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另一方無充分證據證明沒有用于共同生活的,應認定是共同債務;負債方承認不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就判負債方個人償還。有的法官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所負債務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證據無法取得,尤其小額負債更無法查驗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加之離婚時,夫妻矛盾已到韁化狀態,雙方對負債用途的陳述更難以置信。因此這樣判前者把舉證責任分配給不負債一方,后者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由債權人在主張權利時,再認定是一方償還,還是夫妻雙方共同償還。

          4、不管負債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還是一方個人所用,均不作分割。有的法官認為,基于《合同法》的規定,債務的轉移要征得債權人同意。如果把一方負債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并將債務分給另一方承擔,是否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在我國大部分家庭主宰家庭財政的是夫或妻一方,借債往往由掌管家庭財政的人多次經辦,債權人也憑著他(她)有一定信譽,才借給他(她)的。離婚時,一旦把債務分給另一方,就可能出現債權落空。即使把財產抵作清償債務分割給另一方,誰來保證這些財產就能用于還債。有的當事人把財產變賣后一走了之,下落不明;有的變賣后資金揮霍,窮困無比。而當初的借債人憑自己的專長、職業、經濟收入,完全有能力還債,卻被法院判決只償還部分債務。另外,有的離婚當事人舉債無證據,怎么能認定是否負債?當事人離婚時往往債權人不知道,怎可能征得債權人同意?因此,法官不能以審判權駁奪債權人的權利。只有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再予以確認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把該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5、一方主張負債,另一方認為不負債,對雙方意見均不支持。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常常會以欠自己近親屬的債來編造債務,另一方也常常以夫妻矛盾惡化而拒不認債。法官對這些債務也無法查實。因此,處理時以不支持為上策,仍然把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待債權人主張權利時,法院再認定是否負債,是否屬夫妻共同債務。

          6、離婚判決未對債務進行處理,判決生效后,債權人主張債務人是夫妻雙方或一方,且債務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就財產部分進行再審。持該觀點的法官認為,原判對債務事實認定不清,導致其它財產分割違反法律規定,因此應撤銷原判決的財產分割部分,進行再審,并追究審判人員錯案責任。

          7、離婚時負債人不舉債,應視為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債權人主張權利時,原負債人承擔責任。離婚的另一方不再承擔責任。原因之三:相關法律規定對審判實務的影響

          1、《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償還;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這條規定難以運作:①審判實踐中對“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難以認定,難以取證。主張是夫妻共同債務或主張不是夫妻共同債務的一方也難以舉證,最后導致法院判決難。②如何用共同財產清償共同債務,離婚時共同財產一般價值很低,甚至無價值,如果用這些財產抵償債務,分明是幫助離婚當事人銷售舊財產,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如果通過迫賣、變賣程序,訴訟成本將加大。③“由雙方協議償還”,很容易讓當事人鉆法律空子,使債務歸一方,另一方不承擔償還義務。如果承擔償還義務的一方不具備償還能力,就更加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④由人民法院判決償還,容易導致債權人申訴,認為法院以審判權侵害了債權人的利益,使債權難以實現。

          2、《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與《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相悖!逗贤ā返诎耸臈l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那么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所借的債務均與債權人形成一個合同,在這個合同中欠款人(或借款人)就是債務人,當債務人是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時,他在離婚時協商將債務由另一方還,或法院判決由另一方還,是否征得了債權人同意?若沒征得債權人同意,是不是就違反了《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立法原意。它的原意就是要求債務轉移必須具備四個要件。

          首先,原債務人與新債務人之間自愿達成債務轉移合同或協議,而不是法院的判決書。

          其二,必須征得債權人同意,而不是債權人之外的人的隨意協定。

          其三,必須有合法的債務存在,而不是無中生有的偽造的債務,更不是違法行為所產生的債務。

          其四,所承擔的債務依法可以轉移。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就不能轉移給他人,必須由原債務人履行。這四個條件是債務轉移的必備條件,若按這些要求轉移債務,那么《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就難以運作。不但離婚雙方當事人無權協議分攤債務,而且法院也不能以審判權迫使離婚雙方債務轉移。因此《婚姻法》第四十一條應當修改或作出相關解釋予以完善。既要與《合同法》相一致,也要考慮到對審判實務的影響。離婚債務的定性與處理對策要妥善處理好離婚債務,必須要用與時俱進的觀念去重新給夫妻共同債務定性,正確理解《婚姻法》第四十一條的立法原意,不能一味就法條搬法條,就債務談債務,多得財產就多擔債務,不能把以“共同財產清償債務”理解成債權人必須先把債務人有形財產窮盡后,再談以現金或其他方式清償。關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婚姻法》及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都作了規定。夫妻共同債務如何定性呢?這個問題應引起我們法學界及從事審判工作的人員高度重視,定性準了就易處理,定性不準處理就難。過去雖然對夫妻共同債務作過定性,但很不完善,筆者認為夫妻存續期間的債務一旦被確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那么它就具有不可分性。因為夫妻共同與債權人行成了債的關系,當這些債務未清償終了前,夫妻就應共同承擔這些債務的民事責任,一旦不清償就形成了對債權人的共同侵權行為。共同侵權行為,必須由共同侵權人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而共同承擔的民事責任,責任人之間具有連帶責任,連帶責任的顯著特點就是債務未履行完之前具有不可分性。只有將債務全部清償終了,債務人之間才能依照相關規定進行分責追償。由于夫妻共同債務具有不可分的特點,因此我們在處理離婚債務時應采用以下對策:

          一、雙方均認可的共同債務,經債權人同意后,方可由雙方協商清償或以共同財產清償。債權人不同意的,法院應判決雙方共同償還,并互負連帶責任,不應判決各自償還。當債務清償終了后,履行清償義務較多的一方可依法向履行清償義務少的一方進行分責追償。法院在審理追償之訴時應充分考慮離婚時財產分割、子女撫育以及離婚后經濟狀況、給付能力等情況,注重調解,適度判決。

          二、一方不認同是共同債務的,法院不宜在離婚訴訟中確認是否是共同債務。應待債權人起訴時,由債權人主張。只有當債權人主張是離婚雙方共同債務或一方債務,離婚雙方或一方反對時,法院再行確定是否是夫妻共同債務。這樣做體現了我國民事訴訟的舉證原則,也不致無辜地加重離婚當事人一方的負擔,同時更加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三、離婚案件審理中,債權人向離婚案件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主張債權的,法院應中止離婚案件的審理,先行審理債務案件,待債務案件終結后,再恢復離婚案件的審理。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保證債權人在債務人離婚前實現債權,防止離婚當事人分完財產逃避債務。同時也有利于查清夫妻債務,更合理地分割夫妻財產。

          四、實行當事人舉債與法院公告告知債權人主張債權相結合的方法,先審理債務,后判決離婚。理由有三,首先,能切實保護債權人的權利,遏制以離婚達到逃避債務的不法行為;其二,有利于法院很快查清離婚當事人的共同債務;其三,能減少訴累,促進社會穩定。

          五、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債權人已訴一方債務,但在離婚時仍未償還的,已確定是夫妻共同債務,仍由雙方共同償還,不再參與分割。如未確認是夫妻共同債務,且公告后債權人不主張是離婚當事人雙方共同債務的,仍由原義務人償還。以上是筆者的粗淺認識,建議最高法院在制定《婚姻法》解釋之二時能充分考慮到審判實務的影響,更明確地對夫妻共同債務進行定性,能否把告知離婚案件當事人的債權人申報債權作為離婚案件審理的前置程序。公告期限內債權人不向法院申報登記債權或者申報不起訴的,應視為放棄,或認定離婚雙方無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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